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巴经贸煤字〔2006〕05号《关于转发自治区认真做好2006年全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及要求,结合我县煤炭工业实际,按照《轮台县二〇〇六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现制定轮台县煤炭行业“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轮台县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袁永奇同志担任。
二、本实施方案从2006年3月25日起实行,截止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
三、本实施方案的奋斗目标:以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事故发生为主线,力争实现无死亡事故的奋斗目标;重点抓好矿井的“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突防爆”、“矿井基础设施建设”、“改进采煤工艺”、“提高矿井科技含量”等方面的工作。
四、本实施方案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3月25日至4月15日,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和《新疆小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文件精神,采用横幅、条幅、板报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本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重点,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煤矿企业结合本矿井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在此阶段由办公室负责深入矿区宣传并对各煤矿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阶段为各煤矿企业自查阶段:2006年4月16日至4月30日,在此阶段各煤矿负责按照本矿井的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和整改。各煤矿要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查清各矿井在五大系统、“一通三防”、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检查监测、风机性能测定、通风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瓦斯防治工作台帐、干部跟班带班作业和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治。同时,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从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防火灾、防尘和瓦斯监测体系、检测仪器仪表和矿井的五大系统等方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展开整治,并建立完整的瓦斯防治工作台帐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全面开展一次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坚决不准上岗作业。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7日至5月20日,由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煤矿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各类煤矿要根据《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发改能源〔2005〕457号)和《轮台县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轮政发〔2005〕109号)和要求,进一步完善瓦斯治理各项安全设施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完善“一通三防”(通风、防治瓦斯、火灾、粉尘)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以风定产”,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和超生产能力生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一切工作的基础。根据自治州的安排部署,在生产能力达到9万吨以上的各类矿井,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认真开展工作,改进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和条件,确保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各煤矿企业要按照《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若干规定》和《新疆小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一一对照,进行自查自验,合格后向轮台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初验。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2006年6月16日至6月30日,由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总结。
五、本实施方案采取的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加大高科技装备的投入,提高矿井科技含量;加强管理,做到严格按章办事,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煤矿《三大规程》,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力争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
2、各煤矿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三级安全监督网,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群众监督体系。
3、加强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加强现场管理的关键在于各岗位工作职责的落实;目前各煤矿的岗位责任制体系已形成,但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落实不到位、制度流于形式的现象;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岗位工作责任,并强化责任制的落实。
4、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做好本矿井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救灾演习、风机性能测定等方面的工作。
5、针对部分规章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矿井采掘作业规程内容编制不全的问题,要求各矿井必须高度重视,完善和补充各种规章制度并加强审核,确保内容完整齐全。
6、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强化监察、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做到该停的必须停、该关的必须关。
7、在检查验收阶段,各煤矿企业应积极申请验收。验收程序:煤矿企业自查整改完毕并自验合格后,向煤炭工业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书面通知到达后,方可恢复生产。
8、在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全过程中,各投产矿井都必须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装备水平,达到州级质量标准化标准。凡未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进行生产。凡查出矿井存在不安全隐患或者在检查验收阶段矿井达不到验收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一律停止生产,对矿井存在的隐患及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本煤矿自验合格后,申请我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9、对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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