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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行业劳务用工体制革新

2008-12-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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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劳务工已然成为建筑市场的主力军,她们肩负着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然而,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生产安全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归根结底源于历史积留的劳务用工体制问题。

    一、建筑行业劳务用工体制的现状

    我国的建筑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但是,这种理想的组织结构形式由于近年来受建设方、房地产开发商垫资、竞标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不规范市场行为的影响,束缚了专业施工企业的发展,使得这种理想的组织结构形式未能起到预期效果。除少部分专业程度较高或建设方、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由专业分包企业来完成外,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建筑总承包企业直接组织劳务队和自有的机械设备、自供材料来完成。而劳务队(或称劳务班组、XX班组)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购买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的专项劳务班组,成员为社会闲散的农民工。劳务公司收取2%的劳务派遣管理费,负责开据劳务发票,但实际是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负责农民工的岗前培训,致使劳务公司缺失农民工劳务服务的过程管理,建筑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难,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无人管、工资无处领、事故多发,生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出现事故后理赔各方相互推诿,理赔难、理赔少等现象。为此,对建筑行业劳务用工体制应深入研究,理顺关系,创新发展。

    二、建筑行业劳务用工体制革新的必要性

    农民工普遍存在的安全意识差、专业技术水平底、综合素质受教育水平和地域等影响大,加上流动性大、管理相对松散、落后等特点,致使生产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威胁着自身安全,也给总承包企业和行政部门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压力。因此,劳务用工体制革新事在必行:

    (一)、农民工要求保障合法权益。首先,包头(或班组长)亏损跑路,农民工工资无处领取,权益受损;其次,农民工与劳务公司只是挂靠关系,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等其它社会福利无法享受;最后,建筑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投入不足,致使安全措施、设置不到位,农民工生产安全无保障。以上几方面确实解决了,农民工才能安心工作,安全生产。

    (二)、建筑企业要保资质、争利益。我国现行政策、制度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与建筑企业资质相挂钩,并影响招投标的资格认定。建筑企业为了保住已有资质,争取更大利益,对项目分包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从源头把关,加强劳务用工全过程的监控管理,才能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劳务公司要发展壮大。建筑行业现行劳务用工体制下,劳务公司合法收入只有2%的劳务派遣管理费,活动经费不足致使劳务公司缺失对农民工的有效管理。劳务公司想发展壮大,发挥中介机构的辅助作用,唯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而资金来源与现行劳务派遣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冲突,因此革新十分有必要。

    (四)、行政部门安全监管要出社会效益。现有劳务公司不但不能发挥其原有主管部门设想的职能作用,反而增加了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负担,多缴了2%的劳务派遣管理费;也不能有效代表农民工权益,想做主又做不了主,农民工反映劳务挂靠属多余手续;并且缺失对农民工的岗前培训、资质认定和劳务服务过程管理;劳务派遣程序不规范,质量无保证,人的不安全因素多增加了生产的安全隐患,加大了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难度。因此,政府只有规范建筑行业劳务市场管理,适时出台、革新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才能减少劳资纠纷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一方平安,确保社会效益。

    三、建筑行业劳务用工体制革新的对策

    针对现行建筑行业劳务用工反映的问题,我会有计划地织专家组分别走访、访谈了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劳务公司和农民工,综合多方诉求,同时,吸收借鉴了其它省市先进经验,对我市建筑行业劳务用工体制革新提出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取消劳务公司,理顺劳务关系

    难点:

    1、出于经济利益和人员管理考虑,建筑企业用工视实际业务需要而定,不可能长期聘用农民工;而建筑行业又需要大量的农民工,矛盾突出。因此,建筑企业只能从社会上临时招聘农民工。这样做虽然降低了建筑企业的负担,但是造成了农民工只能打社会闲散零工,无法在建筑行业安定下来,业务和技能水平难以维持在较高水平,致使建筑行业用工大量缺口;岗前培训投入资金大、周期长,也影响了施工进度;同时加班加点,疲劳作业,生产安全隐患大。

    2、部分劳务公司为事业单位编制,如果取消劳务公司,则会涉及部分人员的人事变动,增加工作难度;

    3、取消劳务公司将会减少一小部分财税收入。

    对策:

    1、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利好政策,放宽建筑企业用工管理。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建筑企业长期用工和短期用工的管理实行有差别制度,工商税务管理局降低建筑企业部分需缴交项目的费率或减免等;

    2、政府有关部分牵手保险公司、建筑企业,研究确实可行的保险品种,理顺农民工事故理赔关系;

    3、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发挥协调作用,促进取消劳务公司工作顺利开展、人事变动平稳过渡;

    4、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建筑企业农民工用工的岗前培训监督,促使建筑企业安全资金投入到位,安全设施、设置有效。

    方案二、提高劳务派遣管理费至5%,加强劳务公司管理

    难点:

    1、5%的劳务派遣管理费这个比例如何分配,是由建筑企业、农民工或是两者共同承担是个难点;

    2、劳务公司是否能确实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希望的效能,应在那些方面加强管理和引导。

    对策:

    1、政府主管部门应就劳务派遣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进行立法规定。一是,明确劳务派遣管理费由建筑企业支付,确保劳务公司收费有依据;二是,加强劳务公司财务监管,确保费用开支合理,取之何处用之何处;

    2、加强劳务公司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农民工的劳务合同管理,确保按时、足额缴交各项社会保险;

    (2)设立专项资金,分门别类对农民工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并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档案要求保存5年以上;

    (3)规范劳务派遣程序,细化劳务派遣流程,确保每个劳务公司都能严格执行;

    (4)建立劳资纠纷协调机制,理顺劳务用工关系;

    (5)放开劳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加强监管和引导,确保竞争合法、有序;

    (6)建立建筑企业诚信机制,对安全管理差、乱,事故多发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务公司有权拒绝劳务派遣;

    (7)利用信息化构建农民工诚信系统,及时剔除不服管理和屡教不改者,确保诚信系统库的农民工资信真实、有效;

    (8)建立劳务公司市场准入和淘汰机制,定期开展资格审查,及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务公司。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家对劳务用工体制进行了多次革新。体制革新问题是深层次的、是高层建设,难以一蹴而就。革新往往牵涉着多方利益的重新分配,需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总之,只有政府加强监管、引导,企业领导多重视安全,内修外炼,安全天天讲,才能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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