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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安全监察执法的“软与硬”

2010-03-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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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对事故隐患预防和控制的重要手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监察执法重点是立足于预防,关键是隐患整改,目的的提高本质安全度。为此,正确处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说理执法和严格执法的“软与硬”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有一个安全监察案例在“软与硬”关系上是这样处理的:

  某市安全监察支队对一家台商独资企业进行安全监察,事前监察小组将监察内容用书面形式通知了企业。按约定时间,监察小组来到这家公司,公司总务课王秘书负责接待,监察人员向王秘书出示执法证件和说明来意后,又向该公司提供了《安全监察告知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用手册》。在监察时,监察小组发现:这家公司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直接作为公司的管理规定,还把一个乡镇的管理制度也作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了危险化学品管理、用电管理等多处违章行为。监察人员在与企业分管安全的孙副总经理交换意见后,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

  监察结束后,监察小组进行了讨论,甲组员认为:这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存在隐患明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乙组员认为:这个公司有特殊性,在扬州投资时间只有几年,公司领导层是由“台干”负责的(台湾人把在大陆企业负责管理的台湾人称为“台干”),他们对大陆的一些法规了解不多,虽然客观上存在问题,但是企业已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表示按要求进行整改,应当对这个公司进行一次回访服务,帮助他们落实整改措施。经过讨论,监察小组决定进行一次专门回访。

  在回访时,公司王秘书面带歉意地告诉监察人员:他们已经通过RSO9000论证,由于自己业务不熟,没有提供全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现场察看时,监察小组又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整改建议。在交谈中,公司李总经理对他们工作中的失误和整改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检讨,一方面认为他们的理解有偏差,另一方面表示在整改期限前一定整改到位。 

  整改到期后,监察小组第三次登门进行复查。在复查中发现:大多数问题已经得到整改,但是“安全设备未及时维护保养”的问题未彻底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监察小组在讨论时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台资企业在理解和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上有偏差,还是以教育为主,不要实施行政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已经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复查前又进行了回访服务,不能无原则的迁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过讨论,大家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对这个公司给予当场处罚。当监察人员将处理意见和执法依据告知公司李总经理时,他坦诚地说:过错是我们,这说明我们的管理工作确实存在问题。你们不仅多次打电话关心我们的整改进度,还专程上门服务,帮助我们研究对策。你们的处罚,我们心服口服。监察小组鉴于企业的违章行为,对照相关法规法规,当即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件查处后,监察小组的同志如释重负。在案件小结会上,有同志提出:按照支队的回访制度,建议对该公司再次进行回访。但也有同志提出异议,认为:已经进行过回访,该公司在接受处罚时,态度也很好,没有意见,可以不去。大家经过讨论,认为:对被处罚企业进行回访是支队制度规定的,即便企业没有意见也应当按照制度执行。为此,支队又第四次到这家公司,进行第二次回访。这次回访,公司李总经理热情接待了监察小组,大家作了多种话题的沟通、交流,相互加深了理解。 

  从这个案例中,给我们这样的启示: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软与硬”的关系,既要服务于企业,创造良好的“亲商”环境,又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起到警示和告诫作用。处理好“软与硬”的关系,应当推行说理式执法,用规范的程序、疏导的方法、耐心的说理和真诚的服务,引导和说服当事人认识不足,真心诚意地整改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与此同时,也应当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行为给予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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