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朋友们: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研究制定和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对于规范约束共产党员的安全生产行为,严格敦促党员干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快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刚才以胜同志的讲话,我完全赞成。借此机会,我就学习贯彻这部重要的党内法规,谈一些认识。
一、充分认识《解释》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解释》的主要特点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上下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得到加强。2003年以来全国事故总量开始下降,2006年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1.2%,今年1-11月同比下降13.8%,多数行业领域和省(区市)安全状况好于以往。全国安全生产尽管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分析当前事故多发的原因,有生产力水平较低、发展方式粗放、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旺盛、企业盲目扩大生产的冲动强烈等方面的因素。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忽视安全、管理不善,重大隐患长期存在,措施不力、疏于防范;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的负责同志、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甚至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有的甚至违规违纪、失职渎职,存在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以至埋下祸端、酿成事故。
中央纪委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非常重视,近年来相继采取一系列举措,严肃安全生产党纪政纪。从2005年8月开始,在中央纪委领导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进行了清理纠正。2006年1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安监总局联合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今年10月又建立了由监察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机制。经过一年半的努力,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就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范性解释。《解释》的制定出台,与之前颁布的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相辅相成,维护了党纪政纪的统一完整性和严肃性;与国务院《关于特大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与《刑法》修正案(六)以及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包括党纪、政纪、行政处罚、刑事处理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法制系统。
《解释》是《党纪处分条例》颁布以来党的最高纪检机关针对某个特定方面的工作所发布的第一个系统的解释性规定,也是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旨在严肃党纪的党内规章。《解释》具有很强的原则性、规范性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初步学习体会,有以下4个特点:
一是体现了立党为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强安全生产,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党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理念,也是党性原则、党的纪律所要求的。共产党员必须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任何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都是违背党的宗旨和原则的,都必须受到党纪的严厉制裁。
二是涵盖广泛,对所有共产党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行为都具有规范约束作用。《解释》覆盖了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责任“两个主体”的所有共产党员。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公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其配偶、子女等违反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党纪处分,也适用该《解释》。
三是突出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解释》所列举的10类违纪行为30种具体表现,都是安全生产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审批、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火工品和危险品管理、项目建设监管等环节,较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一些单位及负责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三违”、“三超”等突出问题,则是当前安全生产治理整顿的重点。《解释》抓住这些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避免了一般化和宽泛化。
四是依据充分、表述缜密。《解释》对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其中第127、128、129、131、133条,属于《条例》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第77条属于《条例》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第110条属于《条例》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表述清晰,便于操作实施。
二、抓好《解释》的学习贯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贯彻落实《解释》,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是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安全生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推动安全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一,学习理解、掌握内涵,规范行为、严格约束。要以《解释》的出台实施为契机,加大对安全生产企业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宣传力度,强化广大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促使责任落实。所有共产党员特别是肩负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同志,都应当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恪尽职守,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都应当认真学习《解释》,铭记安全生产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接受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规范约束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自觉防范纠正违规违纪现象。
第二,依法依规严惩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我们要用好《解释》这个武器,加大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和反腐败力度,惩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解释》所列举的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利用职权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不能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把关不严,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消除重大隐患,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证照不全、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依纪做出处理。在严肃党纪政纪的同时,该行政处罚的还要依法予以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促使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第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为。认真贯彻《解释》,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规章制度,坚持从严治内,从严管班子,从严带队伍,廉洁自律、防微杜渐。要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监管监察执法等关键环节的约束防范,提升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治执法。要建立健全执法过错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包庇袒护。欢迎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以学习贯彻《解释》为动力,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从现在到明年“两节”“两会”,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我们当倍加警觉、倍加努力,尤其抓好煤矿、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等重点高危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的形态和行为。治理一项隐患,才有可能避免一起事故,增加一分安全。要把2008年作为“隐患治理年”,下大功夫排查、消除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总之,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学习贯彻《解释》,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要求、勤奋工作,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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