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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安全生产10件大事

2005-06-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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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决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许多带有突破性的新观点、新论述、新举措,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到一个新高度。各省(区、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决定》。
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正式实施。2004年1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施行。这是我国依法建立的第一部专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行政法规,其立法宗旨和法律制度是围绕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两大问题而确定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随后制定了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煤矿安全监察体制逐步完善。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11月颁发的《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确立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理顺了煤矿安全领域有关方面的关系。国家在5个省(自治区)和一些重点产煤地区增设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监察分局;国家局修订的新《煤矿安全规程》出台。
4.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2004年初,国务院安委会建立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达由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和工矿商贸10万人死亡率6项构成的控制指标,其中前3项指标为考核指标。全国32个省级(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位,年内实现工矿商贸企业控制指标的达到25个,占78.1%;实现煤矿企业控制指标的达到23个,占82.1%。
5.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受表彰。国家首次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30名同志被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授予“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同时命名67个单位为“2003年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95名同志为“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28个单位为“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办事处”,128名同志为“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
6.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思路确定。2004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以及安全监管职责。2004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和国资委在扬州召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初步形成“企业负责、属地管理、国家监督”的中央企业安全工作思路。
7.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现场会召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并确定在广东进行试点。2004年4月10日在广州佛山召开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现场会,推广了广东非公有制企业安全工作“有人管、有办法管、管得住、管得好”的经验。
8.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暨职业健康展览会圆满成功。于2004年9月初开幕的第二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暨职业健康展览会,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成功举办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规模最大的一次。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700名代表出席了论坛,200多家中外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参加了展览。
9.国家出台一系列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安全监管局联合制定下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各地以国家政策为依据,制定出台了140多项地方性经济政策。
10.全国首次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完成。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和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首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于2004年9月顺利完成。全国共有82716人报名参加考试,9424人考试合格。《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相继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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