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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大面积停产整顿要慎用

2006-06-06   来源:光明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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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兴宁“8·7”矿难后,广东省政府作出了全省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也下发通知,要求全国7000余家煤矿停产整顿。又是停产整顿!多年来,每当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后,我们都能听到这种熟悉的声音。事实已经表明,等到出了重特大事故,我们才加大安检力度,进行停产整顿,看来并不是一个好办法。相反,这种大面积停产整顿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副作用:

  一、有违依法行政的理念。1996年施行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42条载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政府对某一地区煤矿(特别是合法煤矿)不论青红皂白,一律实行停产整顿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违法。政府执法时无视法律规定,极易诱发社会对法令的漠视。面对政府突然下达的停产整顿令,许多煤炭企业就采取消极应付甚至阳奉阴违的态度,如白天停产,夜里加班加点生产等,为煤矿埋下了新的事故隐患。

  二、侵害合法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影响社会安定。煤矿停产以后,销售收入锐减,而矿井的日常维护如通风、排水等却不能停,这样势必加大其吨煤成本,造成煤炭企业利润的损失。同时,由于煤矿大都按吨煤支付采煤工人的工资,停产整顿势必威胁工人的切身利益,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广东全省煤矿停产整顿以后,不仅导致数以万计的煤矿工人失业,还使不少煤矿投资者血本无归。最近,广东因煤矿停产整顿,引发多起集体上访事件。部分煤矿主甚至集体进京上访,希望政府部门弥补他们遭到的经济重创。

  三、加剧了能源紧张状况。煤炭在我国一次性能源中占三分之二以上。去年以来,我国持续出现了煤炭紧张状况,煤价成倍增长依然供不应求,有些发电厂一度面临断炊的危险。去年秋以来,我国煤矿共发生4起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前3起均发生在煤矿主产区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事故发生以后,当地政府无一例外地下令本地区所有煤矿停产整顿。一家大型煤炭企业的日产量一般在3——5万吨,日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停产还使煤炭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当前,我国北方即将进入冬季采暖期,全社会对煤炭的需求随之进入高峰期。全国7000余家煤矿此时同时停产整顿,以每个煤矿平均月产5000吨计,停产将使煤炭月产量减少3500万吨,约占我国煤炭月总产量的五分之一。大面积停产整顿势必加剧煤炭供需矛盾,最终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正常生活。为此建议:

  一、政府要带头依法行政。煤矿监管部门应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煤矿大面积停产整顿一定要慎用,最好不用。

  二、煤矿事故应以平时预防为主。煤矿监管部门要到位,在对煤矿实行停产整顿的处罚决定时,要有的放矢,以防患于未然。不要在事故以后搞大面积停产整顿,进行所谓自查,那实际上是做样子,走过场,不会有任何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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