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法律利器能遏制矿难吗?

2008-02-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日前,传来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黑龙江省七台河“11·27”特大矿难事故的司法审判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过问的情况下,终于于2007年12月15日在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了。振奋之余,也不免产生悲哀,为什么在矿难事故处理中,法律不能像在其他行业那样成为惩奸除恶的利器呢?为此,记者采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和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殿生,请他们对矿难中的一些司法问题进行了分析。

  问题一:拘禁矿主合法吗?

  背景——

  在矿难发生时,有的矿主迅速消失得无影无踪,为事故的营救处理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矿主为什么会选择逃跑呢?有的矿主说,事故发生后,当地的公安机关往往不管是矿主还是矿长、也不管是出资者还是经营者,都是一锅端,统统进行拘禁或者“控制”,有的民警会像审讯犯人那样审讯他们,同时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平民愤甚至会把很多问题推在矿主身上,不管矿主是否参与了经营和决策,在审判的时候都会被处以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他们来说也许最好的办法就是逃跑。

  记者:从矿难事故报道中经常看到有的煤矿老板逃跑或被拘禁,也能听到有一些煤矿经营者喊冤,认为他们并不知道煤矿经营的情况,因此对他们进行拘禁是不合法的,侵犯了他们的人权。当地政府这么做是否合法呢?

  曲新久:在这里,首先要弄清一个概念,矿难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不应该是拘禁,而只是限制外出,控制人身自由,目的就是为了让矿主配合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当然可能有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甚至侵犯了人权,但是从稳定局面、处理事故的角度出发,他们的做法并没有什么问题。其实政府之所以在矿难发生之初就采取拘禁正是因为这几年很多煤矿发生事故后,一些矿主立刻携款外逃,采取拘禁、冻结账户的目的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处理事故。

  至于矿主说不管是否参与经营都会承担刑事责任,这个说法不成立。其实法院在审理矿难事故时,肯定会考虑到矿主是否参与经营,如果参与经营或者是拥有决策权,那么肯定要为矿难事故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矿主只是投入资金不参与经营和决策,那么矿主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而只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义务。

  问题二:赔偿金还不够高?

  背景——

  在去年山西朔州发生的一起矿难中,一名被救上来的矿工当听说自己可能残废时,号啕大哭,埋怨自己为什么没有被砸死。此话一出,令在场的人瞠目结舌。原来这几年尽管山西省政府规定煤矿事故死亡赔偿每人20万元,可是当地有些煤矿主为了杜绝事故信息的外泄,往往给死者家属五六十万的赔偿,有的甚至更高。正是鉴于这样的现实,有的矿工认为,尽管私营小矿生产很危险,但这些矿给的工资高,而且如果发生事故,他们的家属会得到更多的赔偿,所以仍会选择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小矿。

  记者:山西省政府规定,煤矿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20万元,而且在今年的两会期间甚至有的代表提出煤矿死亡赔偿金应该提到25万元。但是实际上前两年有的煤矿主就已经在事故发生后给更高的赔偿金了,原因在哪里呢?

  陈殿生:赔偿金的提高,不是煤矿主的良心发现,而是事故瞒报促使他们做出的选择,因为一旦出现事故,煤矿就要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矿井,鉴于这样的利益驱动,煤矿主自然会选择提高赔偿金的办法,只要死者家属能够满意,那么事故瞒报就可能实现,所以这种高赔偿金的做法并不合理的,并且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事故瞒报的诱因,也引诱矿方和一部分地方政府官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同时这种高赔偿金对于矿主来说其实算不上很高,所以要真正解决矿难问题要让矿主在发生事故时,承担倾家荡产的处罚,只有在这种重罚之下才可能阻止煤矿主的滥采滥挖。

  问题三:领导要负什么责?

  背景——

  这几年,在重特大事故的处理中,总会看到当地的有关领导也跟着受到各种处分。去年江苏省扬州市某县发生了一起矿难事故,结果该县到职不满一年的县长,就因此而被免职。

  2007年12月18日,山西省临汾市市长李天太因为12月5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发生的造成105名矿工遇难的瓦斯爆炸事故被山西省委免去其市委副书记、常委等职务,同时山西省委提议免去其市长职务。

  记者:有关法规规定,作为监管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当地政府领导也要为矿难承担责任。对此,有一些地方官员认为,煤矿生产是一种高危险作业,工作中出现事故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出了事故就要承担责任,而且是一把手被免职,这样不公平也不合理。有的地方官员认为,作为地方政府,对于安全生产确实负有监管的职责,但是也还有税收、GDP、就业率等问题需要处理。同时还有人认为领导负责还要看主管部门领导还是分管部门领导,是具体牵扯其中的领导还是并不知情的领导,不能不管什么样的责任统统由一把手负责。

  曲新久:为了制止事故,规定当地政府主管相关职能的领导要为此承担责任,目的是为了增强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因为许多小煤矿等企业能够进行生产肯定有来自地方政府的默许和支持,如果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许可,这样的煤矿根本不可能进行生产。所以,政府是要税收和GDP,还是要人命和社会和谐稳定,孰轻孰重呢?

  当然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领导没有从煤矿经营中收受好处,没有得到利益,他只需要承担领导责任,而这个领导责任的大小,要看事故的大小以及与领导的关系;如果领导从煤矿经营中获得好处,那么该领导要承担的就不仅仅是领导责任了,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四:矿难根源在产权?

  背景——

  日前,山西一位发生矿难的矿主在被审查时说“作为矿主,有谁愿意自己的矿井出现问题呢?但是要想做好安全工作,需要很大的投入,首先要购置相应的安全设备,还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可是我们承包的期限只有三五年,一旦把设备投进去了,等承包期满了以后,我们投入的钱怎么办?还有安全培训的问题,矿工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属于流动人口,今天在这里,明天就可能到另一个矿上了,如果我们为他们进行了安全培训岂不是有可能给他人做嫁衣?如果我们有几十年产权的话,肯定会在安全方面加大投入。这样安全工作就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记者:当前,认为解决产权问题是解决私营小矿矿难事故重要手段的说法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私营小矿主自己了,有一部分专家学者也认为这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途径。甚至有人把承包五年和官员任期五年联系起来,认为正是当地政府官员为了谋取利益才规定矿主的承包期只能是五年,所以矿主为了追求利润也只能超采或者滥采。

  陈殿生:矿主的这种说法其实是一种推脱责任的托词,如果按照他们的说法,有了长时间的产权保证就可以避免矿难的话,那么国营大矿就不会出现矿难了吗,现实情况显然不是这样的。如果让矿主承包30年,那么在第27年的时候,需要他们对安全设备进行更新他们还会不会进行投入呢?所以产权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利益平衡问题。可以考虑在矿主承包到期后,在收回时对矿井的设备投入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矿主补偿。

  农民工培训的问题可以由地方政府来承担,但是费用由当地政府所管辖的煤矿根据产量的不同分别承担。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