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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对安全检查的“检查”

2010-05-07   来源:滕州市安监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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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们在一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对两家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这两家被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一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件全部于两个月前过期,所有安全档案都停止在2008年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标准化企业验收后,安全生产现场明显不符合标准;另一家企业的生产现场也不符合标准,并能清楚的看出已经违规生产了很长时间。经过调查,这两家企业的安全主管单位平均每月到企业检查一次,并下达了执法文书,却没有一份文书指出这些问题并责令整改,历次安全检查没有达到消除安全隐患、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我们感到,提高安全生产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避免类似现象发生,建立和完善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监部门安全检查的“检查机制”至关重要。

  一、要高度重视对安全检查的“检查”

  近年来,国内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条条鲜活的生命瞬间逝去,让人扼腕叹息。这些事故损失之重,影响之大,频率之高,问责之厉,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痛定思痛,对以上事故进行分析,绝大多数都是由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而安全检查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除隐患、杜绝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安全检查人员的责任心强不强,频次够不够,方式合适不合适,检查质量高不高,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规范,都能直接影响安全生产检查的效果。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强化对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动态考核和年终考核,是确保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取得明显效果的重要途径,必须高度重视,抓实抓好。

  二、要规范对安全检查的“检查”内容

  一查安监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检查工作开展的好不好,安监人员的责任心尤为重要。当前,部分安监人员对工作存有畏难情绪和应付的心理,业务不够熟练,执法流程不明确,检查的时候到企业转一转,蜻蜓点水看一下,检查不深入不全面,仅仅是走走过场。下达执法文书的时候,只把一些容易整改的项目写在文书里,对整改难度大、企业老板不愿意投资的事项只进行口头告知,甚至不告知,怕写在文书里走程序麻烦,影响了安全检查的质量效果。因此,在对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把安监人员的责任意识作为检查重点,重点查看其履职情况,安全检查

  二查安全检查频次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安全检查工作要形成分级监管、突出重点的有效模式,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确定检查的频次,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把对下属企业安全检查次数是否符合要求作为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分级要求和和对应的检查次数,通过统计查看执法文书的方式,对照检查安全管理部门的对每一家下属企业检查频次。

  三查安全检查过程是否规范。安全检查工作要想查的深、找的准,就要对检查前和检查过程进行规范。检查督查下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检查过程是否规范时,要包涵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所采取的方式和检查后执法文书下达情况。一是要通过询问安监人员查看他们检查前的都做哪些准备工作,是否在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熟练掌握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是否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检查重点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通过询问企业查看他们是否按照“听、查、看、问、讲”的工作方式开展检查,即是否听企业安全情况介绍,查企业安全档案。看企业生产现场,问职工各种规章制度,讲明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要求。进行专项检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方式进行调整。三是要查看检查结束后是否下达了相应的执法文书,对存在的各类隐患限期责令整改,是否及时做好复查。

  四查安全检查是否严格。依法行政是确保安全检查效果的基础。根据规定,在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安全监督员,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和工作目的,结束后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指出,需要限期整改的,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如情况危急,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填写《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因此,对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要重点检查各种执法文书的填写情况,看各项内容填写是否规范,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合适,处罚尺度是否得当。

  五查安全检查是否有效。安全检查工作有没有实效,就是看检查时发现的各种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没有提升。在对下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督查时,要重点查看两部分内容,一是查看历次执法文书中指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是否按照《滕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落实“六项制度”,做到隐患整改责任、经费、措施、时间“四落实”,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二是深入企业现场查看是否存在历次检查没有指出安全隐患,并通过查看企业资料、询问职工和现场查看的方式,弄清该隐患存在的时间,并作为历次安全检查工作是否有效的凭证。

  三、要适时组织对安全检查的“检查”

  一是经常性督查。将对安全检查工作的检查督查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去,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随机查看下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二是专项督查。对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重点敏感时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督查,重点查看下级安全管理部门活动开展情况。三是综合性督查。每年对下一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检查两次,详细查看一个阶段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四是调研性督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蹲点和跑面相结合、个别走访和集中座谈相结合等督查检查方式,查找各单位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积极意义的要推广。四是特殊情况下的督查。对群众举报执法检查不规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迎接上级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的单位,组织专人对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检查督查,逐一检查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要强化安全检查的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要求,对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单位或个人,由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对检查督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责令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责令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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