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两次大规模事故的发生,至今很多人对于尾矿的认识还将停留在文字概念上,谁也不会想到,这是一把悬在很多人头上的利剑。
去年9月8日,山西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发生了重大的尾矿库垮坝事故,这次事故被称为“9•8”特别重大尾矿库垮坝事故。
这次重大的尾矿库垮坝事故直接造成了山西官场的地震,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已经引咎辞职。这次血的教训,将原本不被重视的尾矿库推上了风口浪尖。
其实,早在2006年12月27日12时20分,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贞丰县水银洞金矿尾矿库子坝发生塌溃事故,约20万立方米尾矿下泄,造成1人轻伤,下游2座水库受到污染。
尽管事后国家对于责任人展开了大规模的问责制度,但究其根本原因,却有更深层次的隐情。
刻不容缓
学界对于尾矿、废石的资源地位的争论普遍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尾矿围堰不属于矿产资源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称《矿产资源法》)中对矿产资源的定义,认为围堰、尾矿不是地质作用形成的,不是自然资源,因此它不适用于现行的《矿产资源法》。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尾矿、围堰是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衍生品,在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上与矿产资源有着较强的关联系和趋同性,尾矿、废石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不同于其他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属于没有利用干净的资源,在开发利用的技术上和矿产资源是趋同的。
中国矿业联合会调研部主任卢业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他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为此建议补充《矿产资源法》的有关条款,对尾矿、废石在矿产资源法修正案中作出解释,建议管理只能归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建议制定《尾矿、废石管理办法》,确定各级管理部门对矿山尾矿、废石的管理职能、权利和义务;明确尾矿的权属;制定市场准入条件。
“我们做过调研,对于尾矿和废石的完善立法刻不容缓。”卢业授同时表示。
自2006年起,国家已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调控宏观经济。
卢业授认为,在矿产资源领域开展矿山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将有利于缓解资源瓶颈和推动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同时矿山尾矿、废石的大量排放及堆存,占用了大量土地。
根据中国矿业联合会的数据统计,矿山尾矿、废石直接破坏和占用土地约达2万平方公里,且正以每年200~300平方公里的速度增加,间接污染的土地面积更高达67万平方公里,尾矿已成为土地占用和环境污染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一个年产200万吨的铁精矿选矿长,建一座尾矿库需占地800~1000亩,(一亩约等于677平方米),也只能维持10~15年生产之用。据粗略估计,我国2000年尾矿、废石破坏土地和堆存占地面积达到1.87万~2.47万平方公里,且每年仍以300~40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其中包括大量的农业和林业用地。
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调研资料显示,截止到2006年底,在用排矸厂12座,占地面积约3500亩,矸石存总量约6150万吨。大量的矸石山压占土地,改变原地形地貌和地表径流,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对矸石处置不当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由于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征地费用越来越高,导致尾矿库的基建投资占整个采选企业费用的比例越来越大,且尾矿库的维修也需消耗大量的资金。据统计我国冶金矿山每吨尾矿需匡威库基建投资1~3元,生产经营管理费用3~5元,全国冶金行业现有运行中的400多座尾矿库,每年的营运费用高达7.5亿元之多。
“因此将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矿山尾矿、废石综合利用的产业化进程,有利于缓解资源瓶颈、节约并保护土地资源,为实现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提供保障。”卢业授进一步认为。
尾矿之患
尾矿对地面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尾矿库扬尘和残留选矿药剂对环境污染两方面。
我国一些矿山嵌布粒度细,为了达到单位解离,需要将矿石磨得很细,这样的尾矿被排放到尾矿库自然干涸后极易扬尘。遇到大风天气,表面的尾矿砂会不断地被风吹到周边地区,导致该地区的土壤污染、土地退化、植被枯萎,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威胁到人畜的生存。
另外,在选矿过程中使用的一些药剂会残留在尾矿中,尾矿长期堆存会产生有害的气体或酸性水,流入附近河流或渗入地下水,严重污染河流及地下水源。如选金用的氰化物就是一种剧毒药剂;选矿中常用的黄药、黑药、酚类化合物在水中会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对人畜非常有害;还有一些原存于矿石中的重金属元素,深入地下水或河道中也会造成严重的生态污染。
我国矿山尾矿、废石堆存数量大,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污染了环境,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据相关机构统计,在全国的尾矿里,有重大特大险情的尾矿竟有数十处之多。
我国现有7610座尾矿库,正常运行的约有4800座,险库和危险性较大的尾矿库约有2810座,占37%。由于企业关闭破产、企业改制和企业经济效益等原因,尾矿库隐患治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一大批危库、病库时刻面临着溃坝的威胁,服役到期需要闭库、因隐患未治理而无法闭库或已经闭库但隐患仍然存在的尾矿库大量存在,给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甘肃白银集团公司的资料介绍,尾矿库长期大量的贮存尾砂经风化、侵蚀,损坏了山体植被,改变了原来的地貌,破坏了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尤为严重的是,多金属尾矿坝现基坝多出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如遇大雨而引发山洪,造成尾矿坝垮塌,尾砂及多种有害重金属离子会随洪水直泄而下,流入黄河,污染黄河,存在着严重的生态灾害。
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7610座尾矿,尾矿积存量约55亿吨,其中,铁矿尾矿28.6亿吨,有色金属尾矿23.1亿吨,金矿尾矿2.97亿吨,化工尾矿0.33亿吨。
法律瓶颈
2006年10月,江西省兴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依据江西省国土资源[2005]129号《关于尾矿、废石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文,对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在画眉坳钨矿矿区内河道里,擅自开采钨矿尾矿砂的兴国县春茂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停止开采、没收矿产品(毛钨砂1433公斤)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兴国县春茂矿业有限公司并不认同兴国矿产资源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是一纸诉状将兴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告上法庭。
由于《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法律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而尾矿是人为开采后形成的,虽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经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条款,但从法律的角度上没有明确尾矿属于矿产资源。使地质矿产部门对尾矿的开发利用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的判决结果也让兴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大为尴尬,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并未对尾矿开采作出规定,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05]129号《关于尾矿、废石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不具法律效力,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其处罚。
于是,之后关于尾矿的问题,地方的矿产资源管理局一度处于小心谨慎之中,由于没有法律的界定,主管部门无权再干涉一些企业对于尾矿的开采,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
卢业授也认为,矿山尾矿作为一种二次矿产资源,随着矿山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对尾矿整体利用的认同,在矿政管理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产权的归属。
有采矿权的矿山尾矿,权属归采矿人毋庸置疑;虽已闭坑但采矿权人还在,可是在尾矿库的处置与环境保护责任上却是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各执一词。蔑视采矿权的矿山尾矿库利用由于产权归属不明,是矿政管理工作中的难点,是造成一些地区非法滥挖乱淘现象严重、管理难度大、矿区矿业秩序的混乱局面难以有效控制、尾矿库安全受到威胁、矿区生态环境有可能进一步恶化的主要原因。
缺乏强制性的约束法律。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矿山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与利用仅作了原则性的要求,并未制定强制性措施,致使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与治理成为矿山企业可做可不做的事,再加上综合利用的难度大、缺乏科研开发能力与经费不足,使矿山企业因缺乏压力而积极性不高,造成许多的矿山尾矿库、排料场长期得不到治理,甚至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并且,更为严重的是,目前没有一家专门的机构来做尾矿和废石的工作,尾矿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卢业授最后表示,在雨季到来之前,应该对尾矿库,特别是有采矿权的尾矿库,当地政府应该组织发改委、国土部门和安监部门做一次全面的排查工作,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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