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安全”一词不断地被人们提起,在奥运筹办过程中,更是被许多相关领域广泛地使用。气象学家、地质学家、军事科学家们从自然环境以及国际政治格局视角出发,提出“安全奥运”是确保2008年奥运会成功举办的前提条件。但我们应当对“安全”做更广泛的理解:“不安全”绝非仅指自然灾害与人为破坏,它应当包含所有对秩序产生破坏的因素与行为——混乱无序,何来安全?法律是构建秩序、维护秩序的强制性、稳定性行为规范,如何整合、完善我们现行法律制度以保障奥运安全,实现“人文奥运”、“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三大理念,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安全问题,始终是所有奥运会主办城市面对的核心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从奥运举办城市曾经经历的安全威胁以及2008“北京奥运”可能遇到的安全问题层面,思考奥运安全与法制建设两者的辩证关系。1972年在德国摹尼黑举行的第20届奥运会上,曾出现5名巴勒斯坦恐怖分子闯入奥运村残杀9名以色列运动员的流血事件,以色列和一些阿拉伯国家代表团因担心安全问题,离开了摹尼黑(《奥林匹克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1996年在美国雅特兰大举行的第26届奥运会上也曾出现了流血事件。美国“9·11事件”后,为防止恐怖主义袭击,第28届奥运会举办城市雅典参加了所有涉及全球安全的国际机构和程序,“斥资6亿美元打造安全屏障”并“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国际安全合作”。此外,希腊政府今年8月3日宣布,为了防止恐怖分子进入希腊,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开幕前两个月,将暂时退出《申根协定》(《申根协定》:于1985年6月14日由法国、德国等5国在卢森堡的小镇申根签订。根据这一协定,成员国的公民可在签约国范围内自由旅行,在边界不必出示身份证。外国人只要获得其中任何一国的签证,即可享受同样待遇,2001年该协定成员已有15个国家),以避免让更多的人进入希腊,防止恐怖事件的发生(《北京青年报》2003年10月12日)。
“前车之鉴”,对2008年的北京来说,“奥运安全”仍是重中之重。北京作为现代国际化大都市,应是全面安全的城市。中国加入WTO后,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条件下,经济安全取代军事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重心,由此带来政治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社会稳定方面的安全的连带影响,使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更加艰巨。
以出入境管理为例,当2008年,大量“外来人口”进入国门与城门的时候,我们的法律制度能否承担起既保障安全又尊重人权的重任?入世前后,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以使出入境变得更加便捷,如取消某些许可、简化审批手续。但是,目前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法律如《出入境管理法》及其细则等均为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低,其中不乏违反《立法法》之处。如果不及时清理相关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或者将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规上升为法律,恐怕难以保障人的安全。
另一方面,日益宽松的出入境政策也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空间和便利。因此,预防、控制出入境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确保国门的安全,造就“奥运安全”的法制环境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我国现行的《国家安全法》、《刑法》、《民用航空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防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消防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列》、《居民身份证条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均是与奥运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部法律调整范围有所不同,但从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确保“2008北京奥运”安全的角度,上述法律应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针对“9·11”事件后,对新的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进行及时的法律调整。
其次,我们还可以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北京自身可能遇到的安全问题,从法制角度作出思考。“奥运安全”是对北京《奥运行动规划》中奥运“三大理念”深入研究的再认识。加快奥运安全法制建设,是实现安全奥运,使北京奥运成为“历史上一届最出色的奥运”的奋斗目标的系统安全保障策略和措施。只有在安全、法制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主题。所谓“新北京”,应是具有处理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的城市,其防止“未然之患”的应变措施要超前,要有多重可选择的应急预案,以化解各类危机。如:2001年12月7日下午一场不期而遇的小雪,使北京全城交通瘫痪;但是不到两年时间,2003年11月7日凌晨一场早有预报的大雪(雷雪),北京在汲取了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训后,却又暴露出折树挡路 、压塌工房工人受伤、变压器、电线短路失火、供电中断、城铁停运等问题。事实再次告诫北京这座有着大约1600万人口的巨型城市,“危机”是不分时间、地点的,“突发事件”会永远存在,城市应急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允许丝毫的疏漏。奥运安全,要求北京城市安全;实现城市安全,需要法律保障,即通过制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健全的预警系统及综合减灾处理突发事件的法规,完善北京城市安全法制建设。我国现行《防洪法》、《电力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气象法》、《安全生产法》以及《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都是北京制定城市安全法规的法律依据。
(“安全奥运”需要“防范”与“应急”并重——我们的法律既是能够保障奥运理念实现的安全屏障,又要能够经受得起突发事件的挑战。SARS的肆虐大大推动了我国在处理应急事件方面的法制建设,我们应珍惜以往经验,制定相关法律,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各方协调的应急事件处理流程与组织机构,以确保奥运安全。)
(概括而言,2008年北京奥运会可能涉及的相关安全方面的法律如下:奥运会筹备阶段:包括奥组委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志愿者的法律地位、募捐、捐助捐赠、奥运会徽、奥运标志、奥运歌曲、奥运吉祥物、奥运纪念品等知识产权保护,奥运场馆建设、城市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监督、防火防震设施设计等相关法律规定;奥运会召开阶段:(开赛前一周休战安全)、运动员报名、圣火传递路线、人员、时间、行程安全、场馆门票、体育彩票、体育基金等相关法律规定;奥运会召开阶段:运动员入境(人、物、动物等)、食品卫生安全——吃、饭店安全——住、交通安全——行、人身、财产保险安全、通讯网络安全、消费安全、旅游安全、赛场安全、器械安全、技术设备安全、反兴奋剂、医药卫生防疫、开幕式、闭幕式、比赛场馆实况转播安全、由赛场秩序、比赛规则纠纷等引发的安全问题、赛场由于天气、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紧急排险措施安全、伤病员救护安全、语言安全、司法执法安全、警务安全等相关法律规定;奥运会结束阶段:休战安全(一周)、运动员返程安全等相关法律规定。)
再次,关于北京奥运“三大理念”与“奥运安全”法制建设。“奥运安全”是在对北京《奥运行动规划》中的“三大理念”进行深入研究基础上提出来的,“奥运安全”指的是法制奥运中的安全问题,“三大理念”的实现必须建立在法制奥运基础之上。在整个奥运筹办期间,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最终实现“三大理念”。
其一,关于“人文奥运”:“人文”涵义深远,既包含了对人的尊重,又包括了对文化的弘扬。三千多年的古都风貌是北京献给2008年奥运会的一份厚礼。如何在迈向现代化都市的进程中保留我们的传统?如何实现建设与保护的平衡?这是关乎文化安全的大问题。我们不能为了一届奥运会而毁坏一段历史。四合院沉淀了多少悲欢离合,是这座城市的根基;晨钟募鼓宣讲着多少喜怒哀乐,是这座城市的脉搏,但令我们心痛的是:由于某些原因,这一切正逐渐消亡。完善我们的《城市规划法》,建立规划听证程序,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势在必行。
其二,关于“绿色奥运”:“绿色奥运”,环保先行。提出“绿色奥运”显示了北京的决心,毋庸讳言,我们离“绿色”尚远:遮天蔽日的“沙尘暴”、令人窒息的“桑那天”无不对奥运安全产生威胁。北京已经有市容管理规章,但部门规章难以实现环境治理需要协同作战的要求,建议将其完善为“法规”。
其三,关于“科技奥运”:“科技奥运”世界潮流。目前全世界各大赛事无不呈现出科技含量日益提高的趋势,从某种意义上说,奥运会也是一个科技博览会。鼓励创新首先要保护创新,如果智力成果拥有人随时面临被侵权的危险,将会无人投入创新。保障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安全是“奥运安全”的应有之意。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与《著作权法》正日益完善,针对2008年奥运会,我国又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列》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以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相关领域的知识创新。明晰产权,保护产权将会给人以稳定预期,进而从尊重知识、尊重科学角度确保奥运安全。
最后,还要谈到奥运安全法制建设中的政府责任。2001年北京市政府向全世界承诺,2008年举办“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这一目标的实现意味着政府观念的转变:即变单纯权力政府为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义务、切实做好确保“奥运安全”的各项服务,并承担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从而在法制意义上,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奋斗目标。
(“北京奥运法治安全与北京经济发展关系研究” 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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