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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研究与培训基地的探讨

2006-01-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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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建筑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尤其是对新职工进行普遍、深入、全面地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教育,使他们了解我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每个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起群防群治的观念,对于搞好安全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的现状不能使人满意。本文针对目前部分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在安全教育与培训中不规范、不标准,流于形式等现状,提出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研究与培训基地的设想。

  一、 现状

  目前大部分企业安全教育流程是:新工人——施工企业——教育与培训——上岗。这种安全教育制度在项目法施工管理中易产生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等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 安全教育有法不依。《建筑法》第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部于1997年5月4日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对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其他管理、技术人员,特殊工种,待岗、转岗、换岗及其他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都作了要求。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并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但由于部分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加上部分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许多企业未能按照法规要求,完成培训计划。

  2. 企业应付。目前施工企业管理模式为“项目法管理”,其特点是以项目为中心,以实现项目效益为目标,不拥有固定的劳动力、固定的施工机具和周转设备材料等,管理层与劳务资源相对分离,仅以合同的形式暂时关联。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部分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由于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略了项目法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同时企业为了进度的要求,录用外来工后,要求立即上岗,即使较正规的企业对工人进行了培训,也由于工人有管理人员素质偏低,教育方式不当,教育流于形式等原因,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工人流动性大,同一工种在不同工地,岗前培训的内容基本一样,有的工人自以为掌握了一定的操作技能,从心理上拒绝接受重复培训,而管理层也未对工人的操作技能是否合格进行检验,致使工人不安全行为、不良习惯始终得不到改进。在施工现场工人违章操作,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普遍存在。

  3. 工人素质有待提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用工制度的进一不改革、建设规模的逐渐扩大,建筑队伍也急剧膨胀,大批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尤其是来自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大量农民工,被补充到建筑队伍中来。由于他们中的绝大数人,对新的工作及工作环境中潜在的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的认识及预防能力差,使他们往往成为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者。

  二、 对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种新的用工培训模式,即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研究与培训基地,充分发挥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完全研究与培训的优势,把工人的培训与用工单位分开,避免用工单位培训流于形式,使工人养成合格的安全行为和习惯。

  新的用工培训模式如下:

  培训基地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新工人 劳务市场 施工企业 岗前教育 上岗

  施工安全研究与培训基地是一个完整的专业的安全教育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1. 责任明确,即培训基地对劳务市场负责,劳务市场对施工企业负责。与劳动市场相辅助相成,培训基地向劳动市场的流动工人提供系统、正规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发证,建立档案,便于管理。

  2. 有完整的安全教育程序。这个程序从开始到结束都按步递进,包括制订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大纲、教师选配、备课、教学、实施培训、考核发证、建立档案等。

  3. 有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安全培训教材按接受教育人员的层次、文化程度、专业工程等级等各种情况分类采用相适应的各种教材。教材中包括安全法规、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安全文化、安全思想等各方面内容。教材还可分为课堂理论类、课堂实物类和现场实习类等。

  4. 有适应于各层次人员的安全教育方法。由于接受安全教育的人员文化素质、安全意识和知识差别较大,必须按各类人员的层次分别施教,而且在教材内容上和教学方式方法上也有较大的区别。

  5. 有严密的安全教育考试标准。未获得资格证书的工人,继续培训,直至获证,从而保证了培训质量及提高了资格证书的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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