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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矿安全法制化的必要性

2005-10-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近年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令世人瞩目,特别是2001年全球经济低迷,美国经济衰退,日本经济萧条,中国经济却一枝独秀。但是与此鲜明对比的却是我国煤矿事故此伏彼起,持续不断,令人吃惊,虽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行政措施,投入了数额巨大的技改资金和针对煤矿安全的科研开发资金,但我国煤矿百万t死亡率仍遥遥领先于美国,甚至领先于经济技术并不发达的印度。这两个巨大的反差,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1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由法律强制规定
    (1)煤矿企业重效益、轻安全、重市场、轻法律是造成煤矿事故多发的根源之一。煤矿企业由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彻底解决了制约企业发展的枷锁,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企业,于是有人错误地认为,原来由国家严格控制的安全也可以进入市场经济了,安全再也没有强制性,也可以讨价还价了。为了生产安全标准可以降低,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十矿1996年“5.2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就是由于不用瓦斯探头报警断电,人为调整报警断电值而造成的;为效益降低成本,可以减少安全投入,于是设备老化、工程质量下滑,必备的安全设施不购置、不安装,众所周知,山西省的小煤矿连续发生爆炸,原因就在于没有起码的通风设备,靠自然通风,更没有瓦斯检测仪器而造成的;为了急功近利,刚招收的新工人不经过任何安全培训当日就安排下井工作,即使搞培训也是走走过场;为了应付有关部门检查,东借西拼安全仪器,与检查人员讨论价还价,俨然一个安全大市场。这种重效益、轻安全、重市场、轻法律的思想与做法,使得效益与安全、市场与法律的天平严重失衡,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没有法制保障下显得多么苍白无力,煤矿事故能不多发吗?
    (2)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比,企业要宽松自由得多,获得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成为众多企业追逐的目标,然而市场经济并不是漫无边了的无限自由,它必须受到法制约束。煤炭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如地质条件变化多端,各种灾害时刻威胁着国家财产和人们的生命健康等,一旦发生事故,轻则影响生产。致人受伤,重则破坏资源,致人死亡,甚至井毁人亡。因此,保护人的健康和生命,保护国家资源、财产是煤矿安全两个重要内容,保护国家资源、财产是煤矿安全两个重要内容。安全是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最起码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其生产经营的主要内容和首要环节,煤炭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要严格依法经营,煤矿安全也理所当然首当其冲。因此煤炭企业除了必须遵守经济法规外,还必须受到煤矿安全法规的制约。
    (3)煤矿安全的强制性必须由法制保障。煤炭企业的经营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产物、价格,甚至包括经营思想,经营战略,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煤矿安全关系着国家资源和财产,更关系着人的健康和生命,俗话说,人命关天,因此有人就把煤矿安全比喻为天。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什么都可自主经营,唯有安全不能自主,不能自行其事,不能随行就市和讨价还价,必须要有强制性,不管经营条件如何,不管愿不愿意,都必须毫无条件地执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这个强制来自何处才具有权威?那么只有法律才具有这种强制性、权威性。
    2 目前煤矿安全并没有完全步入法制化轨道
    建国前,我国煤矿毫无安全可言,建国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尽管我国陆续制定了有关煤矿安全的法规,但是煤矿安全还是长期处于“人治”状态,自从实行市场经济后,加大了法制力度,相继出台了《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依法治理煤矿安全已初现端倪,但是离煤矿安全的需要,与其他产煤国的法律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仍处于“人治”与“法治”共存期,并没有完全步入法制化轨道。
    (1)立法滞后。煤矿安全的重要性需要法律的强制作为保障,但目前现有有关煤矿安全法规并不完备。如:《矿山安全法》是指所有矿山企业,缺乏煤矿的特殊性和针对性;《煤炭法》是煤炭行业的母法,煤矿安全是其中一部分,但其概括性较强,操作性差;《煤矿安全监督条例》虽有其安全的针对性,却缺乏系统性。因为往往造成煤矿安全无法可依。
    (2)执法不力。以往我国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靠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内部,实践证明,有一定弊端,2000年初建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由国家行政机构行使对煤矿安全的执法监督检查的权力,从两年多来的运行来看,由于机构建立时间短,仍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暴露出个别机构的执法队伍技术业务素质较强,但法律素质、执法水平还有待于提高,执法手段不完备,信息不畅通,造成一些煤炭企业出了事故隐瞒或瞒报死亡人数。执法环境较差,由于一些地方受到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人为阻碍执法。因此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执法体系,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加大执法力度是摆在我们面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3)守法不严。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人治”的影响和执法力度不够大,一些煤碳企业职工法制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守法现象比比皆是,不懂法律者践踏法律,懂法律者蔑视法律,为了个人的、眼前的、局部的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我行我素,甚至以金钱逃脱法律的制裁。据报道,有些矿主与矿工签订生死合同,两万元买断一个人的生命,在那里哪还有什么法律。
    3 煤矿安全呼唤《煤矿安全生产法》
    美国、印度等产煤大国的煤矿安全搞得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制的作用。煤矿安全法制化,使法律的利剑悬在煤矿矿主的头上,出了事故,就让他倾家荡产,饱受牢狱之苦。权衡利弊,还是安全第一才合算,安全才是煤矿首要任务,不是只停在口头上,而是要落实在行动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显示法律的尊严和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才能造成煤矿安全“三不”效应,即“不敢出事故,不想出事故,不能出事故”。
    从我国煤矿安全历史及现状分析,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一部《煤矿安全生产法》迫在眉捷。该法要突出:
    (1) 针对性。针对煤矿安全生产;
    (2) 系统性。涵盖煤矿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各类灾害事故;
    (3) 可操作性。根据不同情况,便于操作。
    我国已正式加入WTO,真正的市场经济时代已经来临,煤炭企业要展示自己的形象参与国际竞争,煤矿安全更加重要,随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的进一步健全,煤炭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可能已经不仅仅是愿望。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