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通用厂房即在建设前没有确定进行何种生产,只要是工艺流程在空间上无特殊要求的生产,均能使用的厂房。从厂房建设的目的来看,建设单位总想以最经济合理的投资把它建成一个能适应各种生产,以达到“通用”效果的厂房。其建筑特点是采用框架结构,空间大,可随意分隔。
通用厂房一旦出租或销售,会被投资者任意分隔使用,多数不能满足《建规》要求,造成诸如疏散楼梯不足、安全通道不畅、室内消火栓的分布不能满足要求等隐患,特别外商投资的短、平、快企业,只求效益不讲安全,只考虑防盗,不注意防火,这些企业对中国的法律法规缺乏应有尊重和了解,对消防安全缺乏应有的重视,有的甚至拒绝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监督,企业带着隐患运转,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从通用厂房的建筑特点和使用后的火灾危险性可以看出,我们在对这类工程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时要全面考虑,使其厂房在满足各种生产的同时,也要满足各种生产条件下的防火要求。
首先要把好防火设计关,特别对多层或高层通用厂房的防火设计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疏散和消防给水,保证厂房分隔后满足《规范》的各项要求。如某地工业开发区一通用厂房,五层、高22m,平均每层建筑面积1200m^2,此楼房出租之后,无论如何分隔,均满足了人员疏散和消防给水方面的要求。
其次要从实际出发把好防火审核关,如果对通用厂房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乙类生产来审核,一则,厂房的层数、面积与周围建筑的间距等方面都将受到较大的限制;二则,引进的外资项目如为丙、丁、戌类生产,势必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引进的外资项目多为纺织、电子等行业的生产,甲、乙类生产较少。同时根据甲、乙类生产的危险性,其厂房的选址设计等方面的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而不宜使用通用厂房。因此对通用厂房的防火设计宜按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来考虑。
当然,除了在防火设计上应当周密的考虑外,对建设方也要进行相应的条件限制。
我们要求,凡要进行通用厂房的建设时,建设方均应以单位名义对厂房的生产性质自行作出规定(一般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在丙类以下):在厂房被购买前须进行2次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签定出租或销售合同,这样一来,便基本解决了通用厂房与针对固定生产类别进行防火审核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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