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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应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执法权

2004-08-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生产重在基层,“一方政府保一方平安”,这些思路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乡镇人民政府是国家最基层一级人民政府,他们直接面对的是广大群众 ,只有努力提高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才能从根本上建立起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但是,现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只有安全责任,出了事故首先处理乡镇有关责任人,却没有安全生产执法权,乡镇工作人员无法纠正违章,更谈不上利益。

    目前,各执法部门基本上无法在各乡镇设立机构。况且,“县官不如现管”,老百姓听当地政府的。建议我国在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时,授给乡镇人民政府一定的安全生产执法权,已有的法律法规作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