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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责任人动真格的

2005-03-17   来源:新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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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严肃处理大平矿难有关责任人,这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力举措,必将对推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当务之急。只有切实承担起安全责任,尽职尽责,安全生产的目标才能实现,安全工作才能落实。如果玩忽职守,酿成事故,则理应追究责任,依法惩处,以保证令行禁止,有法必依。所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其中必须包含的是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法纪。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这项制度以人为本,明确,周密,所确定的各项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单位主要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从业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国家标准要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有关责任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审批,验收安全生产事项,等等。从法律上形成了安全责任体系,使保障安全生产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相关岗位,相关人员,都处于安全生产责任之中,承担着各自应担承的法定责任。应当肯定,我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有法可依的,适应了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在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安全生产法中非常明确地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国务院也制定了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这些都有力地表明,违法者必须承担违法行为所引致的后果,受到追究,受到惩处,这不仅于法有据,而且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必然要求。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是一种制度要求,是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的具体体现。对于每一个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则应当是一种更强烈的责任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自觉地承担责任的基本品质,必须强调对这种品质的要求,强化这项重大责任。如果有失职守,不负责任,违法行事,酿成事故,毁财伤命的,追究应承担责任者的责任,唤起和增强更多人的责任感,为安全生产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法律只有在切实实施中才能发挥其巨大威力,形成对安全生产的可靠保证。而实施法律,则必须十分重视在安全生产领域中极大地增强法制意识,懂得安全法制的内容,严守法定规则,执行依法指定的规章制度;要使置身于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极其严肃对待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义务,社会义务。有义务就有责任,有责任就必须承担。这种对人的生命,对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依法履行的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在法制的轨道上切实承担,不容推脱,不容逃避。同时告诫更多的人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中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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