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3-31) 重点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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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是近期不少钢铁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改制完成后,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非国有控股或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在大型钢铁企业中越来越多,在这部分企业中,延续了几十年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逐步被打破,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也因此受到一些影响。那么,企业改制对劳动保护工作带来的新问题和对策有哪些呢?
改制后遇到的问题
一、减员增效使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出现漏洞
企业改制对工会组织一个重要影响是专职工会干部的大幅减少,工会干部兼职化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是大势所趋。以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的发挥主要依赖自上而下健全的工会组织,劳动保护监督大量的日常工作是靠基层专职工会干部来完成的。改制后由于人员减少,企业要求他们一人多岗,再要求他们在劳动保护工作上行使职责,能否真正将此落实到位也是一个问题。
二、 “效益最大化”和劳动保护投入矛盾突出
企业改制后对效益的追求更加迫切,改制前劳动保护设施投入用的是政府或者企业的钱,企业转为非公有制后,花的就是私人的钱。工会从保护职工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出发,肯定是希望企业加大工作现场劳动保护、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方面设施的投入,但这又必然带来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加重企业的负担,与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产生矛盾。如何摆正职工健康与生产、职工健康与效益之间的关系,目前,在这些方面,从国家到地方政府对此的约束和监管力度还很薄弱,到了企业工会往往就会感到无所适从。在企业效益较好的前提下,矛盾还不很突出,当企业出现经营性亏损时,这方面的矛盾就会凸显。
三、职工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企业改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职工的身份置换。企业内不存在全民、集体、固定工、临时工等等这些身份区别。所有职工都变为合同制雇工,只存在合同年限的区别。与以往相比,非管理层职工(劳方)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当一个企业管理和被管理者之间强弱对比过大时,必然产生失衡,影响企业的稳定。工会作为协调劳资双方的工具,必然要发挥比以往更大的作用。工会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工会要做企业发展的“稳定剂”。但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发挥作用的难度很大。例如,工会在企业对安全环保上的投入规模、新建安全环保工程项目在企业工程总投入中所占比例等方面没有监督权;工伤职工和工亡家属待遇在改制前企业有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之外的人性化操作(如解决住房、子女就业、一次性补偿、增加规定外的抚恤费等),改制后,企业将完全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来处理,实际赔偿额与以往比反而减少,因此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惩戒作用就会下降,容易造成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的降低。
四、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缺乏基础
劳动保护监督是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保护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企业改制已经到位,但是企业工会的体制并没有太大改变。企业工会主席主要靠企业经理层和企业党委来提名任命,工会干部的薪酬靠企业发,没有按国际惯例那样实行由职工直选工会主席,工会会费负担工会人员薪酬这样的做法。按照谁任命对谁负责、谁付薪为谁打工的原则,工会在行使劳动保护监督的职能时往往会感到底气不足。尤其是当职工的正当权益和企业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企业工会往往找不准自己的位置。当职工对工会缺乏信任时,工会就很难发挥企业发展的“稳定剂”的作用,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
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立法和执法
近几年,国家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立法步伐明显加快。2001年至今,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三项重要的法律法规。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合法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强化。2002年国家经贸委发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这些法律法规为企业工会依法维权提供了依据。
从企业工会来讲,一方面要认真解读各项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希望国家和各级政府继续出台更加有效的法律法规,让法律成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主要工具。同时也希望各级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和监管力度,规范企业行为,使企业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职业操作规范的执行
以往对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如劳保用品穿戴、习惯性违章等)通常是由基层专职安全员来检查和督促的。改制后,基层专职安全员大量减少,检查和督促的力度无疑会有一定削弱,这就要求职工必须更加严格地执行职业操作规范,而非被动接受他人的检查和督促,这样才能使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减少。因此,加强职业操作规范的执行,是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最根本的办法。从企业工会来讲,一方面要求对各岗位职业操作规范的制订要确保更加全面、准确和科学,另一方面要要求职工更加严格地执行职业操作规范。
三、加强与企业行政的沟通协调
通过职工集体合同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与企业行政的沟通和协调。以协商的形式,更多地在劳动保护方面为职工争取权益。在制定本单位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时,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为这部分弱势群体争取更多的补偿。在企业效益较好的前提下,建议企业行政加大对工作现场劳动保护、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方面设施的资金投入,加快安全技术设施的更新换代。当然,这些工作的前提是,工会要加强与企业行政的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最终达成一致。
四、强化危险源点的监控
对各级危险源点进行监控是避免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拒绝危险工作权、停止危险工作权、检举控告权和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各级危险源点每天的安全状态确认,正是体现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也为行使拒绝危险工作权、停止危险工作权、检举控告权提供最直接的依据。作为工会要进一步利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来明确责任,强化对各级危险源点的监控,保证职工有一个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
五、完善信息反馈系统
保证信息畅通,把影响职工安全健康和发生工伤事故的信息第一时间反馈到工会来,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十分重要。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是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必要保证。改制后,工会干部减少了,就更应充分发挥班组长和工会组长的作用,让他们成为信息员。改制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通常是班组、车间、分厂、公司四级网络,信息是逐级上报。改制后,应鼓励班组信息员直接将信息反馈到公司工会。同时可以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有价值的信息反馈人给予奖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六、增强工会监督职能
劳动保护在工会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劳动保护工作好坏直接影响到工会在职工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当前,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中迫切需要进行自身的体制改革和创新。在不少企业中,工会就像是企业经理层下面的一个管理部门,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群众组织,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希望通过体制改革和创新,在劳动保护监督上赋予工会或职代会更大的权利,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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