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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短”行为要不得

2008-04-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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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中,“护短”是一个值得警惕的问题。在少数单位,班长为自己职工的违章行为“护短”,队长为各班的违章行为“护短”,有的矿长对本矿事故隐患查得很严,处理得也很严,向有关部门汇报时却打下了“埋伏”。准确地说,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章行为,一种安全管理上的“短板”。

  在一些人看来,自己的、本单位的坏事、丑事,再小也不算什么好事。张扬出去,责任人受罚,单位形象受损。掩盖过去,内部消化,一可落些人情,二能保证安全指标的完成,实在妙不可言。

  “护短”,破坏安全法规的严肃性,使违章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职工受不到应有的教育。在少数单位,同类事故屡屡发生,与“护短”现象有直接关系。

  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必须解决“护短”问题。对那些掩盖事实、瞒报违章的现象也要当成一种违章行为、事故隐患进行追查,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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