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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为何多跟“领导”过不去?

2005-03-17   来源:新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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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非偶然
    不久前,山西省大同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超速的小轿车在转弯时撞上同向行驶的大货车,轿车内的4人全部死亡。引人注目的是,除了司机外其余3人全是某县的领导干部。紧随其后,河北蔚县某镇长酒后驾车,撞在路边一棵树上,镇长当场撒手人寰,年仅37岁。
    这样的例子还很多。2004年五一期间,山东某县一位领导携家人外出招商,不意招来车祸,领导及其家人死伤惨重。5月底,湖北省交通厅长在出巡回来路上,因遭遇不明路况,车毁人亡。
    还是在2004年8月,广东某地发生一起离奇车祸:一载重货车在正常通过红绿灯时,一警车闯红灯超车,载重货车被迫避让并刹车,不料倾覆,正好压在超过的警车上,车上3名警察和一名公安局副局长立即命赴黄泉。事后,有关部门准备追究货车司机的责任,很多当事群众自发为货车司机作证,一时闹得沸沸扬扬。
    何以如此?
    为什么车祸如此“偏爱”领导?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刘军分析认为,仔细研究这些车祸以及背后的因素,就会发现这绝不是偶然现象。他说,开领导专车的一般只有两个人,领导或者专车司机。
    地方领导在某一部门或行业领域内,都具有非常的权威性,自觉或者不自觉就形成了一种“权威”意识。而这种意识不仅体现在工作中还体现在生活中,年轻领导更是如此。他们喜欢亲自驾车,甚至认为喝酒开车是一种“权威”体现,而开车时也很“霸气”,连交通法规都不放在心上,何况身旁的路人和车辆?特权部门的领导就更不用说了。广东的那起车祸就是如此。
    某县一地税局领导无不自豪地告诉记者,有一次他喝醉酒了,都不知道怎么开的车。本来要回家,结果开到相反的方向了。后来被交警发现,强迫送其到交警队。队长一看,对他说:“兄弟,你怎么又酒后开车了?”然后派人送他回家,却没有给任何处罚。这位领导说:“就这么大的地,大家都是兄弟,他能处罚我?”记者打电话给那位交警队长,他说:“我们也没有办法。罚少了,不起作用;罚多了,与法无据。再说,抬头不见低头见,我们也有地方需要他们的帮忙啊。真处罚起来也没有太大意思,说不定他能够找到我们的领导。”
    刘军分析,因了领导的“权威”,其专车司机自然也牛气十足。开起车来常常比领导还“威风”。 这就形成了一种傲视其他司机和交通法规的“霸道”车风,俗称开 “霸王车”。开起车来唯我独尊,目中无人,眼里无车。或无视交警提示,你要我慢我偏快,直把车开得飞一样;或红灯闪烁我不管,照样开车飞过去;或者开到兴致处,铁道岔口也敢闯,那管你“铁老大”。
    领导司机的“威风”还与一些特殊的政策有关。如所谓重要公务用车的牌照与民车是不同的,过桥过路可以不交费,横行无阻。一些地方甚至明确规定前1至20号的牌照为当地领导专用牌照,这样的车行驶在路上,谁敢不礼让三分?此外,领导专座既使违规受罚,也是公款缴纳。据报道,不久前,海南省委公布了2004年一批特权车违规情况,其中一辆特权车一年违规110多次、上缴罚款两万多元。
    一位县领导的专车司机自恃车技高超,平日里喝酒如常。记者问他怕不怕出事。他说,在咱这个地方,我们的车很好记,还很少出过事。“你问问,咱们这里哪个司机不喝酒?”他说。记者留心观察,不幸被他言中了,相当多的专车司机通常都喝酒,只有多少的区别。地方上许多普通车辆的司机也都认识这样的“专车”,路上尽量“照顾”它们,以求减少麻烦。而这种做法又无疑助长了专车司机的气焰。
    当然,事情也并非完全如此。地方领导开车进京时,无论是领导还是司机开车时无不循规蹈矩,小心翼翼。但回去时,随着距自己的地盘越近,他们就越来越放松警惕,渐渐恢复“常态”。他们认为,北京地方太大,真出了点事,想要找人摆平就太困难了,不如小心为妙。
    专家支招
    针对这种现象,交通管理部门的专家建议,首先改革现行的领导干部专车制度。领导干部或购买私家车辆,或聘请司机,都一样纳入普通车辆的管理方式。“霸王车”自然会越来越少。
    其次,严格执法。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把原来对违章驾驶的处罚提高了10—20倍。驾车人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每个人都会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方式。人们在违法的同时必然会衡量得失,三思后行。比如,以前对超车、超速、超载的处罚是5元钱,现在涨至200到2000元,超载过50%吊销驾照。取消专车后,领导或者其聘请的司机开车时也不得不考虑违章成本。
    另外,北京、吉林、海南等地相继出台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对造成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人员的领导追究责任。
    再次,建立信用机制。很多国家的交通违法情况都同个人信用相关联,驾驶人员一旦违法,将在个人信用上留下不良记录,导致违法者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受到制约、“寸步难行”,以此让人们认识到,守法是对自己有利的,从而自觉遵章守法。我国也可考虑尽早建立完善这样的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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