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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注重自身语言修养

2010-01-07   来源:山东省诸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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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和人员贯彻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必须时时刻刻注意自身的语言修养。要加强语言训练,做到语言得体,政策性强又通俗易懂;态度热情,又富有高度的原则性;要客观公正,镇定自若。

  规范执法监察的口头语言,严格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的职业道德约束自己,时刻牢记自己代表的是整个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形象。话语既要文明,更要合法;既要正确,又要有逻辑性;既要通俗易懂,又要讲究艺术,善于做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到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制作询问笔录,送达执法文书等等,所有的执法监察行为,都需要提前做好计划,打一个执法监察的口语提示纲要,把要表明的身份、来意,前后执法过程中的衔接,重点需要强调的问题等一一列出,字斟句酌,不仅要正确,更要讲究一个系统,使整个的执法流程如行云流水,顺其自然,既简单明了,又无懈可击。

  譬如到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可这样开始:我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过目。今天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请予以配合。其他的执法环节,不一一列举,只要按照执法的全面计划,突出各自的侧重点,严格依法行政,逐步实施口语提示纲要即可。

  规范执法监察的书面语言,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术语为准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实际,准确表述。

  执法文书的语言,必须体现出执法的严肃性,它不是一篇任意发挥的散文,更不是社会大众的民意征求意见书,它是执法主体形势法定职权的具体体现,它的作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生产经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书写执法文书,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法律术语或者专业术语,避免随意性和模糊性,应与执法的依据相一致。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签到相关人员,在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时应这样填写:主要负责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样既明确了执法的依据,又指明了责任主体,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法律责任相对应,便于追究法律责任。

  规范执法监察的肢体语言,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的规范去做,不可在执法监察中作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到加油站还不自觉地接听移动电话,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等等行为,好像是“小事”,但小事不小。执法监察人员的一举一行,代表的是安全生产监管机关的水平和形象,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千言万语、执法监察的若干份执法文书的力量都要强,毕竟身教重于言教。

  笔者认为,规范执法监察的语言,严格、文明、客观、公证执法,可以实现“良言一句三春暖”的和谐安全生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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