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工安全鉴定是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设计、咨询、审查、评估等技术活动相比,有其独特特点。介绍了安全鉴定工作的依据、内容和特点,提出在掌握技术标准和技术动态、收集工程资料、归纳工程特点和难点、分析设计变更、重视永临结合建筑物、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监测资料分析等方面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在组建专家队伍、基础工作、交流沟通、组织策划及质量控制等方面也需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关键词: 安全鉴定; 对策措施; 水工建筑物; 水电工程
1 安全鉴定工作的依据
水电工程验收是水电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历来重视水电工程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原水利电力部于1963 上颁发试行了《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原能源部、水利部于1988 年对此规程进行修订形成SDJ 275—1988 版本,该规程提出竣工验收前要求进行初验,但由水电工程的复杂性、特殊性及受时间和各种条件限制,初验很难在短时间内给出一个全面、客观、公平的结论意见。1996 年,原电力工业部对SDJ 275—1988 进行补充和局部修订,下发了《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电水农〔1996〕549 号文),提出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中,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含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代替原有的初验工作。
1997年,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原电力工业部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电水农〔1997〕221号),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从此正式推行。在近一年实践的基础上,原电力工业部于1998 年3 月又将其修订为《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 号),至此,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有了较为明确和规范性的要求。此后,1999 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DL/T 5123—2000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 号) 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63号) 也都明确提出工程验收必须有安全鉴定及可以下闸蓄水或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安全鉴定在工作性质和内容上与初验有相同之处,并且被定位为验收的必要条件。因此,可以说安全鉴定就是为政府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是政府行为。项目法人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实行市场化运作。
2 安全鉴定工作的内容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 号) (以下简称《安鉴规定》) 将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并给出了各种安全鉴定的适用条件。对各类安全鉴定的范围、工程形象面貌、各种安全鉴定之间的相互关系、工作重点等基本要求,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建设期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安全定检的衔接,工程安全鉴定所需资料要求及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参考格式等均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调整,以及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经验的积累,《安鉴规定》有必要进行新一轮修订。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工程防洪与度汛、工程地质、枢纽及建筑物工程、土建施工工程、机电及金属结构工程、安全监测工程等设计及施工或制安质量方面的内容,最后落脚点是工程安全总体评价及相关验收的意见和建议。这项工作实施至今已有10 多年的历史,安全鉴定单位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站在与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各方不同的角度解读工程现状,客观评价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得出工程安全结论,提出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工作,避免了重大工程事故的发生,为水电工程建设及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涉及枢纽工程及建筑物设计的水工安全鉴定是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的重要内容,需对已经完建的建筑物或将要实施的技术措施提出安全评价意见,肩负技术责任重大。实践表明,水工安全鉴定与勘测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管理、定期安检相比有自身特点,要搞好这项工作需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3 水工安全鉴定的工作特点
(1)结论意见要经受考验。“工程设计或施工中的任何缺陷,或迟或早都会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轻则造成工程事故,重则带来社会灾害”。安全鉴定与咨询、审查或评估不同,一般不再关注投入多大、工期多长等问题,重点关注建筑物的功能及安全问题,其结论将经受下闸蓄水或长期运行的考验。
(2)重点在已实施方案的安全评价。前期设计在于坝址、坝型、坝线及枢纽布置方案选择等重大技术问题的落实,关键技术问题以技术方案拟定或技术措施研究为主,在实施阶段还会进一步优化和调整。安全鉴定期间,与工程前期设计有很大的不同,技术方案已经确定并实施完毕,重点关注工程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情况和实施效果。
(3)范围拓宽到施工和监测。前期设计有关水文、地质等工程建设条件由设计单位研究提出。实施阶段,如果距前期设计时间较长,有关水文、泥沙系列资料可能会有所变化,施工中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可能与前期设计也有所不同,地质专业对前期参数进行复核调整后往往会提出新的参数,此外,施工质量状况及质量缺陷的处理和效果评价,安全监测成果的分析与评价等均属安全鉴定工作范畴。
(4)与建设各方密切相关。前期设计主要是设计单位内部专业协调或与外委科研单位接触。安全鉴定单位要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 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 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疑问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采取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
(5)对专家队伍技术水平要求高。《安鉴规定》要求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6)有效工作时间较短。安全鉴定一般分4~5个阶段完成。第1 阶段,现场初步调查,查阅有关资料并与参建各方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大纲,明确安全鉴定范围; 第2 阶段,检查工程形象面貌,初阅自检报告初稿,提出自检报告补充完善意见; 第3 阶段,阅查有关资料并与有关参建单位磋商和讨论的基础上,编制并提交安全鉴定报告; 第4 阶段,参加验收会议,并向专家组报告安全鉴定意见及结论;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需开展补充安全鉴定。第3 阶段主要是编写安鉴报告,一般在两周左右完成,真正有效工作时间约一周。
4 主要对策措施
4.1 技术对策
(1)全面掌握技术标准及技术动态。安全鉴定专家需全面掌握相关国家或行业技术规程规范的有效版本,还应了解这些规程规范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执行中易被忽视或有争议的地方以及一般处理办法。如有条件,还应了解这些规程规范的最新修订动态。同样,还应了解国内外挡水、泄水、引水发电以及通航等建筑物的主要技术发展动态,收集并掌握关键技术问题的发展水平及主要解决措施。
(2)完整收集安全鉴定工程的有关资料。除收集安全鉴定工程的技术报告等直接工程资料外,还需收集安全鉴定工程的历次咨询、审查、评估等相关技术文件,了解工程前期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情况,对工程技术方案的论证、调整、优化、实施等做到心中有数。
(3)归纳工程特点、技术难点和工作重点。在接触到工程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后,安全鉴定专家特别是水工专业组长有必要对工程的自然条件(如水文泥沙、地形地质)、结构难度(如坝高坝料、泄洪消能、引水发电)、施工特性(如填筑浇筑、温度控制) 等特点进行归纳,从而明确工程的技术难点和工作重点。对于超高坝(坝高超过200 m)、超大泄洪建筑物(泄量超过2 万m3/s),超大地下洞室(大跨度洞室、超长深埋隧洞)、特高边坡(边坡高度大于100 m) 等超高难度水工建筑物以及高地震设计烈度(地震动峰值速度大于0.2 g)、狭窄河谷(河谷宽高比或坝体长高比小于2.5)、深厚覆盖层地基(厚度大于40 m)、高地应力地层(地应力大于20 MPa 或岩石强度应力比小于4)、大规模喀斯特或软弱破碎地层、严寒(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0℃)、近坝区存在大型不稳定滑坡体(体积大于100万m3) 或大型泥石流沟(一次暴发总量大于10 万m3) 等不利自然条件下的水工建筑物设计,需关注是否有专门的技术分析及防范措施。
(4)关注工程设计变更情况。设计变更是指在招标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结合技术发展及工程实际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的工程主要特征参数、设计方案等进行调整、补充和优化,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指涉及工程安全、质量、功能、规模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由于重大设计变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按《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 号) 要求,重大设计变更需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文件,并报原审查单位审查。一般设计变更由安全鉴定专家结合设计论证和积累的经验,判断是否满足规程规范要求。
(5)关注永临结合建筑物的设计情况。蓄水安全鉴定中,有的工程因工期较紧,建筑物在未全面完成之前需临时挡水或过水度汛,如坝体临时断面挡水、坝体预留缺口过水、未完建泄洪设施临时过水等,这时安鉴专家需特别注意建筑物临时应用的论证是否充分,是否有必要的计算或试验成果作为支撑。导流洞封堵工程除关注堵头本身设计是否满足规模要求外,还需特别注意堵头周边已浇衬砌结构是否已按永久运行进行设计和处理,监测设施是否已埋设,堵头上游洞段的衬砌、进水口闸门能否满足堵头施工期间库水上升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需分析采取相关措施的必要性。
(6)关注水库检修条件。对于土石坝及高混凝土坝工程需关注是否具备水库放空或降低库水位检修的条件。无论水库放空或降低库水位设施是单独设置还是与泄洪和冲沙设施联合布置,均需验算汛前、汛后或紧急情况下遇丰平枯水年等不同来水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低库水位及泄水历时,从而评价水库枢纽建筑物的检修条件。
(7)关注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工程开挖期往往会提揭示一些先前未能预见的不良地质体,土石填筑期往往会有一些不合格料上到坝面或局部碾压不合格区域,混凝土浇筑期除会出现蜂窝、麻面等质量缺陷外往往还会出现混凝土温度或结构裂缝及错台等质量缺陷,需关注设计是否针对这些质量缺陷提出了处理措施,以及处理效果如何。
(8)注重监测资料的分析。水工安鉴专家需掌握主要建筑物正常运行时的基本性态及合理参数,了解主要建筑物安全监测设计情况。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关键部位监测资料及敏感部位仪器反应的分析,及时发现工程初期存在的问题,从而更为客观的评价工程安全性,或提出后续运行中需重点关注问题的建议。
(9)客观提出评价结论。一般从设计标准、工程布置、结构材料、计算试验、基础处理、缺陷处理、初步运行等方面结合规范要求评价水工设计的合理性、适宜性。从结构应力是否满足材料强度要求、抗滑和抗渗稳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变形及泄洪消能防冲是否在可控范围内等方面评价水工结构的安全性。还可从结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质量风险的检测和控制等方面尝试进行风险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区分验收前需整改完成和后续运行需加强监测两方面提出进一步补充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4.2 组织措施
(1)组建好专家队伍。《安鉴规定》对专家队伍提出了的较高要求。水工专家配备时,需结合工程特点,针对技术难度较大、结构形式较为特殊的建筑物,聘请国内知名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对特殊结构和材料设计进行技术把关。同时也要做好安全鉴定专家的人员配备和力量策划,确保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安全鉴定报告编写任务。
(2)做好编写前的基础工作。第1阶段主要编制工作大纲,需与安全鉴定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人员充分交流,让其了解自检报告编写的详尽要求。一定要确保设计或施工描述的是最终实施的工程资料。设计在现场所提出的一切修改(调整) 通知或函件等都是对可行性研究、招标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进行的补充,都是有效文件,与施工前的设计文件一起构成完整的设计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上一篇:浅谈重复接地的弊端
下一篇:水闸安全综合评价研究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