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火灾现场是变动现场,火灾原因更为复杂,正确区分火灾性质是现场勘查技术员的责任,火灾现场勘查技术员在实践工作一般都是从环境勘验,起火点的确认,引火物的勘验三方面来区分火灾性质。
关键词现场勘查区分火灾性质
近年来,火灾呈上升趋势,致灾因素不断增多,火灾原因趋于复杂,认定的技术难度加大,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火灾事故调查的基础是火灾现场,火灾现场并不是火灾发生时的原始现场,它已经发生了燃烧,这种燃烧已经将火灾发生时的一些痕迹灭失;同时由于火灾的扑救也对火灾现场造成破坏:灭火时消防水枪的强力冲击,疏散物资对建筑物的破拆,抢救人员和物资时对现场的翻动,这样在原来的痕迹物证上又留下了很多新的加层痕迹,因而使火灾现场更加复杂化,给火灾现场勘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题。为与火灾事故调查有机衔接,公安部已经将与火灾有关的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交消防机构办理,放火罪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如何在现场勘查中区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责任是消防机关火调人员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技术员的共同责任。笔者结合具体火灾案例,对在现场勘查中如何区分火灾性质(放火、失火还是意外火灾)进行分析,提出个人几点不成熟的想法,仅供同仁参考。
一、通过火灾现场环境勘验来区分火灾性质
火灾现场环境勘验是火灾现场勘查人员在现场外围或周围对火场的观察,搜索火场外围是否有可疑的痕迹和物证。以此来判断有无从外部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以确定起火范围。主要通过对火场周围环境的巡察,了解火场的位置,周围的道路,院墙相邻的建筑物,从中判断附近犯罪分子有没有放火的方便条件。注意在火场周围发现可疑的痕迹物证。如:攀登围墙蹬蹭痕迹,现场周围的交通工具,点火工具,引燃物及包装物,地面可疑足迹等。环境勘验可以初步确定火灾性质是放火、失火还是意外火灾。例如:2005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永州市祁阳县黎家坪镇一编织袋厂发生火灾。该厂为私人企业,厂房外无围墙,现场勘查中发现在厂房的外墙体上有五处攀爬时的蹬蹭泥土印痕,在相应地面上有二趟胶鞋印,沿着足迹追踪到距现场50米处,发现了引火物捆扎地点。这为该案定性为放火案提供了相关的依据。
二、通过火灾现场中起火点的确定来区分火灾性质
起火点是指火灾现场中最先开始起火的具体地点。实践证明,起火点是认定火灾原因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及时准确判定起火点更是现场勘验中确定火灾性质的重要依据。根据火势蔓延痕迹来判定现场起火点是现场勘查中常用方法。例如:2004年农历七月十五日晚八时许,永州市祁阳县汔车运输公司一台刚购回的别克车停在县城繁华街头起火,幸好消防队员扑救及时,该车尚末造成大的损失。现场勘查中发现,该车右前轮内侧有一堆尚末烧完的冥纸堆,由于扑救,纸堆已被高压水枪打散,但仍可见原始纸堆印,在对车辆勘查时,在车底处可见一明显梭形烧毁印迹,梭形中心位于右前轮内侧,该起火点的确定为该案定性为意外火灾提供了扎实的证据。又如:2003年12月22日晚11时许,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昭陵街发生一起火灾,烧毁铺面房11间,直接损失逾百万元,现场勘查中通过对物体被烧毁程度,烟熏痕迹等火势蔓延痕迹特征来判定现场起火点是位于第三间铺面房里间一火炉处,准确判定起火点为案件定性提供了证据。
三、通过火灾现场中引火物的勘验来区分火灾性质
在清理燃烧的灰烬中,仔细寻找引火物的残体是现场勘查工作中比较困难的事,如果在现场勘查中能发现引火物的残体存在,那么就能准确为该火灾定性为放火案,该证据是不容置疑的。在寻找引火物时要特别注意在火场周围及起火点的灰烬中发现带有纵火痕迹或者能够起火的物品(引火物),如:干柴,火把;另外还要注意是否有可燃烧物质的容器,如:油桶,油壶,从这些物品种类上可以表明属于现场原有的还是犯罪分子带到现场的。通过现场中引火物的存在可以准确说明火灾的性质。例如:2006年8月26日晚10时,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富丽华夜总会起火了,当时由于店外在争吵,工作人员不在店内,没有人注意到起火,现场勘查人员在现场废墟中发现了一只加油站用来装油的油桶,从而为该案定性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又如2004年11月15日晚11时许,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市场有一间铺面房起火,由于扑救及时,损失不大,第二天在隔壁的一间铺面房内发现了一根尚未完全燃烧的竹棍,根据这个情况,现场勘查技术员对起火现场采用了剖面勘查法,终于在室内发现了一根炭化的竹棍,为该案定性为放火案提供了证据。
火灾现场是毁坏性现场,又是变动现场,现场勘查的技术员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勘查现场,分析客观情况,大胆使用先进的设备。在工作中多积累经验,为以后火场勘查工作起到一定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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