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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005-06-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在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之前,国务院于1984年1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下称《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已经确立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黑火药、焰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十届全国人大之后,国务院对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决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不再负责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需要明确和处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民爆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许可制度的关系。

一、 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虽然设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条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需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补充规定新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大部分都是原来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包括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内的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一分为二

  《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针对不同的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设定了一种行政许可,并由一个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按照现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分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证和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发证和管理。这与《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关于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一个部门负责发证和管理的规定是不同的,是与现行监督管理体制相适应的。

三、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辅相成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是如何处理两种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关系。这里有3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未废止。尽管《民爆物品管理条例》亟待修订,但在修订前,该行政法规关于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规定仍然有效。对于依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申请领取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依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取得的从事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原有权利依然存在,并不因为国家实行新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而撤销。
  二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也必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最新行政法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2004年1月13日以后新开办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004年1月13日以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也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在一年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是需要做好两种行政许可制度的衔接过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分别对新办的和已经投产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至于《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如何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衔接过渡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今后将对此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修改后《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从而实现两部行政法规和两种行政许可制度的统一,最终实施一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