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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本法规与安全事故频发

2005-08-23   来源:南方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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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斯爆炸了,楼房坍塌了,列车追尾了------频频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不时拍案而起的领导干部,成为了近年来我国社会上的一大“景观”。

    就拿矿难来说,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今年上半年,煤矿死亡总人数仍有所上升,全国煤矿事故死亡2672人,同比增加85人,上升3.3%。特大事故多发,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24起,死亡704人。矿难频频,每次矿难发生之后,我们总能听到大大小小的领导干部们痛斥和反省的“声音”:“绝不能因为管理不到位而使个别企业只顾追求经济利益,不顾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出了事故就是犯了罪!”“那是抹不去的耻辱!”“任何人都无权拿矿工兄弟的生命去冒险”,“任何情况下都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面对此情此景,让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困惑,人们不禁要问:如此这般,到底是法律之过?还是人之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以这部法律为中心,我国形成了一整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体系。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有10多部,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条例达50多部。此外,国务完还下发了30多个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100多个。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的话说:“这些法律法规加起来,一寸厚的装订本有3大本。”然而就是这3大本、上百个法律法规却都管不住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也许正如法学界流行的这么一句话:“法律是灰色的,而现实之树常青。” 尽管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必须承认,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一些能够指导或引导人们行为的工具,如权力、行政、道德和习惯,它们所起的作用有时是法律所无能为力的。这一点随着法律万能作为一种狂妄和浅薄的观点遭到抛弃,已经达成共识。也就是说,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是一件工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告诉我们,它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法律的工具性须经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引用的《圣经·圣B拗绿崮μ?笆椤返?章第8节的圣保罗的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现实确实如此。一方面,法律和制度在不断健全,专业机构也已建立,可以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在法理、条文上有着完整的建制,而且这些法律和制度都“写”在了纸上,“贴”在了墙上,“读”在了口上。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少数地方官员过分追求政绩,甚至于有的地方官员充当保护伞,或是干脆直接下海、借煤来狠捞一把。于是,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常常是说起来重要,用起来次要,干起来不要,出了事故后又觉得必要,把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和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上,让那些法律和制度成为了聋子的耳朵——摆设。有法不依(权大于法)、执法不严(情大于法)、违法不究(钱大于法),从而使得法律和制度在运行中往往被架空,直接导致了企业无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长此以往,事故如何能不频发?

    同时,虽然政府权力开始与其他社会公共行为分离,但并未从社会政治行为中完全分化出来,况且由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太极化”,使得违法成本低廉,组织结构层面的多重性也使得机构臃肿和职责不分,这更加重了行政权力的社会化并滋生腐败现象,执法和监管力量缺席,法律和制度在那摆着,而真正起实际作用的却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谁都知道,制定安全生产法律和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约束其执行者(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行为,是为了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当法律和制度被束之高阁,被架空的法律和制度造成的不仅仅是监督的缺席,更重要的是引发民众的法律制度信任危机。3大本、上百部法律法规都管不住安全事故频发,这不仅让立法者尴尬,更让守法者失去守法的勇气和信心。

    因此,法律、制度不仅要人看,而且要人记,更要人做。内容再好,不去认真贯彻、落实,只能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不要认为把好的法律、制度写在了纸上、挂在了墙上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安全生产的法律和制度从“纸”上、“墙”上请下来,“贴”在每个人的心坎上,“走”在每个人的行动上,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利和劳动者的安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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