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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频发呼唤严管重惩事故责任者

2005-12-01   来源:当代矿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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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0月以来,大平、陈家山矿难哭声未了,孙家湾、七台河矿难又接茬而至。死亡100人以上的煤矿特大安全事故接二连三在国有煤矿发生,国人在伤痛之余纷纷追问,煤矿究竟怎么了?他们迫切想要知道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和破解之策。
  近日,笔者在重庆部分煤矿调查后发现,矿难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煤矿事故成本太低,法律法规对控制煤矿事故存在“心太软”的现象,导致一些人的眼睛只看见经济利益而不顾矿工生命安全的现象频频发生。
  违法生产,“挖出煤炭就是好猫”
  近年来,煤炭市场逐年看好,煤炭价格持续攀升,这对于穷了近半个世纪的煤矿人来说,无疑像注射了一支“强心剂”,一些煤矿受高额利润的刺激,唯利是图,甚至喊出了“不管黑猫白猫,挖出煤炭就是好猫”的口号,把党的“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抛到脑后,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主要表现在:超设计能力生产十分普遍,有的煤矿超产达2.5倍以上;不重视安全投入,安全欠帐大,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必须的安全基础设施不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下,一些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缺乏对事故的预见和处理能力;忽视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有的国有煤矿在招收新工人后,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足够的安全技术培训,“走走过场”后就让其上岗,一些地方小煤矿根本就没有安排职工安全培训,新工人来了指派个老工人带下井就完事。这样下去煤矿哪有不发生安全事故之理?
  事故成本低,“死了人事情也不大”
  难道煤矿就不怕发生安全事故吗?发生事故要受到一定损失,他们当然不愿意发生安全事故。然而,一些人受到高额利润的刺激和侥幸心理的驱使,甘愿冒着风险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某小煤矿老板曾经对他的一个工头说,干煤矿哪有不死人的?大胆干,死了人事情也不大,不就几万块钱嘛,今后再赚回来就是。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在重庆如果死亡一个煤炭工人煤矿支付的丧葬费、抚恤金和安全监察部门的事故罚款等费用,总共也不超过10万元。而国有煤矿的压力就更小,上述损失都由企业承担,企业领导并不会因此受到多大损失。
  《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看来,最高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不足以规范和控制煤矿违法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一个100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处几年有期徒刑就能告慰亡者的在天之灵吗?
  据悉,煤矿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很少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由于有的事故现场在抢救伤者时就被破坏;其次是死者已不能开口说话,有些煤矿老板往往把事故的直接责任往死者身上一推了之,认定死者违章作业引发事故;再者是公、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缺乏煤矿专业知识,因此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最终只好对煤矿责任事故罚款了事。
  严管重惩煤矿事故刻不容缓
  如此频发的煤矿矿难已经严重威胁着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阻碍了国家经济建设,同时也与“三个代表”、“执政为民”和“建设和谐社会”不相适应,严管重惩煤矿事故,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频繁发生就显得刻不容缓。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控制矿难的再次发生,就必须解决好事故成本过低、《刑法》量刑过低、追究过少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安全监察和事故经济处罚力度,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重处重罚,直至其倾家荡产;另一方面要加大法律的控制和制约力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从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只有这样,煤矿工人才能在安全的环境下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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