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火规划是整个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城市消防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建国后,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这一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和条例,为搞好城市防火规划奠定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保证。但总的看,城市防火规划仍是当前国内外建筑界、消防界理论工作者正在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总体上尚缺乏成形的、系统完整的基础理论,致使城市在发生大火时缺乏抵御能力,遭受惨重损失。如1943年日本东京关东地震大火;1981年香港三起棚户区大火;1983年黑龙江哈尔滨大火;1985年黑龙江伊春市大火,都暴露出城市防火规划不合理、易燃建筑密集、道路狭窄、消防水源缺乏的先天性弊病。因此,城市防火规划是一项涉及城市整体安全,造福子孙后代的百年大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图结合自己以往工作实践中的体会,对城市防火规划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城市防火规划的任务和要求
城市防火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由于我国的城市大多数是老城市,城市建设中大量的是对旧城的规划改造,而防火规划则面临着研究解决原有不合理的布局和现存火险隐患与旧城改造、新城建设之间的尖锐矛盾。因此,在工作中要把主观愿望和客观实际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全面考虑。总的任务和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一)结合城市的性质和特点,确定总对策,这是城市防火规划的首要任务。所谓总对策是指对城市中牵动全局、涉及城市命脉、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影响的某些方面制定出纲领性的、系统全面的消防保卫措施,并在规划建设中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不断提高城市防御火灾侵袭能力的总体方案。根据城市的性质,现状特点、自然条件(地理位置、气候、地震区等等)研究火灾形成的各种原因、特点、发展蔓延趋向以及严重后果,从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上确定相应的防范和应变措施。如对城市的划区防火分隔;大面积火灾情况下的扑救、疏散、抢救医疗方案;对党政首脑机构、重要军事目标、科研单位以及电台、电视台、铁路、港口码头、飞机场等对外联系和交通、通讯枢纽的保护措施;对重点工矿企业,特别是易燃易爆单位,如何不受大火威胁,防止发生不良连锁反应等,都要进行科学的预见和分析,从规划和建设上落实防范措施,增强城市的防火自救能力,以保护城市在经受重大天灾人祸引起大火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控制局面,迅速消除事故后果,维持城市的正常社会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人员伤亡。譬如在港口城市,需要保证航道在任何情况下能畅通无阻,必须严格限制在沿航道两侧陆域或水面设置大型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或易燃易爆物资仓库,确保港口的咽喉、蜂腰等部位航道的绝对安全。
(二)在城市规划中纳入防火要求。总的要求是:针对整个城区和各组团的实际情况,对关系全局安全的各方面统筹安排,使各功能分区之间关系合理,不留火险隐患;使上、下水和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用设施有利于防火和灭火;规划好防火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使建筑群的密度适宜,位置和间距得当,消除蔓延的可能性;对城市的山林和绿化工作进行防火综合规划,使之不仅有利于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和美化城市环境,而且有利于防止酿成城市大火和保障文物古迹及风光点的防火安全;对城市的广场,地下工程设施也要进行综合防火规划,使之有利于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疏散、隐蔽人员和物资。同时,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建设,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专门设施,使城区和郊区有健全的,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消防体系。另外,还要注意到,城市防火规划的特点是绝大多数防火措施往往融合在各个单项的规划和建设中,因此,在考虑城市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的同时,要与上述防火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同步实施。为此,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从全局出发,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各项要求,在制定新城镇和新区域的防火规划时,既要从严要求,又要充分节约用地和节省基本建设投资;在改造旧城区时,如因条件限制,某些防火措施一时难以实现,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从宽从缓,但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防火安全,并为以后全面解决创造条件。但对那些已构成重大火险隐患的问题,则必须认真对待,力求及时解决。二是城市防火规划要和单项工程的防火设计结合起来,避免脱节和落空,以保证防火规划能得到全面落实。三是注意将城郊集镇的防火规划与城区的防火规划做一体化考虑,力求同步实施,这样不但对加快城乡融合过程能起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能使近城地区得到科学合理的发展。四是要不断地研究新情况,探索新理论,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城市防火规划的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防火监督管理。实践证明,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防火监督管理必须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严格管理,这是实施城市防火规划的基本保证。如对城市规划和各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论证,方案审查、设计会审、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时,都要从防火安全方面进行认真的评价、审查和检验。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并且有可能造成重大后患时,规划和建设都要服从防火安全的需要,绝不能迁就一时方便和暂时的经济效益,不计后果,从而给城市留下无穷的隐患。另外,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防火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与规划、设计、施工等部门联合审查城市规划和建设,从图纸设计到竣工验收都要手续健全、正规,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使各项防火措施及时落实。
二、城市防火规划的要点
(一)合理布局城市的功能分区。一是将易燃易爆或散发可燃气体、蒸汽、粉尘的生产和仓储单位布置在城郊的单独区域,位于居民生活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远离重要的政治、军事、科研中心和能源、交通、通讯枢纽,并避免设置在山凹窝风地区。二是尽量避免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单位沿当地常年主导风向连片设置,并加强防火分隔,以防止发生大面积火灾。三是对不直接为本城市服务的大型国家物资贮备仓库、外贸仓库等,要布置在城郊边缘地区;为城市服务的大型仓库可布置在工业仓储区边缘,以尽量避免大量物资过于集中,万一失火加重损失和酿成连片大火。四是对原有的影响区域防火安全的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搬迁改造。
(二)划分防火区。将城市划分成若干防火区,并在防火区之间留出一定的防火间距或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一方面是防止火灾的大面积蔓延,另一方面是保障一旦遇上大火房屋倒塌时,仍有可能通行车辆进行灭火和疏散抢救。城市如采用组团式规划时,可将每一个组团看做是大的防火区,在每一个组团区内又可再分小防火区。防火区规模大小,可参照防火规范对消防道路的间距要求(不宜大于160米)和城市干道之间的距离要求(一般为800米到1200米)大体以2.5公顷为模数考虑为宜。生活居住区参照居住用地指标(近期每人24到35平方米,远期40到58平方米)和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按一万人左右考虑),其防火区的大小,当多数建筑物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最大为40公顷;多数建筑物为三级耐火等级时,最大为10公顷;易燃棚户区则应限制每个防火区规模不宜大于2公顷。工业防火区的规模大小,甲、乙类生产区内,当多数建筑物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不要大于2.5公顷;丙类生产区内,多数建筑物是一、二级耐火等级时,不宜大于10公顷;多数建筑物为三级耐火等级时,不宜大于5公顷;多数建筑物为四级耐火等级时,不宜大于2.5公顷。防火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满足防止火势大片蔓延,保障在房屋倒塌时仍能通行消防和救援车辆的要求。在生活居住区内,当相邻防火区内多数是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相隔25米;其中一个防火区内的多数建筑物是三级或四级耐火等级时,依次增加1米到2米为宜。
(三)改造棚户区。一是在棚户区内疏通消防道路,开辟防火间距,或插建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物,将原有的大片棚户区分为若干组,防止发生火灾时大片蔓延;二是将混杂在棚户区内的工厂、仓库等搬迁出去;三是增加消防供水设施,提高棚户区内的自防自救能力;四是有计划地逐步翻建耐火等级较高的新区。
(四)规划好消防道路和消防水源。一是在交通干道之间或干道与铁路之间尽量形成立体交叉,并在交通流量大的地段设辅助道路,以保证在主干道拥塞时灭火抢险车辆能迅速通过;二是重点防火单位应有直接与市政干道相连的道路,如果中间经过漫水桥,商业闹市区或集市贸易区时,要有绕过这些地点的辅助道路。当与铁路平交时,应有两个交叉路口,相距不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一般是一千米);三是结合道路和供水设施的建设,同时规划市政公共消防栓;四是严重缺水地区要充分考虑利用已有水源(如水库、水井、水塘、海河等),并保证消防车辆能靠近和取水方便。
(五)做好对专门消防项目的规划。一是按消防站设置规定规划全市的消防站,满足消防车辆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二是规划建设城区与郊区的电话和无线电通讯设施,并在城市的制高点设置火情瞭望站。
总之,城市防火规划是城市规划中极为重要的一项专业规划,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入城市规划的案卷,同步贯彻实施,使城市的基础条件能适应抵御重大火灾的袭击,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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