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的生命为本”是安全工作的魂
2008-07-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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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高危行业当属煤矿了。近年来,由于煤炭行情好转,一些煤矿经营者便铤而走险,忽视安全,超能力突击生产,导致爆炸、塌陷、透水等恶性事故屡屡发生,许多生命被无情夺去,矿难成为难以解决的社会顽疾。
为了遏制矿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都有重要批示,国家有关方面也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和制定预防安全事故的政策法规,并切实加强检查监督,虽然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非法煤矿依然生产,矿难依就频发。究其根源,就是在指导思想上,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钱为本”。一些地方政府把煤炭生产视为经济发展和当地财源的支柱,追求短期经济发展目标和领导政绩,在思想上就存在着放宽政策、放松监管的意图,收此导致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甚至官商勾结等现象的发生。
在这种导向下,一些矿主对金钱趋之若鹜,以世界末日的心态,用疯狂的、掠夺式的方式进行开采,对矿工生命视若草芥,即使发生死亡事故,顶多给伤亡者家属赔付20万元,而这笔赔偿费与收入所得简直是“九牛一毛”,根本不能使矿主动心。这样,一方面,没有起到惩戒矿主的作用,反倒加剧了矿主漠视生命继续疯狂非法开采,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对于死者家属来说,也起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补偿作用。用李毅中的话说, “大部分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年龄在二三十岁,都是家庭的顶梁柱。一个人死亡,整个家庭就跟着遭殃,所以严格讲即使赔偿20万元也是不够的。”这种判断是实事求是的,是人性化的。
“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和灵魂。与金钱、利润和经济发展指标相比,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以人为本”首先就要以生命为本。对于政府来说,一方面,在抓安全生产上必须牢固树立以人的生命为本的思想,把每一个矿工的生命都当成天大的事情,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把敬畏生命,爱护生命体现在降低人为的不安全隐患上;另一方面,在事故赔偿上,不能简单地看成是例行公事拿几个钱,仅仅停留在目前的不低于20万元“约定”上,而应该从充分体现以人的生命为本的角度,去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法规,这是政府的责任,必须认真履职履责。
诚然,再好的赔偿办法,也不如不出事故。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我们一定要痛定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
所以,各级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以杜绝或减少人身伤亡的安全生产实绩,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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