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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赋予矿工安全决策权

2005-12-08   来源:中国矿业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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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11月6日新华社消息,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已联合发文,要求"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的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在全国煤矿事故长期难以有效遏制的背景中,有关部门想尽办法来改变局面,其本意值得赞扬。但从具体内容看,却有些似曾相识,仍没走出"一把手万能论"、"垂直管理崇拜论"的旧思维,仍然是一个将最清楚安全隐患、具有最强烈安全生产动机的矿工们排除在安全决策之外的一个老套套,其效果可想而知。

  安全决策的起码要求是能够最迅速地获得最权威的事故隐患信息,而这类信息只能来自井下的矿工和一线技术员之口,他们最有发言权,因为没有人比他们更知情、更敏感。但从报道中看,文件没有要求一把手如何尊重和利用这个信息渠道,仍然是在让少数人的眼睛代替多数人的眼睛,让少数人的脑袋代替几百上千个脑袋。矿井管理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决策,能避免事故吗?

  在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里,生命理应高于一切。因此,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对谁的生命威胁最大,谁就理应拥有最多的安全决策权。因为一旦发生瓦斯爆炸或塌方,其死亡率极高,将给矿工和家人带来极大的不幸,而管理者却不会丢掉性命,他只是一个局外人。所以,只有矿工们才更加关注险情,只有他们才具有想方设法避免事故、反对冒险生产的最大动机,煤矿停产不停产,矿工说话应该很有分量,当隐患特别严重时,矿工应该有罢工的权力。可是,上述文件中却没有考虑这一因素,是有些不足的。

  的确,领导应该为煤矿的安全负责,但负责不是单纯地"管"什么,更重要的则是让他们负责把矿工的生命放在首位,负责把源于矿工的信息、愿望变成企业的决策,负责把保障矿工安全的制度、设施建设落到实处。如果领导的负责就是每天有几个负责人下井,上述规定必定成为一个形式,如矿长们仍然不下井,但让秘书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下井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或推卸责任;如矿长让副手们每天轮流象征性地下一次,在最安全的地方停留几分钟就返回。总之,只要工人的眼睛和愤怒对他们的利润和升迁没有任何影响,他们都会放心地作假。

  由此可见,让煤矿矿长下井,不如从制度上赋予煤矿工人自行决定停工的权力,让他们参与安全生产决策。要做到这一点,我国必须尽快地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中增加这样的条款:各类矿产企业必须建立真正独立的不受矿长左右的工会,工会和矿工拥有在安全生产上与矿方平等谈判和罢工的权力;如果工会或矿工有足够的证据认为矿井有安全隐患,矿长必须尽快停产,停产期间不得停发矿工的工资;如果矿长在工会或矿工因事故隐患要求停产的情况下仍不停产而出现事故,矿工或其家属就有权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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