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是党中央、国务院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审时度势、科学决策作出的重大部署。做好恢复重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我县“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原定三年的目标任务”的实现,关系到全县特别是地震灾区的和谐稳定。要确保恢复重建任务又好又快完成,让灾区群众早日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恢复重建安全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恢复重建安全十分令人担忧,在此谈点个人看法,与各位同行探讨。
一、现状
(一)灾后重建面宽量大,任务繁重。南江县在“5.12”地震中损失严重,是全国51个地震损失重灾县之一,国家投入灾后重建基金22.64亿元,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1141个(不含城乡住房),已开工项目647个,涉及全县各机关、学校、乡镇、厂矿、交通、水利和城乡居民等各行业领域。
(二)恢复重建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尽管全县所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都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招投标,但基本上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业主安全监管责任缺位,行业主管部门是面宽量大管不到,建设业主是为了多争取项目疏于管。二是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一个施工企业承揽多个施工项目,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紧张,施工负责人缺位、安全员脱岗的现象经常发生。
(四)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施工现场管理缺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执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意识差,“三违”现象突出;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和劳动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少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资质,特别是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分包现象严重;一些监理公司忽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理,项目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设计单位对执行安全标准和规范重视不够,造成有的工程存在安全设计缺陷等;有的建设单位存在过分依赖监理、施工单位,未发挥业主统一协调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
(五)安全监管措施滞后,执法监督检查乏力。一是由于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监管措施的相对滞后。造成企业在招投标中,竞争程序不规范,部分企业为低价中标,压减应有的安全投入,埋下了大量事故隐患。二是相关执法部门执法监督偏软,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执法不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致使企业心存侥幸、忽视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六)施工队伍管理不规范。一是个别企业用工采取以包代管,实际上是包而不管;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类似“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违反劳动合同签订程序,先干活后签订,甚至不签订;四是部分企业将生产任务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队),造成越级发包,有的施工队伍虽挂靠在企业名下,实质上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五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实际从事的生产任务不符,或超越承包者的经营范围,搞假承包;六是不注意合同时效的法律作用,合同未签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七是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八是施工现场缺乏警示标示和安全防护设施。这些现象在企业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甚至相当突出。
(七)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滞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差。在灾后恢复重建工地检查发现,绝大部分农民工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有的虽有证,但未持证上岗,有的虽然进行了安全培训,但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难以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无形中埋下了安全隐患。
二、对策
(一)依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建设行业安全监管。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在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前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运转的建设行业安全监管网络和常态机制。
(二)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层基础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形成安全工作大家抓,安全责任人人担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三)部门配合整体联动,依法强化现场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整体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网络共建、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指导、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一线监管,督促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依法认真履行有关安全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树立“安全是企业生命,安全与企业共存亡”的企业经营理念,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四)严格建设施工安全许可,实施施工企业动态监管。实行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一是坚决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建设施工市场;二是对逾期未取证或虽有证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依法责令退出建筑市场。三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施工企业,严禁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设施工活动,依法撤消其资质,建立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四是强化持证施工企业日常动态监管。逗硬实施许可证年检制度,不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抽查和回检,加大对持证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持证企业,必须重新审核安全生产条件,责令整改,从严从重处罚。五是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设施工活动的企业,要严管重罚,清除出建设施工市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联合执法和委托执法,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南江县安全生产三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南委办〔2008〕163号)和《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巴委〔2009〕115号),从严问责,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切实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秩序。
(五)深入开展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确保灾后恢复重建施工安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灾后恢复重建施工的实际,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南府办发〔2009〕13号)和国务院、省、市、县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总体目标和要求,深入开展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地毯式排查、战役式整改,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对隐患严重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合格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取消相关资质。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止重特大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以及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桥梁坍塌、塔吊坍塌、深基坑坍塌、高大棚架坍塌、拆除工程坍塌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灾后恢复重建施工安全。
(六)切实加强建设施工队伍管理,不断净化建设施工环境。一是企业招收临时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雇用,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起临时工安全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企业职工安全和健康。二是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协调方式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三是劳动合同签订,必须严格审查临时工程队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经营范围;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明书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临时工程队的合同签订人应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临时工程队的特殊工种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手续完备方可签订合同。四是上岗前必须由企业按岗位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由安技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五是凡从事特殊作业的临时工(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安监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作业。五是凡长期使用的临时工(指3个月以上)必须到县以上劳动仲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领取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分别保存。六是企业中各用工部门对经审查批准使用的各类临时工程队及临时工,必须及时向企业安技部门备案并报送手续复印件,企业安技部门必须随时掌握本单位临时用工程队和临时工的来源、人数、用工项目、用工期限和安全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建立临时工程队安全管理档案。七是企业安技部门及用工部门要加强临时工(队)及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强临时工(队)的住宿管理,制止违章取暖和用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强化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和实施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强制性的规定,明确职责、任务,从业条件、培训内容、考试考核办法、违规处罚责任等。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引导施工企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做到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切实加大对建设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加强对各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保护。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从根本上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确保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规范有序,又好又快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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