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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煤矿事故多发原因及对策

2005-12-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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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来煤矿事故多发。认为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思想麻痹、管理松弛、投入不足、培训不够和滥采乱挖。从10个方面提出了搞好安全生产的对策,主要有:加强国家对煤矿的安全监察、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加强安全法规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搞好瓦斯治理、要求保留下来的小煤矿合法开采和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等。
关键词 煤矿安全 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

    自1998年第四季度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的乡镇煤矿和一些国有煤矿安全状况不好:在国有重点煤矿中,特大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有发生;乡镇煤矿事故更是接连不断,反复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总的呈上升趋势。
    1 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分析
    (1)少数领导指导思想不端正,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一些地区和煤矿的领导同志没有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上,当生产、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不是首先保证安全,坚持安全第一,而是放松对安全的要求。有的事故单位采掘工作面风量明显不足,瓦斯时常超限,却不及时采取坚决措施进行瓦斯治理和强化通风,而是继续组织生产,甚至高强度生产,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煤炭企业安全投入减少,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大大降低。由于煤炭市场持续疲软,货款拖欠增加,资金极度紧张,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基本生活,一些企业安全投入大为减少,有的甚至谈不上投入。如陕西省截止1999年5月止,共被拖欠货款7个多亿,其所属局矿、公司全部欠发工资,安全资金投入不能落实和保证。吉林省截止到1998年末,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帐近1.66亿元,其中缺自救器32330台,瓦斯检测仪2930台,瓦斯探头163个。据初步了解得知,现在94个国有煤矿下放给省里后,真正能保证安全投入的只有5个,其余的发工资都困难,根本无法在安全上进行投入。
    (3)少数干部工作作风漂浮,放松现场管理。不少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思想松、纪律松、管理松”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工作作风不扎实,安全工作抓得不实不细,对井下的问题心中无数,往往讲得多,干得少;浮在上面的多,下井的少;有的以包代管,甚至包而不管。一些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也很不得力,不能严格执行“三不生产”原则,导致劳动纪律松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过去一直坚持比较好的质量标准化工作也出现较大滑坡,使安全生产失去可靠基础。
    (4)一些煤矿对瓦斯灾害的超前预防工作重视不够,事故隐患严重。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发现,一些单位没有按规定设置监测装备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有的装备了,但维修管理跟不上,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工人用工作服包住瓦斯探头而冒险蛮干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高突矿井不重视瓦斯抽放工作,有的虽有抽放系统,但采、掘、抽严重失调,预抽欠账;还有的矿井巷道失修严重,通风断面严重不够,加之通风设施质量不好,造成工作面风量严重不足;一些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风流短路和循环风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强度生产,但没有实施可靠的通风安全措施,工作面回风流瓦斯超限频繁,这些都是造成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诱因。
    (5)有的煤炭企业技术管理混乱,业务保安工作落实不够。一些矿井的许多重大隐患和问题长期存在,有的甚至从一开始设计时就存在和留下了安全上的隐患,在生产过程中又迟迟得不到整改。如采区部署不合理,工作面密度过大,甚至在高瓦斯区域内密集布置许多采掘面,造成了风门过多,通风系统复杂,发生事故后容易造成事故扩大。
    (6)煤矿工人安全培训滞后,有的甚至流于形式,职工素质普遍较低。煤矿事故多发和技术管理水平低的问题,暴露了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差距。大量生产一线的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他们是伤亡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主体,但是他们当中一些人也往往是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从调查中发现,目前煤矿一线职工中80%以上为农民协议工,他们文化基础差,招工到矿后仅仅经过短暂的培训就进入采掘一线,部分职工连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安全措施都不了解,自主保安意识相当淡漠,不具备起码的抗灾害能力。特别是许多从农协工中提拔上来的基层现场管理干部,素质偏低,对规程一知半解,执行很不自觉,对灾害应变能力较差。
    (7)乡镇煤矿的滥采乱挖给自身的安全生产埋下了严重的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矿的安全生产。煤炭行业关井压产以及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地区继续非法开采,煤矿生产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反复较大。许多无证非法小煤矿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却仍然私开滥挖,超层越界,争抢大矿资源,不仅自身事故频发,而且往往殃及大矿的安全生产。
    2 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应采取的对策
    (1)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国家对煤矿的安全监察力量。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以及企业的安全管理体制是以法制的形式确立的,是对生产实践活动进行安全综合管理的组织保证体系。我国现行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监察的管理体制是符合企业安全管理客观要求的,并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应在加强国家对煤矿的安全监察力量上下功夫,调整充实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代表国家履行对煤矿的安全监察职责,加大对国有企业下放后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察力度,督促企业严格管理,加大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外部压力,确保安全生产。
    (2)调整和改善局、矿两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管理,强化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当前局矿两级安全监察机构(矿务局安监局、矿安监处)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演变为局、矿行政领导下的一个工作部门,很难在生产过程中大胆履行安全监察职能,尤其是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往往安全服从生产。有鉴于此,矿务局安监人员最好由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派出并负责管理;矿安监人员由矿务局派出和负责管理,以此来强化企业的安全监察。
    (3)大力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安全管理中一项最基本的工作,必须深入持久地把这项基础工作做好,要使各级领导、企业法人、生产经营者和广大职工了解和掌握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分析事故,我们不难发现,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酿成的事故,在整个伤亡事故中占绝大多数,必须向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要安全。要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消除愚昧落后、违章蛮干,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安全生产。
    (4)大力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察。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以后,不能过于强调依靠企业积极主动地、自发地去搞好安全生产,尤其是那些乡镇煤矿。作为政府以及煤炭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督检查。要尽快加强安全监察队伍的建设,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的素质,尽可能地改善各级监察队伍的交通、通讯和技术装备。
    (5)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现在各级局(矿)工会组织都普遍建立健全了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女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全国有不脱产的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约20余万人,直接工作在生产一线,对安全生产最有知情和发言权,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各级领导必须继续重视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认真落实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使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6)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企业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的义务。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必须从严和强化。因此,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坚持全员全过程抓安全,实行全面安全质量管理。
    (7)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贯彻执行法规的建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国家的基本策略。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的突出问题不是没有法,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已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完全落到实处。所以,怎样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抓紧落实仍显得非常重要。
    (8)依靠科技进步加大瓦斯灾害治理力度。全国国有重点煤矿有一半左右属于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事故已经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危害,预防瓦斯事故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瓦斯煤尘事故控制不住,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因此需要继续坚持原煤炭部要求的以风定产和先抽后采的原则,狠抓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检测系统改造,使之科学、合理、规范。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科研单位,要深入实际,深入现场,针对瓦斯煤尘事故多发单位的特点,认真寻找规律,帮助指导瓦斯的综合治理和瓦斯灾害预防的科研工作。
    (9)整顿煤炭生产秩序,促进乡镇煤矿依法办矿。应抓住当前关井压产这一契机,切实搞好关井压产工作,督促协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布局合理小煤矿以及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对保留下来的小矿要给予技术上的帮助和指导,监督其合法开采。力争通过整顿,努力减少和消除隐患,使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的好转和改善。
    (10)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当前需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规定,依照事故的处理程序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一定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综合手段,严肃查处事故,努力防止和克服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偏袒责任者的错误做法和行为,一经发现,要对这些单位的领导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还要指导和帮助事故单位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防止和克服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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