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正值雨季,也是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的高发期。从一次次煤矿事故来看,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是仅次于瓦斯事故的煤矿“第二杀手”;但它有其自身特点,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恢复生产难度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水害比瓦斯事故远远严重;且随着开采深度逐渐加大和下组煤大规模开发,水患问题将更加突出。近年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科研单位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查大隐患,防大事故,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基本稳定,并趋向好转,但重特大水害事故时有发生,防治水工作仍需加强。
分析水害事故,其主要特点:一是主要发生在乡镇煤矿,约占80%;二是非法违法生产造成透水事故比例较高,约占40%;三是国有煤矿淹井损失较大;四是透水事故的主要水源为老空(窑)区积水及地表水;五是透水事故的主要地点发生在掘进工作面,约占80%。
一、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对水害事故的分析。其主要问题和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害应急预案不健全。一些矿井根本没有水害应急预案,发生透水后,束手无策;一些矿井虽有水害应急预案,但从未进行应急演练;一些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内容不全,缺乏可操作性。
(二)水文地质条件不清,资料不足。一些矿井缺乏必要的基础图纸资料;一些矿井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与实际误差较大,无法科学指导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一些矿井井田内或井田边界老空区积水不清楚;一些矿井没有对水害隐患开展预测预报工作。
(三)在透水征兆明显的情况下仍违规组织生产。分析老空透水事故的案例表明,大部分老空透水事故都有明显的透水征兆,但由于未能辨识和捕捉这些透水信息,没有及时撤出作业人员,仍违规组织生产,导致事故。
(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煤矿企业对水害防治工作认识不足,防范意识差,未将水害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防治水体制机制弱化,机不健全,专业人员不足,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五)破坏防隔水煤(岩)柱。一些煤矿违法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一些煤矿在水体下或冲积层下开采时,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减小防隔水煤柱,导致事故发生。一些煤矿未经专业部门设计建设不合格的防水密闭墙,雨季充水后,发生溃水,造成事故。
(六)探放水措施不落实。一些矿井根本没有探放水措施;一些矿井虽然进行了探放水,但未将水害彻底根治;一些矿井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起不到探放水作用;一些矿井甚至根本不进行探放水,盲目掘进,导致水害事故。
(七)一些企业在防范自然灾害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重视不够,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实,废弃老空(窑)充填不实,发生暴雨洪水时井下撤人不及时。
二、措施建议根据事故特点和原因分析,提出如下防范措施与建议:
(一)煤矿要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煤矿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类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和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要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和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对策措施。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数据、图件、计算评价和防治水预测预报的一体化管理。
(二)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煤矿科研单位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研究防范水害事故的先进技术和方法。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煤矿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强化职工防治水安全培训。煤矿企业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再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使职工能够正确掌握逃生路线和必要的逃生知识。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四)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各产煤地区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五)煤矿要真正落实探放水措施。受水害影响的矿井,要开展充水条件分析,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严禁超层越界开采。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确保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实施底板注浆加固改造。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
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充水条件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六)加强“雨季”三防工作。煤矿企业要建立防范暴雨等极端气候条件下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和停工撤人制度。雨季前必须针对防范暴雨进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消除隐患。对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6万吨/年以下煤矿的自备发电设备)、通讯系统及排水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系统、设备完好可靠。对矿区内河道进行彻底地清挖、疏通,必要时对河堤进行加固;严禁将矸石、炉灰和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严禁侵占河道,保障河道的畅通;煤矿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和山洪部位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采取修筑堤坝和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水位的矿井要有应急措施;对洪水可能淹没的废弃老窑井口必须按规定填实封死,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严防地表水倒灌井下淹井。
(七)加强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凡没有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水患的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或开采防(隔)水煤柱的企业,必须责令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受老空(窑)水、承压水、岩溶水等威胁的矿井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的,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彻查原因,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各地区只有认真吸取今年以来发生的水害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通过事故教训推动防治水工作。要认真查找本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突出问题,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未主动停产整改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要依法进行关闭。对排查隐患走过场,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矿水害的问题,才能切实的位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做到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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