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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建筑消防安全设计规划特殊性

2005-04-08   来源:慧聪网消防行业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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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针对古建筑群特有的消防安全现状,对其消防规划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古建筑群;消防规划;特殊性
1  引言
    中华民族有着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是世界上惟一一个拥有5000年文明而不曾中断的国家。悠久的历史赋予了我们丰富的文化遗产,构成了独特而灿烂的文明景观。它不仅是国家和民族的骄傲,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迄今我国已有29处文物古迹、历史名城和自然景区被列人世界遗产名录,成为继意大利、西班牙之后的第三大遗产国。还有100多个项目被列入遗产预备清单中,居全世界首位,已经成为遗产大国。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待文物古建筑必须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文物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然而,目前的现实是,绝大多数的古建筑在消防方面均没有较完整的规划。以山西省为例,共有木制结构古建筑18 118处,宋、元以前的地上木结构古建筑占全国的72.6%,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有119处。这么多的古建筑,除平遥古城的消防规划正在编制中外,其余的还没有一个做出消防规划。
    当前,尽快科学、合理地对古建筑做出消防安全保护规划,将古建筑的消防专业规划纳入总体保护规划,已显得刻不容缓。
2  古建筑群消防规划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消防规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装备等内容。笔者通过对古建筑消防工程项目的审核,认为古建筑群的消防规划,不应套用一般消防规划中的常规做法,而应根据古建筑群特有的消防安全现状,把握好其消防规划的特殊性。
2.1  建设小型适用型消防站
2.1.1  消防站建设的迫切性
    《消防法》规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在山西,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在内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均未建立专职消防队。一旦发生火灾,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扑救。1998年以来,山西省发生古建筑火灾21起,大多由于距离消防队较远,没有得到及时扑救,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553万元。珍贵文物的损失无法用数字估量。2003年3月,大同市广灵县文庙发生火灾。由于该县没有消防队,水源缺乏,导致文庙大殿付之一炬。有鉴于此,加快古建筑群消防站的规划和建设,非常重要和迫切。
2.1.2  消防站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小型适用
    古建筑群大多为毗连建造的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耐火性能极差,火灾荷载大,防火间距严重不足,一旦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蔓延扩大。
    针对古建筑火灾的蔓延特点和当前消防警力紧张的实际,笔者以为,古建筑的消防站规划和建设要考虑:(1)不应套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规定的消防站的布局以接到报警后5min消防队到达责任区边缘和保护面积为4—7km2的要求。应在不破坏古建筑群整体格局的前提下,将到达的时间减到最小。如在应县木塔修缮工程方案中,将消防站站址选在距木塔约1 500m处,设计为消防队接到警报后5 min到达木塔,责任区最大面积为4km2。笔者认为,这样的方案就不合理。国家之所以在当前警力相当紧缺的情况下,拟批准应县建公安消防站,主要是出于保护应县木塔的需要。所以,该消防站应以保护应县木塔为主,可以兼顾县城的火灾扑救需要。(2)可以建公安、企业专职、兼职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站,人员数量也要切合实际。(3)消防站的建筑面积也不一定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可因地制宜,不要建大而全的消防站,宜小型、适用。(4)消防站的建筑形式可不拘一格,不一定非是红色的大门和现代式样的建筑,可以设计为仿古建筑,与周围的古建筑群格调相协调。
2.2  消防器材装备要立足古建筑火灾扑救的实际
2.2.1  消防车辆配置应与消防通道相适应
    古建筑群普遍存在消防通道不畅的问题。例如,平遥古城最窄的通道还不足1 m。在消防车辆的配置上,除配置普通的消防车外,还要配置适合其街道通行的小型消防车。做规划时不能按照常规的思维,一定要让消防通道来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反而应该让消防车辆尽量适应古建筑群消防通道的需要。如,平遥古城和五台山风景区都购置了1辆小型水罐消防车,以适应当地实际。
    对建于高山深谷之中,依山而建,道路崎岖坎坷,或建于城区,但设有门槛、台阶等而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古建筑群,其专、兼职消防队可以不配置消防车辆,应配置手抬机动泵、推车式灭火器等适用型的器材装备。
2.2.2  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立足于减少火灾扑救时的水渍损失
    古建筑群的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又有大量的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特别贵重的历史珍品。因此,扑救此类古建筑火灾时必须减少水渍损失,要研发和配置适合扑救古建筑火灾所需的水渍损失小、节水型的灭火装备和抢险救援器材,如高压脉冲水枪等,以达到既节约用水又减少损失的目的。
2.3  消防供水要因地制宜
2.3.1  建不同类型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
    古建筑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山西省119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过前一阶段的专项治理,目前也只有39处建有消防水源,仍无法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部分有水源的古建筑群,如平遥古城,也存在消防管网覆盖区域小,供水管径小,供水压力、流量达不到灭火要求等问题。
    制定消防规划时,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结合古建筑群的地形特点,设不同类型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在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应修建供消防车取水用的设施。灵石县王家大院、忻州的唐代建筑佛光寺结合古建筑依山而建的地形条件,在山坡的较高处修建了高位消防水池,建成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满足了灭火需要。
2.3.2  消防给水管网的布置要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
    在一时还不可能建大量消防站的情况下,大部分古建筑距离消防队较远,或因地形等条件的限制,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在短时间内无法到达。因此,在室外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上也不应按照120m的间距和150m的保护半径布置。古建筑必须立足于自防自救,其间距应能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古建筑内为宜。如:三多堂在每个院落安装3个室外消火栓,代替室内消火栓。无法设置消火栓系统的,采用手抬机动泵串联远距离供水灭火。应县木塔将室内消火栓移至室外设置,称之为室内消火栓外置,并设有明显标志。五台山在室外消火栓处设置启泵按钮,以便火灾时使用。
2.4  古建筑的开发利用和消防安全布局应合理
    古建筑之间以及部分古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普遍存在防火间距严重不足问题,特别是坐落在城区的古建筑尤为突出。如,太原的崇善寺,地处成片民居包围之中,有的已只有一墙之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会形成火烧连营之势。
    规划时要将古建筑群内的危险源逐步搬迁,影响古建筑消防安全的周边建筑,应下决心列入拆迁计划。如平遥古城内的工厂、学校等已列入规划予以分期迁出。大同市将与善化寺距离太近的民房拆除,使隐患得以消除。
    古建筑群进行开发和利用也应有科学规划,应该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在相应历史、文化背景下进行。庙宇或者类似历史建筑,利用时应该参照它在古代时的使用功能,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成的利用方式。不能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就会带来安全隐患。“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遇真宫被出租并用做一家能容纳700人的武术学校。2003年1月19日,遇真宫主殿因照明线路敷设不规范并疏于管理发生大火,最有价值的主殿三间共236m2建筑全部化为灰烬,周边文物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2.5  古建筑的消防技术保护应列入规划,但不应破坏其原貌
2.5.1  维持原貌、确保重点
    大部分古建筑既有极高的文化和艺术价值,又有相当大的火灾危险性。如何使它们免受火灾危害,也是消防规划的重要内容。所以,古建筑的消防技术保护措施必须列入消防规划,这是古建筑群的消防规划与一般的消防规划所不同的重要特点。应将古建筑按重要性分为不同类型的保护等级,有重点地分别采取不同的消防技术措施予以保护。
    《文物法》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所以,古建筑的消防技术保护原则应是在不破坏古建筑原貌的基础上,确保消防安全。
2.5.2  古建筑内不宜设固定消防给水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国家级保护单位的砖木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切合实际,古建筑内不宜设固定消防给水设施。以山西应县木塔为例,该建筑始建于辽代清宁二年(公元1056年),距今948年,高约67.3m,是现存塔身最高、年代最古老的木结构佛塔。其独特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工艺精湛的全木结构的建筑,如按建规的要求设置喷淋和消火栓系统,就会破坏其原有的价值,失去了保护的意义和初衷。在不宜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古建筑群,宜增加推车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2.5.3  古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避雷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保护古建筑的有效措施,但消防技术规范恰恰没有规定古建筑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998年4月4日凌晨,山西省临汾市尧庙广运殿发生特大火灾,火灾发生半小时后,值班室的人员还未发现,致使砖木结构的广运殿及殿内尧王等泥塑像9尊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451.17万元。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被及时发现,损失将会减到最小。
    避雷设施也是预防古建筑火灾事故的有效手段,大多文物古建筑防雷设备不够完善,雷击事故时有发生。2004年4月26日,山西运城稷山大佛寺遭雷击发生火灾;2002年9月7日,应县木塔遭雷击,所幸未引发火灾事故。
2.5.4  加强用火用电的规划
    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禁止设置电气线路。其它古建筑内不符合要求的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做出改造规划。
    加强古建筑周围居民的用火管理。确定为宗教活动的建筑,对点灯、烧纸、焚香的场所和方式均应做出规划,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6  古建筑的消防管理措施要更加完善
    目前,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还存在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安全保卫人员短缺,业务素质低,自防自救能力差,督促文物古建筑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手段单一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出规划,予以完善,也是其不同于一般消防规划的重要特征。
2.6.1  完善法规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规定:“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物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不仅如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的法规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消防监督部门等各自的责任。
2.6.2  古建筑的保护要立足自防自救
    古建筑火灾蔓延迅速,其保护必须立足自防自救。要规划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特别是义务消防组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预案,且要切实加强演练。
    古建筑大多被城镇或乡村所包围,应和周边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联防机制。
2.6.3  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消防投入
    《文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人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古建筑消防保护的经费要列出规划,安全投资渠道要多元化。对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不一定非要当地政府投资,象山西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国家应予以资金上的倾斜和支持。同时,也可以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古建筑消防保护,或从旅游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等多渠道筹资,以保护全人类的共同遗产。
3  结论
    (1)必须将消防规划纳入古建筑群总体规划。古建筑的防火技术保护、开发利用、消防安全管理等也应作为规划的主要内容。
    (2)古建筑群的消防规划编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古建筑的特殊性和历史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
    (3)消防规划编制后,应组织城建、消防、文物等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家论证,以确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4)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古建筑的消防管理法规,推进法制化管理进程。启动古建筑消防保护的课题研究,科学合理地保护好人类的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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