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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应该从分析和查找灾害成因做起

2013-04-22   作者:庆长林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震灾的灾害成因是大自然造成的,是天灾,火灾的灾害成因是人为的、是人对火失去管控而造成的,是人祸。灾害成因是由“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行为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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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所造成的灾害简称为震灾,是指由于地震发生地壳运动而引发的山体滑坡、河流阻塞、地表开裂、房屋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火灾是指由于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而发生的物质燃烧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两者的区别:一是前者是由于地球板块的运动而产生的,后者是由于人对火失去控制而发生的;二是前者灾害成因是大自然造成的,是天灾,后者的灾害成因是人为的、是人对火失去管控而造成的,是人祸。

  根据公安部关于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火灾的灾害成因构成“是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因此,一起火灾发生的背后,一定存在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一般是指是否发生了下列失控行为:

  一、报警不及时;

  二、初期火灾扑救人员不到位、措施不得力;

  三、组织疏散人员不到位、方法不得当;

  四、消防设施应该设置而未设置或未启动,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报警方面的自动报警系统、监视器;灭火方面的喷淋系统、消火栓;防火分隔方面的卷帘门、防火门;疏散方面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保持空气清洁的排烟系统和送风系统等等。

  我国《消防法》的消防工作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因此,发生上述失控行为的责任主体应该是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单位或业主;二是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三是地方政府。因此,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消防工作的领导者,应该严格贯彻国务院关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得不到追究不放过、不吸取教训不放过”三不放过原则,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逐级排查失控行为人及其责任,依法惩治责任者让“敬畏法律、责任政府”的十八大精神得以彰显。在全社会形成从业者因敬畏法律而守法经营,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因责任追究而自觉履职监管职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只有这样消防工作原则才能得以落实,消防工作网络才能真正形成,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危害,才能减少火灾特别是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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