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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2005-02-03   来源:大会常务委员会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但一个时期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江泽民和李鹏、朱榕基、李岚清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做出了一百多条有关指示和批示。江总书记明确指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的日程上。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法制建设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创造了更好的法制环境,明确提出要加快安全生产立法进程。尽快制订《安全生产法》,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

    (二) 制定《安全生产法》,主要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相关立法滞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制定的,对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法律规定较少。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据统计,非国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约占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70%左右。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处罚依据。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现行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违法者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民营企业老板违法生产经营开绿灯。

    五是政府机构改革,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管理方式和手段也随之变化,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市场经济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所以,要真正实现依法监管,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显得更为必要而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