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黄河沿岸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黄河滩区群众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河道内涉河活动呈现增加趋势。而由于这些涉河活动大部分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也不符合要求,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如何建立一套对涉河活动安全生产有效监管的联合执法机制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一、黄河河道内涉河活动的特点
1、从事涉河活动的主体呈现出由本地化向多元化转变的趋势。在水上餐饮、采砂船、违法摆渡等社会活动中,既有本地村民又有外地人员参与。这与以往涉河活动主体主要是本地村民有了很大差异。由于主体多元化,导致涉河活动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困难,尤其是当事人是外地人员时,送达法律文书就成为一大难题。
2、涉河活动安全监管工作遭受地方阻力较大,给涉河活动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在采铁砂船、违法摆渡等涉河活动中,由于牵涉群众较多,在与地方政府联合执法时总会遭遇村民阻拦。而地方政府出于考虑维护地方稳定的需要,对这些行为保持沉默。涉河活动安全监管执行工作难以深入贯彻落实。
3、涉河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牵涉多部门,出现多头执法、协调困难的局面,执法体制衔接不够顺畅。在涉河活动安全监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交通、海事、河务、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由于牵涉部门较多,河务部门在协调其他部门执法时,出现部门职责重叠冲突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以河道采砂为例,涉及安监、海事、工商、河务等诸多部门的审批程序,而相关法规行政审批的协调办理却无可行规定,造成相关部门执法时无所适从。
二、对涉河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1、对于涉河活动的安全监管应当建立地域协调监管体系。在涉河活动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下,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应明确划分跨地域协同监管的工作体制。对于跨地域的涉河活动监管上级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加强涉河活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的共享沟通,及时实现安全监管信息的实时反馈。应利用计算机、传真等手段建立安全监管平台,对涉河活动实施联合监管,防止涉河活动安全监管工作出现漏洞。
2、建立地方政府与直属部门涉河活动安全监管合作机制。涉河活动监管依据《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地方政府与直属部门安全监管合作机制,明确地方政府与直属部门的涉河活动安全监管工作分工。明确职责划分和责任追究机制,才能解决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监管不力的问题。2011年3月,水利部与交通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运行为黄河河道涉河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3、涉河活动安全监管工作应加大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与长江、太湖等流域相比,黄河涉河活动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严重不足,关键缺乏水上专用交通工具和专用执法设备。对于黄河涉河活动安全监管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专用交通工具和设备。可参照其他流域管理机构涉河活动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经验,加快黄河流域涉河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提高。
总之,黄河河道内涉河活动监管一定要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以实行最严格和河道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契机,切实提高涉河活动安全监管能力,为打造平安有序的黄河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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