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对纸类及其制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尤其以木材为原料的纸品,在市场上备受青睐,市场的需求促使近几年国内相继建成多个年产木浆能力超过10万吨的大型木浆厂或造纸厂。山东省日照木浆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其中一个。
日照木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规模为制浆17万吨,总投资为28.12亿元,被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建立,有利于缓解我国长纤维木浆短缺的矛盾,填补了我国液体包装纸板生产空白。所用主要生产设备及原料的堆卸装置均从国外引进,原料为巴西进口木片。为适应生产规模的需要,在木片堆场的设计上,木片堆场的规模为:125000m^3×3,每个木片堆垛的高为26米,直径133米。如此大的木片堆场在国内属首例,且明显超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称《建规》)第4.7.2条规定,如果严格按照《建规》要求,每10000m^3设一个堆,需设37个堆垛,如此不仅不能保证正常的生产需要,且需增加数倍的资金投入及大片的用地。如何解决生产需求与消防安全要求间的矛盾呢?在木片堆场的防火设计审核中,我们的做法是:
一、参考国外经验
厂方人员赴国外考察和国外提供生产设备的公司所提供的材料表明,国外木浆厂最大木片堆场的规模已达280000m^3×2,为进一步了解国外对大型木片堆场的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法,我们同设计院、厂方多次向国外拟提供生产设备的三个公司询问木片堆场容积有关规范规定和需采取的防火措施,答复是没有找到限制木片堆垛容积的标准,有的工厂在木片堆垛间设消火栓,更通常的作法是在与木片露天堆场衔接的木片皮带运输走廊上设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于北欧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间的差距,消防装备及灭火能力悬殊较大,国外提供的经验作法只能供我们在防火审核中参考,但在木片皮带运输走廊上设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于扑灭由于皮带运输中因皮带磨擦发热引起的或其它可能发生的火灾的作法非常可取。
二、借鉴国内经验
目前,经轻工部规划设计院设计的造纸厂中,木片堆场容积超过规范规定的就有3个。
1、福建青州造纸厂
堆场规模为50000m^3×2是国内造纸行业首例露天堆场超过现行规范规定的工程。1993年1月经福建消防监督部门和轻工部门共同研究,采取的防火设计方案为:木片堆场在设有低压制室外消火栓和灭火器的基础上,增设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即由3台150S78型清水泵(其中一台备用)、专用管网和消防水炮组成,室外消防用水量设计为55l/s,对水炮的设置要求是木片堆场任一点均应保证两个水炮的水柱同时到达。
2、南宁造纸厂
木片露天堆场规模为35000m^3×1,木片堆场仅设室外消火栓和灭火器,消火栓设计用水量为551/S。
3、佳木斯造纸厂
木片露天堆场规模为160000m^3×1,堆场每隔50—70m设一个室外消火栓(低压制,水压为0.35MPa);由于距周围建筑防火间距不足,在堆场四周设立了1.4m高防火墙。
分析以上三家造纸厂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我们认为福建青州造纸厂的作法比较可取。
三、提请专家组论证
如何切实解决木片堆场的消防安全问题,按照公安部30号令第17条规定:“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筑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我们决定将木片堆场消防安全问题提交专家组进行论证。省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评估专家组成员会同设计部门、厂方和省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一起召开了论证会。专家组指出:同意木片堆场125000m^3× 3的规模,但同时必须满足以下3项要求:
1、消防水炮的射程、流量的选择应能满足木片堆场的每一点都有两个水炮的水柱同时到达,对水炮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根据防火设计要求进一步明确。
2、木片堆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155l/S(其中消防水炮100I/S,室外消火栓55I/s)计算。
3、木片堆场灭火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算。
专家组的意见,给我们在日照木浆工程木片堆场消防安全设计防火审核时提供了具体依据。
四、审核结论
以专家组论证意见为依据。并参考国内外经验作法,就木片堆场消防安全设计问题,我们最后提出:同意木片堆场125000m^3×3的规模,在满足专家组论证意见提出的3项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90轻生字第65号)7条规定,木片堆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0m,且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2、与木片露天堆场衔接的木片皮带运输走廊上设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建设部门对提出的意见表示赞同,认为在设计、施工中对操作性较强,既保证了木片堆场的消防安全,又能保证生产工艺的需要。
五、体会
随着改革外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国外先进的产品与技术的引进,以及国内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带来的消防安全的新问题日益增多,越来越体现出我国现有的消防技术标准相对滞后的问题。如果教条地引用规范来进行约束和限制,势必会阻碍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影响经济的迅速发展。因此,放宽视野,广泛参考国内外经验,按照公安部30号令精神要求,成立由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由专家组进行论证,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是我们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中有效的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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