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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布通告 出台九条烟花爆竹安全禁令

2006-01-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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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强势宣传  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走家窜户

  1月10日,南充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必须切实对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等的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强势宣传,让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常识进家入户,人人皆知,当前在全市上下掀起了人人参与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的浓厚氛围。

  《通告》就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出九项规定:1、严禁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生产、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纸等危险产品;2、未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工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不得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3、严格统购分销和安全封签制度,凡未贴“南充虹雳来”标识安全封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销售,否则按非法销售处理;4、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和飞机,不得在托运物品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承办焰为晚会或举办大型庆祝活动燃放烟花爆竹;6、严禁在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影剧院、图书馆、商场、车站、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输变电站、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油气罐(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山林苗圃等重点消防单位和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7、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购买和燃放规定,单位和个人购买烟花爆竹必须到持有销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室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监护燃放;8、凡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者,由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对违反上述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关部门举报。

  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喜庆产品,也是极易发生燃烧、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的爆炸物品。春节将至,也到了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的旺季,也是极易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关键时期。为确保全市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安全,南充市安监局于发布当日便将《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印制6000张,已张贴到全市各乡镇、街道、村社、社区、重点防火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南充日报、南充晚报1月12日在安全生产专栏全文刊登了《通告》;南充电视台从1月12日起每天滚动播放《通告》内容;春节前,市安监局将组织2辆宣传车在全市巡回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燃放安全常识。同时,南充市政府在春节前后和节日期间将组织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四川省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何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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