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在解读近日出台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时说,《暂行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在当前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久防“未治”形势下,这无疑是顺应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
据卫生部通报,2008年新发各类职业病达13744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设行业,分别占总病例数的39.81%、13.05%和6.90%。众所周知,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和劳动过程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而引起的一种疾病,它发生的根源在企业,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的,而往往在劳动防护条件差的企业里发病率更高。因此,明确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机制,就等于抓住了职业病防治的“源头”。
其实,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本应承担起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这是因为,企业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其一,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要对“利益相关者”承担应尽的义务和必要的责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职工的责任,有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的义务。其二,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要求企业必须在一定生产关系的约束下对企业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承担责任。其三,人力资源是企业和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所以,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并非只是单纯地对社会、对职工负有的一种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而是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上缺失“责任主体”意识,只顾赚钱,不履行法定义务与责任,忽视职工工作时最起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设备,使其长期在粉尘浓度超标、各种有毒气体弥漫的环境中工作,导致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
让企业真正担负起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一方面要从理念上强化企业对担负防治职业病主体责任的意识,另一方面,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同时,坚决杜绝片面强调经济发展搞“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严格把好企业立项、准入关。通过综合治理,树立企业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地位,使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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