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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

2008-08-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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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伴随而来的就是娱乐行业的飞速发展、娱乐场所不断增多,这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增加了安全隐患。近期,辽宁本溪歌厅、湖南衡阳影城的大火,再一次敲响了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的警钟。

  公众聚集场所主要涉及公共娱乐中心、商场商厦、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影院、集贸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其主要特点是人群密集、人员流动性大、消防安全隐患多、阻力大,一般较易发生火灾事故,其常见隐患为以下方面:
                                  
  一、部份新、改、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内部装修,其防火设计、室内装修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也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就投入使用;对这些公众聚集场所而言,其防火设计、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本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这就导致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二、建筑设计不规范,安全通道不畅。不少单位和场所对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规定不懂或知之甚少,个别单位出于节省设计费和地盘的考虑,随心所欲自行设计,将消防安全统统置于脑后,甚至不预留或违规少留安全出口,有的虽有通道但设置不合理,有的临时改建或乱堆乱放杂物堵塞通道,使安全出口名存实亡,影响人员疏散。
                                  
  三是公众聚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安全负责人轻视消防安全教育,相关工作人员消防意识和责任心淡薄,不注重安全检查和整治,发生火灾后又不愿承担相关消防责任,大部分人认为损失是集体的,责任是领导的,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缺乏维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人翁意识。
                                  
  四是装修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阻燃处理不当。公共聚集场所中由于受经济利益的趋使和盲目提高装修档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严重忽视消防安全,投入重金进行豪华装修,大量采用木质材料、塑料、油漆等烟量大、毒性大的可燃材料,这样不仅容易起火,且起火后会产生大量有毒的烟雾,致使能见度降低,呼吸困难,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对于可燃材料的阻燃处理,大多未按要求去做、不能达到所要求的耐火级别。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猛于虎,针对上述隐患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解决:
                                  
  一是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商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职责,对新、扩、改建的公众聚集场所,要加强建筑施工前期设计规划的消防技术指导,严格按照消防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合理铺设电器线路;加强建筑施工结束后投入使用前的消防设备检查验收和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严禁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发生。
                                  
  三是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公共场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牢固确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同时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行明确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是消防部门要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形式、宣传时机,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技术能力,突出建筑防火的重要性。

  总而言之,只有大力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防火工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安全保障,才能消费得开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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