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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保险联动机制好处多

2010-03-09   来源:辽宁省盘锦市安监局黄晓丰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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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从与全国各地安全战线上的同志们的沟通中了解到,各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问题之间,大致存在两种情形:极少数地区,在劳动部门和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形成了事故调查处理与工伤保险的联动机制,提高了各自的工作效率;然而,更多的情况是这两个部门各自为政,安监部门不过问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劳动部门也要花费大气力鉴定职工是否属于工伤(这个鉴定就相当于一个部门进行的简单的事故调查),既浪费了个人精力和工作时间,也加大了财政支出,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

  如果国务院通过出台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保险给付联动机制进行规定,将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不小的影响:比如,改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只是通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将其工伤保险业务人员纳入到事故调查组范围内,并将调查组形成的、经同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的鉴定依据,这样就节省了工伤保险业务人员的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建立工伤保险待遇办理前安监部门的审查制度,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大多是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人员受到伤害后才出现的(少数非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除外),建立事前审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生产经营单位的瞒报和漏报、谎报事故情况;建立联动机制,还可以有效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作,有效减少因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引起的纠纷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有关矛盾。

  目前,国家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主要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主要为《工伤保险条例》,二者基本没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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