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各类火灾隐患也大量涌现。近几年来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在一些地区的相继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因此,作为消防部门如何能够做到依据充分、界定准确、监督严格,做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已经成为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项迫切任务。由于重大火灾隐患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技术等多个方面,涵盖制度建设、责任体系、资金保障等多个层面,因而成为消防工作中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对策,做如下分析。
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安全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单位的领导者,消防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心存侥幸,思想麻痹,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像抓经济建设那样抓好安全工作。思想观念跟不上去,自然就忽视了内部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隐患漠不关心或听之任之,对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公然对抗。有很多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也不想把资金投到隐患整改上,认为那是在浪费,花大笔的钱却看不到什么效益,把经济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置消防安全于不顾。有些单位则干脆以缺乏资金为借口,推脱搪塞,得过且过。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大量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
二是权责关系模糊。现在许多大规模的商业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建筑物不再归属一个单位专有,而是按照摊位、铺面、楼层等划分区域,进行产权出卖、使用权出租、转让等,其消防设施却是所有产权人共有,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这些场所一旦因先天不足或管理不善出现重大火灾隐患时,便会因各产权人、承租人、物业管理人等各方利益难以平衡而相互扯皮,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难以落实,整改难度相当大。
三是资金投入短缺。越来越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也并非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有的单位下岗职工明显增多,内外包袱日趋加大,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有的甚至连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无法保证,因此导致大量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四是制度约束乏力。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文在内容上存在一定问题,不适应现时消防监督执法实践的需要。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许多实际情况是,一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有的根本就不予受理,有的勉强受理后不给予执行,有的执行时不彻底,还有的甚至以向公安消防机构索要企业账号为受理条件。再如对拒绝执行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决定的,消防部门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提请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予以拘留处罚时,有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消防问题有专条规定,其他条款不适用于消防问题;有的还认为消防处罚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因而不批准执行拘留。
五是合力尚未形成。目前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把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看成消防部门一家的事,重行业管理,轻消防安全;重审核发证,轻证后监管,甚至以“消防安全,关口前移”为借口,把本该属于本部门审批的事项推到公安消防部门,造成消防部门不堪负重。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对消防部门通报本行业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不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不积极督促整改,睁眼看经济效益,闭眼管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不了了之。
二、产生重大火灾隐患的常见原因
一是历史遗留原因。即消防技术规范(包括各种专业技术规范)及《消防法》颁布实施前形成的重大隐患。由于消防法制不健全,消防技术规范不完善,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等,使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先天不足。其主要问题是,平面布局不合理,建筑耐火等级低,生产工艺及消防设施等方面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
二是行政决策原因。个别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决策失误,在城市建设中未将消防安全列入统一规划,造成部分重大火灾隐患的遗留。个别行政领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存在行政干预消防执法的现象,如为提升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强行干预,致使出现“先上车,后补票”甚至“只上车,不补票”的现象,个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消防审验就施工并使用,埋下“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
三是单位自身疏于管理的原因。有些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投入使用后,在日常使用中往往失于管理、维护和保养,导致消防设施损坏后不能及时得到维修,有的甚至在出现故障后关闭消防设施,使花费巨大资金设置的消防设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留下了消防安全隐患。
四是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个别消防监督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精力外移,有些经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对火灾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监督人员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甚至袒护隐患单位,使火灾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有些人员交流快,只顾眼前,存在短期行为,对重大隐患能拖则拖,能推则推,致使隐患长期存在。
三、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对策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修改、完善《消防法》有关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强制措施,以法的形式赋予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权,用法的威严提高消防机构的执法威信,也直接以法的手段震慑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行政相对人。如可在《消防法》中增设条款,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的处罚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查封、扣押等。
二是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这是做好监督整改工作的关键。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紧紧依靠政府的坚强领导,努力赢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并针对隐患整改工作适时作出安排和部署,科学、规范地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
三是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必须将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积极落实隐患整改资金作为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整改火灾隐患的资金投入是一项隐性投资,无任何经济效益可言,造成一些需要大额投入和经济效益较差单位的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采取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通过政府投入、社会集资、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可以由政府及银行通过风险、信誉评估对隐患企业实施无息贷款,解决隐患投资问题;可以通过各类基金委员会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基金,对确实存在资金困难自身无力解决,但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大量人员失业、社会动荡等严重问题的单位进行无偿资助。
四是开展火灾责任保险。火灾责任保险比较好地解决了火灾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但不可否认的是,火灾责任险的设立,也从客观上助长了不少投保人忽视火灾隐患整改的思想。因此,要使火灾责任险更好地发挥作用,可以考虑在传统的火灾保险条款基础上进行适当创新,如可增设消防与保险联合进行消防排查条款,规定发现重大火灾隐患而不按规定整改发生火灾的,不但要给予必要的处罚,还要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不予赔付,从而消除企业有保险赔付的依赖,从经济上堵住了企业的后路,迫使企业重视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是狠抓合力建设。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查改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火灾隐患查改责任与考评机制,确保各级政府真正把火灾隐患查改问题作为大事来考虑,逐条逐项分解落实整改任务,进一步增加隐患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要把火灾隐患查改问题解决的好坏,作为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与各项工作的年终考评挂钩。同时,要调动起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通过落实责任制切实督促公安、文化、教育、卫生、工商、建设、规划、经贸等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针对易产生重大政治影响、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火灾易发场所、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合力督办,联合治理。
六是严把审核“源头关”。事实上一些重大火灾隐患大多存在于建筑布局、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生产流程、技术工艺等防火措施不健全、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等方面。而造成这些重大火灾隐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把关不严。因此,要严把防火审核“源头关”,实行逐级审批和审验分离制度,确保审核、验收不走过场。消防监督人员在审验工程中应该变被动为主动,提高大局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参与设计、论证、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施工过程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过法律文书通知施工单位,督促其整改。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七是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整改火灾隐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保证安全,又要兼顾生产,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必须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从而达到安全与生产、经济与效益、形式与效果的统一。公安消防机构在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前,要积极会同设计、检测、技术等部门的专家,对重大火灾隐患现状进行论证,提出指导性意见和整改方案。整改期间,公安消防机构应派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指导,确保整改如期完成。对那些确定整改困难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落实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灵活变通”手段,允许其有计划、分步骤、按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不搞“一刀切”,也不“一棒子打死”,否则,只能造成隐患久拖不改、长期存在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