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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与重大事故预防

2004-09-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摘  要】 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与监控,建立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是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来预防重大事故的具体体现,对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提高我国重大工业事故预防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重大危险源  控制  重大事故  预防  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是指工业活动中危险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工业活动中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或具有引发灾难事故的能量。

    重大危险源同重大事故隐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强调设 备、设施、场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险物质(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认为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险源。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到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监控是重大事故预防思想的进步,是从源头上抓预防,是落实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

    由于工业活动的复杂性,有效地控制重大事故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重大事故预防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普查或申报)

    防止重大工业事故的第一步是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2000 年9月我国发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 GB18218-2000。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合适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该标准应能代表本国优先控制的危险物质,并便于根据新的知识和经验进行修改和补充。通过重大危险源普查或申报, 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掌握重大危险源分布、分类及其安全状况,从而对事故预防做到心中有数,重点突出。

二、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系统地收集设计、运行及其他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重大危险源的关键部分,尤其应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潜在的工艺缺陷、失误因素和预防重点。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申报)和评价后,企业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如属新建的重大危险设施,则应在其投入运转之前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危险设备、设施的情况,工艺过程,使用的危害物质的性质、数量,有关安全系统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等。

    安全评价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新技术进展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并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评审。

四、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事故预防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企业应负责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场外应急救援预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材料制定。

    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清楚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应保证将发生事故时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正确做法的有关材料,散发给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公众,并保证公众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应急措施。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散发应急救援预案宣传材料。

五、工厂选址与安全规划

    政府主管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才用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公共设施、其他工作场所及其他危险源安全隔离

六、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监督管理

    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价结果,按危险源级别,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经过培训的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相应监管级别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察。

七、基于 GIS 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系统

    在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辨识)、评价、分级管理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建立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县、市、省、国家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可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对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有助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丁解、掌握重大危险源状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监察方案,切实有效地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建立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1997 年原劳动部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成都等6个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及监控工作。6个城市共普查出重大危险源10230个。

    继这6个城市之后,重庆市以及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城市和企业也相继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工作。

    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可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心中有数,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北京、青岛等城市在重大危险源普查基础上,建立了基于 GIS(地理信息系统)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含量,为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决策起到了参谋作用。

( 作者系国家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 中心副主任 )

 

相关链接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中国安全生产报200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