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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在保卫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而火灾预防工作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公安部周永康部长曾指出:要“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根据上级消防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常熟市全力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规范了行业消防管理行为、降低了火灾发生机率。但是,在火灾隐患不断得到整改的同时,一些顽固性的隐患一直无法得到彻底根除,已经得到整改的隐患也在不断产生反复。对此,结合常熟市近年来火灾隐患整治的实际,就建立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有效消除顽固性火灾隐患进行了以下探讨。
一、顽固性火灾隐患的几个特点 顽固性火灾隐患包括通过一般整改难以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隐患,虽经整治但多次发生反复的隐患,从工作实际来看,上述两类隐患分别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具有“先天性”特点。目前,建筑工程、包括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已经日趋严格、规范,但是,在1998年以前,有大量的建筑没有办理过消防审批手续,即使办理过审批手续,其消防安全条件与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也存在较大差异。而此类隐患如果要进行彻底整改,必须对建筑本身进行大规模的改造,个别建筑的工程量与重建相当,以常熟市一些1998年前建设的高层建筑为例,局部整改达不到要求,彻底整改则涉及增设自动消防设施、大规模调整建筑消防布局,短期内无法解决。同时,也有一些小规模的内装修工程仍然存在因漏审、漏验产生火灾隐患的情况,在工程竣工后再行整改难度较大。
二是具有“反复性”特点。具有“反复性”的火灾隐患,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大、受硬件设施客观因素影响小,整改很容易、再次产生也很快,比较典型和普遍的就是我们常说的“习惯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疏散通道堵塞、安全门上锁、违章用火用电、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等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等;同时,在常熟市比较典型的还有“三合一”建筑隐患,一些在车间、仓库内的住宿人员,以及租住户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形成了“你进我退、你退我住”局面。此类隐患,在整治中成效显著,但如果管理不到位,就会迅速回潮。
三是具有“经济性”特点。顽固性火灾隐患的产生,归根到底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例如,先天性火灾隐患的整改,首先要投入巨额资金,整改过程中又要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单位本身必然对隐患整改产生抗拒心态;再如,习惯性违法行为的产生,也是单位从自身利益考虑,安全门上锁是为了便于管理,消防通道堵塞是因为便于堆放杂物、商品,可以减少设置专用仓库的投入,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是不愿意投入资金;又如,“三合一”建筑隐患多发生于小型企业、个体加工作坊和出租房,目的就是减少“不必要的投入”。
二、顽固性火灾隐患无法有效根治的原因 顽固性火灾隐患的产生由其特点所决定,但在历次整治过程中一直无法有效根治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消防主体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淡薄。就企业而言,一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普遍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的错误观念,对火灾隐患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隐患整改。导致原有隐患还没有完全整改,新的隐患不断滋生,使消防安全始终滞后于企业生产、经营。就群众而言,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和单位一般职工缺乏必要的防火、灭火常识和自防、自救技能,不清楚火灾隐患的表现形式、不了解火灾隐患的危害性,久而久之,对常见的火灾隐患形成了习惯心理和麻木心理,无法自觉、自愿地通过整改火灾隐患、杜绝违法行为来保护自身安全。
二是消防执法机构的日常管理不到位。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和缺乏制约机制是影响消防监督管理的三大难题。在消防警力方面,具备消防监督执法资格的对象为消防大队监督员和派出所办理消防执法资格证的部分民警,常熟市消防大队现有专职消防监督人员仅5人,派出所办理执法证的民警92人,但实际参与消防监督管理的仅40余人,且全部为兼职,同时,各派出所有消防协管员40名,但不具备执法资格,就现有警力而言,只能维持基本的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对892家消防重点单位每年2次的检查、以及其它消防工作任务,对大量监督管理对象无法实行有效管理,甚至对一些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等严重违法行为也无法及时发现;在消防专业技术方面,由于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流动过快且为兼职,造成总体监督管理水平长期无法提高,部分监督人员发现不了火灾隐患、发现了隐患不懂如何要求整改、执法程序不规范,都影响了消防监督管理效果;在制约机制方面,消防部门没有对单位、场所的年审制度,对火灾隐患只有通过日常检查发现这个唯一途径,也造成单位、场所在首次消防检查后逐步滋生火灾隐患。
三是消防监督执法的力度不够。一是表现在消防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以习惯性违法行为为例,每次检查发现隐患都可以进行当场处罚,但其处罚额度相对于单位的利润而言微不足道,导致一些单位宁愿接受罚款也不愿对隐患进行彻底整改;二是表现在对处罚决定的执行不严,例如,对存在隐患单位给予停产停业处罚,但消防部门对当事单位拒不执行却没有有效的强制措施;三是表现在消防执法程序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对部分火灾隐患的执法实行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处罚的程序,一些单位和个人钻此空子,对整改要求全部落实执行,在消防部门复查合格后又恢复原样,消防部门即使再次检查发现,也只能再次限期整改。无法充分体现消防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各职能部门之间对消防执法的联动机制不够健全。政府各职能部门虽然共同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但目前由于各部门的专业法规没有衔接,导致各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的前置审批方面,对已经办理相关证照但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缺乏有效制约措施,同时,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依法落实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能承担起在组织本行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无法有效整改行业内的火灾隐患。
三、建立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的对策 有效消除顽固性火灾隐患必须建立规范的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隐患整改责任、规范隐患整改程序,切实做到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事故发生之前。
一是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机制。消除顽固性火灾隐患,必须提高广大群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度和对消防工作的支持度,因此,一是针对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消防管理人员要重点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知识的培训,确保依法管理,杜绝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二是针对广大人民群众要广泛开展公益性的消防宣传,努力扩大消防教育的覆盖面,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让群众了解那些行为属于火灾隐患和隐患的危害性,让群众主动、积极的参与到火灾隐患整治之中,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二是建立火灾隐患的预防机制。整治火灾隐患,应首先控制新的隐患产生,把好源头关。一是要加强建筑工程和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工程施工安装、消防设施检测等单位的管理,坚决杜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施工、擅自投用,降低消防设计标准、不按消防设计施工、采用劣质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是建立消防监督队伍建设机制。加强消防监督队伍建设,是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的必要条件。在当前形势下,大量增加武警现役消防监督人员、民警编制消防人员困难很大,因此,应根据监督管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大力发展地方编制消防监督队伍。一是要积极向上级消防部门争取消防监督执法权,努力取消地方编制消防人员在消防管理中的“协管”身份,建立一支真正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二是要给予这支队伍稳定的编制、合理的待遇,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参与到消防工作中,保持队伍的稳定;三是要加强专业能力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消防监督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
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治的疏导机制。顽固性火灾隐患整治应严格遵循“疏堵结合”的原则,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注意降低整治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三合一”建筑隐患为例,要通过建设外来人员集中居住区,解决外来人员住宿不方便的问题,疏散“三合一”人群;再以习惯性违法行为中锁闭安全门为例,要通过安装电磁式推闩门锁等技术防范手段,解决消防疏散与治安管理之间的矛盾。有效的疏导机制,对于解决顽固性火灾隐患将起到良好效果。
五是建立政府各职能部门消防管理的联动机制。一是要建立检查发现机制,各职能部门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火灾隐患的发现,例如,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外来人口中存在的火灾隐患,教育、卫生、文化等职能部门可以结合行业管理及时发现学校、医院、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扩大消防安全管理范围;二是建立督促整改机制,把消防安全作为行政职能部门年审、发证等审批和许可的备案条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在消防行政处罚的同时,给予吊销相关证、照的处罚,形成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合力。在常熟市,通过政府协调,对部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实行停电断水措施,有效保证了隐患整改进度。
六是建立隐患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公安部61号令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单位所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火灾隐患整治过程中,对因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扎实而导致火灾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一定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增强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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