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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断然措施  有效做好十项工作

2006-03-08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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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煤矿安监局2006年工作要点出台

  2006年要继续认真执行“七项断然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十二项治本之策”,从以下十个方面积极有效地抓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抓瓦斯整治,消除重大隐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即将印发的有关煤矿瓦斯抽采的文件规定,落实先抽后采的要求,达到规定的抽放标准后方可开采;在继续督促尚未完成瓦斯监控系统联网工作的26个县(市)加快工作进度、力争上半年实现联网的同时,推进所有的煤矿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协助各地煤炭行业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煤矿设计规范》为契机,做好现有生产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和劳动组织定员的核定工作,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督促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把煤矿企业贯彻执行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作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重点,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

抓整顿关闭,淘汰落后能力
对已经确定关闭的矿井,要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关死、关实、关到位。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对2005年底前没有完成整改、没有提出验收申请和没有通过验收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制定关闭方案,并及时关闭;建立各级地方政府煤矿整顿关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划定煤矿资源整合范围,对纳入整合范围的矿井要先行关闭;根据国家确定各地区煤矿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进一步淘汰生产规模小、安全无保障、开采工艺落后、浪费资源和污染严重的小煤矿。

抓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根据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办《紧急通知》精神,对未通过验收的矿井,及时下达停产指令,督促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并通知颁发有关证照的部门,吊销相关证照;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对已通过验收的矿井,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条件和程序审核颁证,确保颁证质量;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促进整体办矿水平的提高;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明确纳入“三同时”管理的项目界定标准和项目施工监管监察的内容,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抓分类监察,突出执法重点
将事故总量超过400人以及重、特大事故多发的贵州、四川、重庆、湖南、山西和黑龙江、河北等7个省(市)作为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监控的重点,并将45个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和事故多发地(市)作为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控的重点,各区域监察分局也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确定监控重点,组织开展重点监察;根据各阶段工作的重点,适时组织开展矿井关闭实施情况、煤矿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煤矿负责人下井跟班制度落实情况、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和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劳动组织定员核定情况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方面的专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状况、灾害特点、监察力量以及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监察执法计划,根据各阶段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与完善分阶段的工作安排。

抓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提高事故按期结案率。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管理、技术问题以及事故教训,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定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实行“回避制度”,利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垂直管理的优势,推行监察分局异地调查,创新事故调查方式;要加强对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指导,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体系,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抓安全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进一步完善培训工作机制、统一考核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培训考核程序、方法和工作机制,并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要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新旧标准的过渡;将安全培训纳入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内容,严格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察;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培训机构的评估验收和定期复审关,并监督培训机构加大培训基础设施投入、改善教学环境、加强教学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提高受训人员的专业素质。

抓典型引路,提升整体水平
组织推广山东等省强化基层和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经验;在神华、靖远、徐州、枣庄、淮北和平顶山等单位进行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试点的基础上,推进本质安全型示范企业建设;抓好松藻打通一矿和郑州大平、沈阳红菱、鹤岗南山和铜川下石节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推广应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煤矿安全管理好的做法与经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

抓检查指导,促进日常监管
通过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地方煤矿安全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指导地方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督促各地行业管理部门组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提高系统运行质量,确保系统正常发挥作用;指导有关单位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围绕煤矿瓦斯、水害、火灾防治的关键性技术和煤矿抢险救援关键设备开展攻关工作,积极做好煤矿安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煤矿安全工作的技术含量。

抓群众监督,营造舆论氛围
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使“安全发展”思想观念深入人心;通过媒体及时曝光一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非法建设和生产的矿井;健全完善事故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特大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情况,发挥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作用;会同各级工会组织,继续做好特聘煤矿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煤矿群众监督员的作用。

抓业务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认真贯彻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执法目标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开展省际及地区之间的交叉监察,加强执法业务交流,创新工作方法;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定期通报制度,督促各地改进方式,不断提高整体工作绩效;开展执法监督,对执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和案卷质量进行定期考核,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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