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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新机制

2010-01-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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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是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的一项新举措,是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一条新途径,也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力度的一个新手段。上海市从2006年起开始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调研,经过2年多调研论证,不断细化完善方案,2008年8月,正式启动了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截至2009年9月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正式签订投保协议1700余件,累计保费近1400万元,总保额逾42亿元。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企业投保率已达80%。2009年以来,按照处置流程共对4起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了妥善处置,赔付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特别是2009年4月,上海某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酒精冲料过程中遇明火燃烧,造成从业人员二级烧伤。由于该公司投保了危险化学品责任保险(付保险金5400元),获得了保险公司超过30万元的理赔金额,远远超过风险抵押金的赔付额度,事故得到了及时妥善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得到了企业普遍的认可,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试点背景

  200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2006年,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企业根据规模大小需要预先缴纳30万~20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上海是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石化产业已成为上海市6大支柱产业之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达1.2万多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面广量大、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上海市坚持把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监管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争取在危险化学品行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上海市安全监管等部门赴相关企业听取意见等调研中,发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于一次性缴存金额高(30万~200万元),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了很大压力,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阻力,推进效果不佳。

  为了既能够防范风险,保证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和善后等工作顺利进行,又能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可能面临的资金压力,发挥第三方安全管理作用,促进企业提升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事前预防,上海市结合实际,拓宽工作思路,决定探索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互动的新监管机制。这一设想得到了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以及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肯定。上海市安监局协同上海市金融办、上海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工作方案。于2008年8月正式启动了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试点运行时间计划从2008年8月开始到2010年12月结束,分宣传动员、分步推进、调整完善和总结验收4个阶段实施,争取达到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覆盖。

  两个创新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制定过程中,始终把“服务企业”“重在预防”作为立足点,实现了“两个创新”。

  1.保险险种创新

  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配套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在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和上海保监局经过大量市场调研工作后为危险化学品行业量身定制的全新保险险种,处处体现了为企业着想、让企业获利的新思路。

  首先是针对性强,缴费低,企业负担轻。上海市根据企业性质和规模,在保险费率方面,小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缴付的保险金最低3900元/年,特大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最高7.5万元/年。保险费率低于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2007年),减轻了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其次是一旦发生理赔,赔付金额高,保障程度高。根据企业性质和大小,保险赔偿金额从300万元起,最高达5000万元,伤亡事故中每人次的赔偿限额为30万元,基本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善后理赔的实际需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金额高于相应的风险抵押金数额,提高了对企业赔偿能力。根据上海目前的保险理赔案件,企业的回报远远大于风险抵押金。

  第三是功能全,责任范围广。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与风险抵押金制度的使用范围无缝对接,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责任范围。根据条款规定,因危化品事故产生的抢险救灾费用、医疗救护费用、除污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企业自身雇员人身伤害赔偿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和鉴定费都属于可以得到赔偿的保障范围。

  2.工作机制创新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在强化灾后赔付的同时,建立了一系列工作机制,促进企业和保险公司主动加大投入,加强事前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费率浮动机制。为发挥费率杠杆调节作用,试点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企业的安全现状、历史事故发生情况和理赔情况,在被保险人投保时实施费率浮动(上下浮动10%,最高累计浮动30%)。也就是说,平时安全管理做得好、事故少的企业,保费上可获得下浮优惠;安全工作做得差、事故发生率高的企业,次年保费就要上浮。积极引导投保企业主动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风险评估机制。承保前对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安全评估是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保证。为体现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上海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多次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委托专家库中相关专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承保前的安全评估,并由上海市安监局对评估情况组织抽查,确保评估质量。力求通过安全评估,指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为政府监管部门总体规划,制定分类监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防灾防损机制。鉴于目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重赔付、轻预防”的问题,上海市要求从每家投保企业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防灾防损费用,引导保险公司加大投入,加强防范,定期组织力量进行防灾防损检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和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导调节作用。

  三种方法

  上海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总体原则,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1.加强政策引导

  2006年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6号令)规定:“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同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监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共同制定《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存储风险抵押金”。在此基础上,上海市金融办、市安监局、市保监局、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政策保障。

  2.政府有力推动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上海市成立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组长由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安监局,由市金融办、市安监局和上海保监局共同组成,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推进。推进过程中,按照“条块结合、点上突破、多方发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区县、行业协会(专家库)、行业主管部门作用,争取重点企业、大型企业支持,发动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参与,通过全市专题部署,召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动员大会、逐家发放告知书、下发征询意见单、设立集中投保点、开展咨询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促进了工作的全面开展。

  3.规范市场运作

  为了分散风险,统一服务举措,在试点阶段,上海市对承保保险公司进行了严格筛选,确定由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用共保方式开展保险。待试点经验成熟后,再全面铺开。

  试点工作中,建立了“统一条款、统一保单、统一费率,统一投保、统一理赔、统一反馈”的工作机制,充分完善承保模式。这一做法有效地减少了保险公司之间的不良竞争,为试点阶段规范保险流程,统一服务举措,赢得企业理解,加强政府监管以及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数据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推向深入

  上海市将继续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的正确指导下,抓住以下两方面重点,将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完善安保互动的安全预防机制。虽然上海市已初步建立了保险风险评估、防灾防损机制,但尚处于起步阶段。风险评估指标比较简单化,保险费率还不能完全与企业风险状况挂钩;保险公司参与安全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的范围比较窄,防灾防损功能没有完全发挥。下一阶段,上海市将考虑构建以保险公司、专业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等为核心的第三方服务管理体系,通过基金运作方式,建立保险公司淘汰机制,实现保险全面参与安全风险控制和安全指导宣传服务,形成安保互动的良好局面。

  加大立法创新,完善法规保障。由于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没有立法强制,推进过程中企业阻力较大。下一阶段,上海市在完善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将加强地方立法创新,将风险抵押金、安全责任保险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法定化,明确不按规定缴存或投保的处罚措施,同时明确限定保险公司准入资格,明确保险公司防灾防损职责,建立良好的法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在危险化学品行业等更广范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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