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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经营形式日趋多样化,尤其是去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地在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时凸显出诸多薄弱环节,火灾形势日益严峻。在此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依据新修定的《消防法》解决当前消防监管难题,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已成为亟待考虑的问题。对此,笔者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浅析。
一、依据新《消防法》开展监督执法的难点一是社会各界“依法治消”认识不足。
一是相比其他一些行业法规,新《消防法》今年5月1日才正式实施,其宣传力度还不够大,社会影响面和影响力相对较小。很多群众认为消防法规自己都懂,不就是报警、逃生、留好防火门么,谁不会啊?一些单位甚至还抱着侥幸的想法:那么多家单位,着火的毕竟是极少数的,自己应该不会那么“倒霉”。更何况,贯彻执行《消防法》如何比的上“发家治富”那么实在,由此导致各地依据新《消防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自查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二是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依据新《消防法》开展消防监管工作的效果好坏,与完成任务的载体即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密切相关。素质较高的,能够深刻地领会法规条文的重要思想;素质较低的,则会影响法规的贯彻和执行。目前,各地都有少数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有的流于形式,检查不细致,不能发现问题;有的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程序不规范,只限于口头传达、要求,未能以书面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相关部门人员整改;还有的在案件定性上把握不准违法性质、在笔录制作上偏移询问重点、在证据收集上缺乏有效措施、在处罚的裁量上难以把握幅度;更有甚者在执法过程中避重就轻,畏难惧烦,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致使消防监管工作遇到“瓶颈”。
三是执法过程存有诸多制约因素。为了地域发展和获取更多的财政效益,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经常对一些会“下金蛋”企业进行不应有的“保护”,甚至不惜作出干扰消防执法的规定,置《消防法》于不顾,致使招商引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的现象,有的甚至采取“保姆式”服务,把发达地区在开放初期干预执法的错误做法当成法宝照抄照搬,比如:“先发展后规范”、“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不买票”等。更有甚者因追逐个人政绩,不按法规办事,对待外来投资者,合法非法一律不准过问、办证办照一路放行,项目完工前要求扶上马,项目完工后还要送一程。消防部门碍于地方政策、碍于关系,无法大刀阔斧、理直气壮地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只能睁只眼闭只眼,结果消防隐患总是无法得以彻底整改。
二、分析当前状况出现的原因综合分析发现,之所以出现这些难点,主要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宣传培训力度太小。因经费等各种因素制约,新《消防法》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始终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中:消防部门一家在唱“独角戏”。尤其是一些单位对消防工作认识不足,感触不深,在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方面不愿投放足够的经费,进而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新《消防法》的宣传教育。同时,一些消防监督人员自身也放松了培训学习,疏忽了对消防行政执法经验的总结和积累,不吃透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和基本精神,不掌握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不熟悉消防行政执法程序,不知晓执法要素和环节,造成执法被动。
二是评估考核力度缺乏。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由于缺少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没有硬指标,造成部分执法人员对消防监管工作抱着被动、冷漠的态度,一些地区将消防行政执法作为一项可为可不为的软任务,没有列入全年考核指标,对消防违法行为存在多查处、少查处、不查处一个样的现象。有的即使列为全年考核指标,但考核不连贯,存在年初时松、年底紧,年底考核抓突击的现象,严重挫伤了严格执法、勇于执法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另外,消防行政执法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存在拿原则做交易,以收费代处罚,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甚至发生执法枉法、以执法谋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是汇报沟通程度不够。当前,一些地区消防监督部门存在多重顾虑,行政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因地方政府领导的干扰而该立案查处的不予立案查处,该从严查处的降低标准处理,不敢理直气壮地开展消防行政执法。不能够及时跟政府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积极汇报沟通,不能将新《消防法》的有关内容广泛宣传到各机关单位,在思想上存有消极抱怨的心态。四是对热情服务理解片面。近年来,全国各地都提出了为行政相对人热情服务这一目标,建立服务型消防机构已成为时代的主题。然而,由于部分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管理方式的片面理解,导致错误地认为“热情服务”就是“放松监管”,严格执法就不是“热情服务”,把服务和执法放到了对立面。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于不顾,对该依法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不去立案查处,助长了各类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依据新《消防法》实施有效监管的对策思考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构建社会化监管格局。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消防工作进行了重新定位: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从中我们不难发现,要达到消防监管社会化,就必须协同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加强各部门间的执法联动,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共同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整治火灾隐患。同时,消防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沟通汇报,通过国家行政手段,真正将消防工作内容与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内容紧密结合起来,确实把消防工作考评当成政府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二是细化完善配套规章,提高法律可操作性。新《消防法》实施以来,部分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尽快细化完善新《消防法》的配套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操作办法。要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分行业、分阶段、分步骤地开展消防监管,防止波动,稳步推进,确保新《消防法》顺利有效实施。针对法条中一些概括性强,比较模糊、笼统的法律术语作出明晰的解释,以便实际操作;对基层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监督执法的行为。
三是深入开展宣传培训,提升社会监管效能。消防工作强调预防为主,而宣传培训教育正是预防火灾的最根本举措。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对相关规定还不是十分了解,消防机构应把其纳入重要工作内容,结合当前消防宣传“六进”和消防站对外开放,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要积极发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力量,建立群防自治网络,逐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大宣传”、“大培训”的宣传教育新理念和新机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众信息网络,拓宽渠道,开辟消防宣传阵地,根据重点时段、重要季节、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法规宣传。此外,消防部门还应主动向政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赢得政府部门对开展消防行政执法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消防监管能力。消防监督执法质量高低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想改变当前监管被动的局面,必须从强化人员素质这一源头抓起,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配备,强化经费保障,提升执法水平,通过培训等形式,不断提升消防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质量,造就一支“懂法规、精业务、纪律严”的公安消防执法队伍。同时,要积极转变消防力量增长方式,大力发展以派出所消防民警、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形成全面覆盖的消防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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