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事故屡发不断,黑心矿主已非极个别的现象。它揭示了矿井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的另一个深层原因,由于黑心矿主“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的安全,私挖乱采,利欲熏心,草菅人命”正像病毒一样侵蚀着当前的矿山安全体制,使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到了井下难以落到实处。国家当下的必要之举是尽快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严厉查处黑心矿主的不法行为,让黑心矿主在中国再无容身之地。
“黑心矿主”心怎这么黑
发生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百兴煤矿的“2·23”矿难中32名矿工遇难,其余5人生还渺茫。“2·23”矿难事故原因查明百兴煤矿两被叫停两不停,是黑心矿主在煤矿未经国家验收,擅自开矿恢复生产造成的。事发前的2005年2月6日,鸡西市安监局在百兴煤矿检查时发现,该矿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开锁生产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当即对该矿下发了停产通知书,并对其擅自生产行为处以两万元罚款。事后,煤矿承包人王世君不仅不吸取教训,反而铤而走险再次擅自开锁复工。2月20日,百兴煤矿再次被鸡西市安监部门要求停产整顿,但该矿仍擅自生产,致使酿成大祸。
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8·7”矿难中,123名矿工全部遇难。随着对事故背后“官煤腐败”的深入调查,大兴煤矿的老板、亦官亦商的“黑心矿主”(保留警察身份)曾云高被揪了出来。
在1999年原属国有煤矿的四望嶂矿务局破产当天,曾云高以“当地政府指定受让人”的身份,以250万的廉价获得了矿务局价值2.2亿元的固定资产,并采取承包经营方式获得煤矿的开采经营权,新成立大径里煤矿公司。此次出事的大兴煤矿就是大径里公司属下煤矿。
曾云高一夜暴富,然而贪心不足,竭泽而渔的心态几近疯狂。大兴煤矿改制前,生产许可证规定年生产规模为3万吨,而2005年上半年该矿出产56万吨。为了多产高产,每天超标准地大量组织工人下井作业,隔水煤层几乎被掏空,结果导致了这一震惊全国的特大透水事故。
发生在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的“7·2”瓦斯爆炸事故开始时死亡人数被黑心矿主瞒报为19人。2006年7月2日16时,山西省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不断接到遇难矿工家属和受伤矿工举报,怀疑矿主所报伤亡人数有水分,山西省政府领导当即指示事故调查组把核实伤亡人数作为工作重点。经过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矿方有转移遇难矿工遗体、瞒报遇难人数的迹象,随即派出警力专门进行调查。警方于7月11日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人民医院发现7具遇难矿工遗体,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殡仪馆发现3具矿工遗体,随后又在内蒙古丰镇市发现7具遇难矿工遗体。新发现被转移的17名遇难矿工遗体,加上当初矿主上报的19名死亡矿工,确定山西宁武“7·2”矿难死亡人数为36人。
黑心矿主侯丽芳当即受到警方传唤。这位“黑心矿主”的言行超出大家的想象,17名矿工遗体被转移数百公里到内蒙古,矿主的目的竟如此简单:为了降低死亡数,以图能继续开矿。可见,死难矿工在矿主的眼里并不是一个个生命的消逝,而只是可能影响到自己能否继续经营的指标而已。
黑心矿主为何有恃无恐
近段以来,有关煤矿特别是小煤窑、小铁矿矿主忽视安全生产设施建设,造成重大矿难,以及伴随着乱开矿带来的破坏耕地、分配不公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很多人都提出这样的疑问:上有国法,下有地方政府的管理,而且有那么多群众上访举报,为什么那些黑心矿主仍然有恃无恐、我行我素呢?
这些矿主也是人,大多数也是一见了手铐就哆嗦的老百姓。他们之所以胆子越来越大,关键还是有一些有权的人给他们撑腰。现在,在一些地方,普通老百姓开矿、办厂都要攀上一两个掌握实权的人,这似乎已成了一种潜规则。按照这个潜规则办事,就可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难办的事不再难办,违法的事也可以披上合法的外衣,否则,就寸步难行。而维系这种关系的是采矿得来的巨大收益有相当一部分通过各种方式流进了一些领导干部的腰包。小到那些领导干部用的不断变换的新款手机和腕子上带的名贵手表,大到赠送小汽车、出国旅行和子女出国留学等等。
拿了人家的手软,吃了人家的嘴短,这个流行于民间的说法在这些干部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这两年曝光的小煤矿、小铁矿相关案件中,可以看到在那些矿主的违法乱纪行为的背后都晃动着权力的影子。首先,相当一批矿主承包煤矿是通过买通了村或乡甚至县里的干部,既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也没有实行公开招标就取得了承包权。其次,在一些干部的关照下,那些矿主和村里签订的协议大多数极不规范,上交集体的那部分采矿收益数额压得极低,使村民的集体利益受到了极大损害。当那些矿主在买通了当权者之后,更加肆无忌惮,他们不仅破坏矿井附近的耕地,使当地村民生活的条件不断恶化,而且为了追求最大利润,根本不愿拿出钱来改善井下安全生产条件,由此导致矿难一再发生。而当村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起来抵制矿主的不法行为的时候,那些从矿主那里得到好处的干部,往往和矿主同流合污,充当了保护矿主利益、压制村民的可耻角色。这也正是为什么那些黑心矿主有恃无恐,不顾工人的死活,不把当地村民的利益放在眼里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有人把这些现象统称为官煤勾结,它的危害绝不仅仅是送几个钱、拉拉关系的问题。当权力不受制约地渗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时候,必然破坏公平与正义,导致监督职能弱化,造成经济环境的混乱。并引发效益低下、贫富分化,甚至矿难频发的恶果。而且,还会败坏党风,严重影响干群关系。这几年有很多干部就是栽在了这上面。
暴利驱使,黑心矿主不择手段
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矿井承包人侯丽芳在矿难发生后从浙江飞回山西,在太原机场被警方抓获。在被警方控制后,侯丽芳轻描淡写地对调查人员说:“人已经死了,花多少钱都没关系,只要能让我继续干下去。”在事故发生后,侯丽芳除了主动给一些遇难者家属每家至少20万元赔偿外,还将900万元交到当地政府,作为事故善后费用,可以说真正做到了一掷千金。这样的底气从哪里来?毫无疑问,是带血的煤炭带来的高额利润。“他们的心比煤还黑,在他们的眼里,金钱可以摆平一切。”
因为对矿难早已麻木,当人们的注意力险些因超女的亢奋再度偏移时,媒体2006年8月31日又传来湖南涟源联谊煤矿发生矿难的讯息:9名矿工遇难。9名遇难矿工的家属获得矿企数万元赔偿金,矿企并为遇难的矿工立碑。
或多或少,是一些安慰。但遇难矿工家属被泪水灼伤的脸,却使人欲罢不能而疾声追问:除了赔偿、立碑,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应清算那些黑心矿主的惊人利润!
这或许是高度的“商业秘密”,但相关信息已露其“马脚”前不久传媒争相报道:山西的一些煤矿老板团购20辆悍马;而在太原,一位老板就拥有3辆劳斯莱斯。
何等气派!我们并不因此嫉妒,却总是心有不甘近些年,创造财富神话的行业层出不穷,但其中的强烈反差便是:为何就只有采矿行业频见血泪的控诉?
惟一的解释的是:那一个个危机四伏的矿井泯灭了人性!
采矿业确有风险,但专家早就提出,只要安全投入足够,绝大多数悲剧是可以避免的!可在那黑漆漆的矿井里,“煤黑子”应有的补恤不见涨幅,应有的设备不见增量,矿主的钱囊却天天看涨!也正因如此,矿井成了各色人等的掘金地包括一些政府官员!
这些年来,频仍的矿难之后,我们能获悉责任人被追究,矿工家属得以抚恤,但却有一个最大的疑团闷在心里那些黑心矿井的“超产”利润,究竟水深几许?
所以,黑心矿主那根肮脏无比的利益链条,真值得相关部门去细细清算并让世人看个清清楚楚:矿工与矿主利益各占几何?矿井的投入与产出悬殊多大?参与分享利润的有哪些人?这根利益链条里有多少合理成份……
或许,这一张清单,会让遇难矿工死得更“明白些”!
该是对黑心矿主说“不”时候了
不断发生的矿难和广大人民的呼声绝不容许官煤勾结的现象再继续下去。“官煤勾结”现象已经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江西、湖南等省已开始整肃“官煤勾结”的问题,对无证无照的煤矿及黑心矿主进行严厉打击,一大批官员因此被批捕。一些参股分红和充当违规煤矿“保护伞”的干部,也纷纷自动退了出来。对此,广大群众信心倍增。我们相信,有中央政府解决官煤勾结的决心,有各地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行动,“防”、“管”、“罚”三管齐下,“官煤勾结”的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黑心矿主有恃无恐的日子已经不常了。
防:防止黑心矿主“拆招”
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中,政府有关部门与黑心矿主的博弈又何尝不是“出招”与“拆招”呢? 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关部门“出招”: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黑心矿主“拆招”:对新来的矿工只是简单打声招呼:“注意点儿安全”,就急着撵他们下井了;为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关部门“出招”:对事故隐患要进行整改,黑心矿主“拆招”:包扎几处电线接头,更换几个坏损的灯泡就万事大吉了;为了防止官商一体现象的发生,有关部门“出招”:各级领导干部严禁以各种形式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或利用职权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提供方便,黑心矿主“拆招”:用金钱贿赂政府官员,或暗中送股,出小本钱,捞大实惠;为了掌握实情,确定事故的等级,有关部门“出招”:发生事故,要按规定逐级上报,黑心矿主“拆招”:瞒报或虚报,甚至采取提高赔偿额的方法,封堵死者家属之口,使你“查无实据”。
前不久,国家安监总局发文,要求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规定要求,集团公司正职领导深入井下不得低于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不得低于4次/月。作出这样的规定,确实体现出国家安监总局的用心良苦,为减少事故而绞尽了脑汁。你想,把领导干部的命与矿工的命绑起来,官民成了同一根绳上的蚂蚱,他们还敢不重视安全生产吗?这种招法,看似凶狠,其实也能被黑心矿主所破解:我明明没有下井,却硬说自己下井了,谁能拿我怎么样?要证明吗,有当日安全员白纸黑字的记录,有井下作业职工那密密麻麻的签名。
可见,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上每出一招,都应想到会被“拆招”。如果我们把情况想得细一些,把措施定得严密些,打出一套“组合拳”来,使黑心矿主只有招架之功,并无还手之力,安全生产的管理才能切实而有效。
管:对“黑心矿主”不能手软
随之而来的行业整治似乎并没有遏制矿难频发的势头,那些毫无新意的矿难悲剧依旧不断上演。非法矿主照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以矿工的生命作赌注牟取暴利。这不得不让公众怀疑,政府对这些“黑心矿主”的手段还不够硬。
国家安监总局李毅中局长多次表示要对“黑心矿主”绝不手软,我们丝毫不怀疑他的决心;但问题在于,现行法律对“黑心矿主”过于手软。刑事责任无疑是矿主所要承担的最严厉的法律责任。矿难中的“黑心矿主”大都遭刑拘,其涉嫌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然而,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意味着,即使对于“8·7”矿难这样“情节特别恶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法院最多只能判处其直接责任人七年有期徒刑,且无权课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其它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则更轻,如《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罚款金额不过在2万到20万元之间,这对于财大气粗的煤老板简直就是小儿科。
看来,法律对于矿主太过“仁慈”了!司机开车肇事撞死一个人最高可以被判15年,而“黑心矿主”违规生产造成数十人、上百人的死亡,最多只需要坐7年牢。“黑心矿主”无视安全生产规定和矿工生命的成本实在太小了。对于这些具有强烈风险偏好的赌徒来说,收益是数千万乃至上亿的经济利益,风险仅仅是几年的牢狱之苦和无伤皮毛的罚款,这样划算的“买卖”怎能不让他们动心?即使“不幸”锒铛入狱,只要先前用矿工性命博来的万贯家财还在,他们不过是“痛苦一阵子、幸福一辈子”。
从法理上论,“黑心矿主”在明知煤矿透水可能造成事故的情况下强迫矿工下井,意味着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与故意杀人如出一辄。但现行法律惩罚严厉性的严重不足,法律对于“黑心矿主”的实际威慑力轻如鸿毛。正是由于法律如此“疲软”,不论监管部门“绝不手软”的声音如何义正词严震耳欲聋,在“黑心矿主”耳边也不过是一句“狼来了”的戏言。要惩治“黑心矿主”、堵住吃人的“煤口子”,监管者不仅要有“绝不手软”的态度和决心,还必须从法律武库中取得足够硬的“家伙”。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积极介入: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明确司法部门能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黑心矿主”的刑事责任。造成严重矿难的“黑心矿主”及其团伙成员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重要骨干人员应当适用死刑。惟有如此,法律的震慑力才足以撼动赌徒们的心理底线,而“绝不手软”才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
罚:让黑心矿主倾家荡产
广东大兴矿难发生后,我注意到网上有一种很强烈的意见,那就是让黑心矿主倾家荡产。这当然是人们在面对频发的矿难时的一种极其正常且有一定合理性的意愿,从经济上对黑心矿主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对扼制矿难的发生有切实的作用,但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要让黑心矿主倾家荡产,实在很难很难。首先,这种方法操作起来会有许多阻力,这阻力来自地方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黑心矿主有多么大的关系网,那么这种阻力便会有多大。不要小瞧这种阻力,这种来自于地方的阻力其实正是多年来矿难不断的根本原因,也是中央政府安全政策的最大拌脚石,它既然有力量阻挡住来自中央强力部门的安全政策,那么一定也会成为对矿主经济惩罚的最大阻力,所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利益上有关联而形成的种种阻力会使这种意愿最终或许只能成为美好的愿望。这是令人深思的。其次,即使没有各种阻力,那么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也很难保障这种方法实施的可行性。我国的存款实名制虽然推行有几年了,也不能说没有一点成效,但事实上其还远未发挥出真正的金融监管作用。谁知道在全国数以亿计的私人存款中有多少是灰黑色收入,有多少是合法收入,因此有许多人曾慨叹:在中国不存在洗钱问题,因为我们的体制就没有从根本上界定这个问题。这种情况下,谁能知道黑心矿主的家底呢?不摸清家底,又何谈“倾家荡产”呢?所以说,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如果得以实施,也只能是虎头蛇尾,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因此,我认为,在当今的中国,不要把矿难问题仅仅当作普通的矿难去处理,要看到围绕在矿难四周的种种复杂的因素,更要从体制上去找原因,从根本上去找原因。我在另一篇关于矿难的文章中曾说过,将矿难只作为单纯的矿难去处理,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且现在我还坚持这个认识。曾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的题目,大意是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要刮起“安全风暴”,对此,我表示乐观,“安全风暴”它与以往的“审计风暴”“环保风暴”是可同日而语的,我多么希望这一天能早日到来。 “矿难频发,基本都属于责任事故。”全国人大代表胡大白说:“目前对此类犯罪的处罚相对较轻。按照刑法规定,动辄死亡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安全事故,责任人最高才判七年。这样的惩罚,不能对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他认为,由于煤矿企业分工不明确,遇到具体个案时,对直接责任人的认定经常出现分歧。其次是量刑较轻,有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只判个两至三年,还有的缓期执行、保外就医,责任追究的力度和效果大大减弱。
胡大白代表就此提出建议,明确煤矿安全事故责任人,提高对矿难事故责任人的法办力度,同时增加经济处罚力度,要罚得“黑心矿主”倾家荡产。
结语
事实表明,很多矿难完全可以避免。但是由于黑心矿主摆不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片面追求短期利润,放松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把一线矿工视作“赚钱机器”,加班加点,玩命超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有法不依,监管不力,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该整顿的没有认真整顿,该关闭的没有彻底关闭。谋求发展、追求利润是企业的目标,本来无可厚非,问题是,安全与发展、人的生命与企业的利润孰轻孰重、谁先谁后?如果黑心矿主惟利是图、急功近利,造成灾难不断,这样的经营者岂不是草菅人命,与杀人越货又有何异?
煤矿事故之所以频发不断,追根究底,在于经营者和地方政府扭曲的发展观和对人的宝贵生命的漠视,为了追求利润指标,没有真正把人、把生命放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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