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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西首例电磁辐射案的反思

2007-10-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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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怀疑从自家房屋上空通过的高压线侵害了家人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就将供电部门告上法庭。9月20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首例电磁辐射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赔偿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指定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作出鉴定,结果认为,该高压线路架设达到国家要求,胡某家生活场所电场强度和电磁感应强度也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信息日报2007.9.20)

  据悉,因本案在江西尚属首例电磁辐射案,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初,九江供电公司220千伏浔妙Ⅱ线从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莲花村李家凹43号房屋上架线通过。

  2006年4月27日,该房主胡某父亲患癌症去世, 胡某认为供电公司的高压线路直接从其房屋上方经过,由此带来的高压电磁辐射,侵害了他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遂将九江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和消除高压电磁辐射造成的损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指定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就涉案线路是否符合架设规范、电磁辐射强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作出鉴定。

  今年2月9日,本案在九江庐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信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的鉴定结果认为:该线路距原告土房屋脊的垂直距离21.623米,最边高压线与土房最近檐廊角的水平距离达3.63米,两项数据均达到国家《110~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要求;经实地检测,原告胡某家生活场所电场强度和电磁感应强度两项指标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九江供电公司220千伏浔妙Ⅱ线李家凹自然村43号处线路架设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以及环境保护标准,没有给原告带来损害,九江供电公司在此案中无过错责任,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胡某不服,于4月19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电网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公众环保维权意识的增强,输变电工程电磁场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与人们熟悉的水、气、声、渣污染相比,电磁辐射污染是一个新课题,由于电磁辐射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人们通常很难察觉到,也很容易对它产生疑虑,甚至恐惧。因此给电网建设时的征地、拆迁和平时的电力设施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力建设和社会稳定。
  那么什么是电磁辐射呢?电磁辐射是一种物理现象,指“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的现象”。在我国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电力或动力领域通常使用频率50赫兹的“工业频率”,其电磁场产生的电磁波空间传播能力差,可以认为它们基本上不会发射电磁波,没有电磁辐射,对人身不会产生影响。

  有关专家表示,电磁辐射其实无所不在,人们使用的手机、电脑、微波炉以及部分医疗设备都会存在电磁辐射,只要不超标,电磁辐射并不可怕。此次江西首例电磁辐射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可以说是法律对电力行业正当利益保护的一次公证判决。然而对于此次案件的发生,作为我们电力企业,是否也应该有所反思?

  目前我们电力部门的宣传重点大都着重于企业形象和优质服务及电力法律法规等方面,对电力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还存在一定的薄弱之处。因此我们各级电力部门都应该把宣传电力科普知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对宣传电力科普知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电力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潮。同时树立“大宣传”理念,整合宣传资源,优化宣传资源结构,努力打造报纸、电视、网络等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模式,主动及时地为广大电力用户答疑解惑,通过各媒体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电力科普知识宣传到位,解电力用户之惑,破供电企业之困,为电力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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