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矿难的发生为何就这么难?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已经出台了几十部,但血的教训仍一再重演,怎不令人忧心忡忡?
诚然,从总体上说,矿难的发生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地质环境恶劣等因素,也有违法开采、违章操作等问题。时至今日,采煤在我国仍属高危行业,稍微麻痹或松懈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此种情况下,煤矿安全形势无疑面临严峻的挑战。要从根本上遏止矿难高发的态势,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这里,我想强调的一点是:矿难频仍一个深层次原因,是矿工劳动权益的维护缺乏工会等组织的强力支撑。
随着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深入,传统社会中的权力结构与集团关系被日渐强大的资本力量打破,权利界限或产权关系在重新洗牌,利益格局出现大的调整。而于各个部门和行业特别是一些高危行业中广泛存在的农民工这一利益群体,在与雇主(包括国有、民营等企业)的利益博弈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有时只能被迫接受雇主提出的各种不公正、不合理乃至苛刻的条件。尽管我国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制定了不少法规(如: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但还不够健全,现有法规即使要落到实处,也需要通过一些中介和渠道来进行。笔者非常认同这样的看法:劳动权益的有效维护在于集体谈判的力量。然而,我国目前能够代表劳动者进行这种集体谈判的工会还很弱小,一些工会组织形同虚设,或者只能扮演被动角色,甚至还有沦为雇主利益代理人的。特别是广大农民工长期没有组织资源,缺乏利益表达渠道和维护权益的载体。为此,扩展工会组织,吸收农民工入会,建立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须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在笔者看来,只有劳动权益的有效维护得到工会等组织的强力支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经济实体的组织者、管理者才不敢懈怠、不敢因利益驱动而忽视安全生产。比如,大幅度提高矿难死亡补偿标准,增加矿难的成本,无疑可以激励企业进行安全投资。但这一利益诉求在落实过程中并不顺畅,甚至在一些地方遭受冷遇或抵触,这就需要通过代表矿工切身利益的工会等组织坚韧不拔地谈判和争取,仅靠媒体和有识之士的呼吁是不够的。
有这么一个故事:二战期间,盟军急需大量降落伞,但生产厂商所提供的降落伞合格率只能达到99%,1%的不合格产品就意味着成千上万的战士可能出师未捷身先死,而且死在自己人手里。为此,军方多次交涉,可供货商以各种不可能的理由拒绝提供100%合格率产品。军方便调整策略,通过仲裁委员会与厂方达成协议,军方不深究产品的合格率,但厂方交付的降落伞,通过随机取样后要由厂方派人从飞机上试跳验货。此招一出,降落伞合格率旋即达到100%。陈光武先生最近撰文指出,这个故事为我们治理矿难提供了生命风险成本机制的借鉴。一言以蔽之,无论是矿主还是官员,他们都不下井,当然,也就勿需承担矿工所要承受的生命风险成本。所以,对井下可能一触即发的危险浑然不知,有的甚至在矿难征兆显现时仍麻木不仁。
一个人在与他人共担生命风险之时,就会像呵护自己生命一样关爱他人,人的主观能动性就会充分发挥,不可能就会成为可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寻找一种生产者、管理者、经营者生命风险共担机制,才是我们遏止矿难紧迫而有效的选择。建立这样的生命风险共担机制,有利于管理者和经营者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安全投入、工伤保险、矿工培训、消除事故隐患,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上,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突破传统工业模式,积极调整发展战略,尽快步入集约型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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