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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法职能 落实监管责任——蒙阴县安监局监管执法新模式

2009-08-12   来源:山东省蒙阴县安监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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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开展好国家总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做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蒙阴县安监局积极探索安全监管与执法监察的新模式,不断创新执法监察新思路,并紧密结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现状,出台了《蒙阴县安监局科室职责及工作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业务科室与执法大队的职责,理顺了工作关系。主要做法是强化执法职能,科室只负责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变过去由业务科室、执法大队“合管”为由执法大队“统管”,具体的做法是:

  一、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职能

  县局规定有许可职能的科室负责行政许可工作及相关企业统计、报表工作;执法大队负责执法监察、日常监管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及组织相关单位参训工作,并负责做好安全检查、复查、立案、调查、处罚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监督企业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对上级安监部门安排的集中检查整治活动及统计和报表,按照上下对口统一、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凡上级部门监管科室安排的,由相应科室负责,会同执法大队组织实施,科室负责汇总上报,存在隐患需要整改的,由执法大队落实;属上级执法监察机构安排的活动,由执法大队落实,需要相关科室配合的,科室必须积极配合。除集中活动外,行政科室不再从事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这种做法既摒弃了业务科室既当教练员又当运动员的弊端,又避免了业务科室因人力不足难以落实日常监管的尴尬。日常监管由 “合管”为 “统管”,是对执法大队职能的强化,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监管责任的落实,有利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

  二、加强执法力量,实行区域负责

  为确保执法工作任务的完成,县局对原有科室人员进行重新调配,并成立两个执法中队。县局在人员配备和装备配置上给予大力倾斜,每个中队由一名副大队长、副中队长、两名执法队员以及一名专职驾驶员组成,配备一部专用执法车辆以及其他必要的执法装备。日常执法监察活动由副大队长带队,在集中专项整治等大活动时则由分管执法的副局长、执法大队长各带一队。

  县局综合考虑企业行业类别和重大危险源分布等情况,适用区域划片负责执法,即将县城城区和乡镇按行政区域将执法监察范围划分为两片,日常执法监察由执法中队各负责一片。对个别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分设在两个片区的企业,由局党组研究后进行明确,对临时决定的大活动可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后对范围进行微调。

  三、细化工作任务,严格目标考核

  县局还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对执法大队制定了较为具体的工作任务,主要依据上级执法监察机构对县区的考核目标而制定。要求要突出地下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批发和纺织企业等重点,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统筹兼顾,确保执法监察频率和覆盖面,加大对举报案件和严重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力度。工作要加强计划性,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盲目、重复检查。执法监察以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督促人员按时参加培训等为重点。

  为督促工作任务及时完成,县局制定了一定的奖惩机制,对工作任务实行目标责任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年底进行全面总结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这样有利于增加工作人员的危机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学习风气、干事创业风气的形成。

  四、严肃执法执纪,规范自由裁量

  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整改、处罚的原则,整改为主,处罚为辅,以查促改,以罚促改,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局的各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合理确定处罚额度。

  为进一步维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的公平性,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县局对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三级合议”制度。即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相应执法中队直接实施外,其他不同处罚额度的案件分别由执法大队合议组、局合议组和局案审委合议组集体研究决定。执法大队合议组由执法大队长、执法中队长、法规科科长组成;局合议组由分管执法的副局长、执法大队长、执法中队长、法规科科长组成;局案审委合议组由局全体领导班子、所有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对所有合议组集体合议决定的内容全部进行书面记录存入案卷档案。

  县局通过进一步完善执法监察网络体系,业务科室与执法大队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得到提高,职责关系进一步得到理顺,工作实效进一步得到加强,全局工作也更加统一协调,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规范开展,确保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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