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河南平禹瓦斯突出事故最终导致37名矿工遇难。该矿工作人员表示,在矿难发生前的22小时,就有迹象显示该矿存在瓦斯浓度过高。其中值班的瓦斯监测员何宗黎也曾向上汇报险情,但矿方没有采取紧急措施,至事故发生,瓦斯监测员自己也在死亡矿工之列。(据《新京报》)
按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瓦斯监测员有权限下达撤离命令,而不需层层申报。但是,在该煤矿,2008年瓦斯监测员的撤离权限就被收回了。而且,让人奇怪的是,矿工明明发现了危险,为什么不拒绝危险?
有一个答案是明显的,在矿方作出停止作业的决定前,要矿工自己拒绝作业,是很难的事。虽然,矿工有拒绝作业的权利,也有“用脚投票”的权利,但是,却很少有人能行使这样的权利。在劳资双方话语权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即使是法律规定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也未必管用。比如,带薪休假、拒绝加班、拒绝有害劳动环境等,事实证明都是“水中月”,劳动者只要违背资方意图行使这样的权利,接下来的可能就是被解聘。至于“用脚投票”,离开危机四伏的煤矿,已用不着再作论证。早有人说过,中国矿难频发,没法避免,因为中国的老百姓太穷了──生活负担重,就业途径少,社会保障救济机制不发达,下矿虽是在赌命,但总能找到从业的人。
此外,还有个原因就是矿工们并没有把这危险的苗头和危险本身划等号。据悉,在平禹矿难发生前一日,坑道内瓦斯浓度超标,甚至达到0.6%-0.8%的超警戒线,却没有引起矿工的强烈抵制,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这些矿工长期在危险的环境中作业,已经习以为常,或者是说麻木了。
如果说,矿主都能尊重矿工生命,职能部门的监管都能到位高效,那么,再难开采的矿,也可能是安全的。在安全投入到位,安全设施设置到位,安全措施执行到位的矿区,一些灾难的蛛丝马迹出现,都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势必在每个矿工心中传递恐惧和戒备,这是安全防范的心理基础。如果说,矿工在危险苗头前都迟钝或麻木了,那矿难又怎能不一再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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